“保卫”保障房

2012年10月17日16:40  廉政瞭望

  在专家和官员眼中,发展保障房应该遵循怎样的路径?对打击腐败、公平分配,他们有何高招?在保障房质量问题上,政府、开发商应该分别承担哪些责任?

  发展路径:因地制宜

  在现有保障房类型中,易引发权力寻租的经济适用房应该退出市场。发展廉租房和公租房,将成为未来的趋势。

  @周海波 (全国人大代表):经适房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成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长期措施,其平抑房价的效果有限,反而因与商品房的价差巨大,容易滋生腐败。

  @贾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应该尽可能淡化。对于限价商品房,我建议今后不要再搞,那就是拼一些和寻租有关的扭曲。保障房的供给,要从最低端的棚户区改造开始,进而是在定义上和实际形态上都很好把握的公租房和廉租房,来给低收入阶层住有所居托底。

  在保障房建设中,政府和市场如何各司其职,是个现实难题。

  @陈淮(中国城乡建设经济研究所所长 ):一些地方引进企业建保障房,实际上是把保障房的成本摊入到商品房,买商品房的人为这群人分担了风险,这不是合理的制度。

  @杜丽虹(知名财经人士):政府主导的保障房容易出现供应不足、效率低的问题。主要是开发建设进程跟不上,分配上也有不公,这就要引入市场化,吸引民间资本进来。

  @裴长洪(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政府主导保障房建设,不等于政府自己来建。许多国家的保障房都由市场来运作,实行准市场租金。被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和实际房租价格之间的差值,由政府按人头来补贴。未来可以以社保为基础来确定得到政府补贴的人群。

  保障房建设出现了“央地博弈”的趋势。一些地方政府阳奉阴违,钻政策的空子。对此,2012年,中央首次将保障房竣工量纳入地方全年任务的考核范畴。

  @冼岩(评论家):中央要通过政绩考核和“一票否决”等明示地方政府:什么是重大紧迫,须加紧完成的;也要探索利益分化下约束地方行为的方法。常用有效的有约谈、问责等。中央将地方办公楼的兴建与保障房建设进度挂钩,也是一种方法。

  @曹建海(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中央要以严厉的行政问责促使地方调整资金投放,提高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保障房的比例,山西、吉林等已提至20%,必要时可提至100%。

  @郑思齐(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当前我国住房政策以短期临时性行政干预为主,尚未形成制度化政策。中央要注重地区差异,改变指标层层分解模式,结合地方需求“自下而上,以需定建”。在保障房形式上,应鼓励“因地制宜”。对于住房市场较为成熟的城市,可采取货币补贴和存量挖潜。

  质量问题,政府责任放首位

  近期,住建部派出了十几个巡查组,对全国各省区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巡查。保障房的建设质量问题,成为巡查的重中之重。专家认为,政府、开发商应该负起责来,保障买(租)方权益。

  @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质量问题上不能有丝毫马虎。各地要尽快制定落实保障房质量监管办法,在设计、建材、施工等环节严格把关,对问题、隐患,发现一起整改一起。要对保障房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一旦质量出了问题,不论责任人走到哪里,都要追责。

  @《北京青年报》:保障房项目在土地划拨或税收上获得了优惠,开发商绝不至于赔本。一些保障房出现质量问题,主要缘于开发商贪得无厌一味压缩成本,以及监理、检测单位玩忽职守,甚至与开发商勾结。除此之外,其他理由几乎是不成立的。

  @吴杭民(媒体人):造房子要质量终身负责,作为监管者,同样要负起切实的责任。否则,失职渎职的“稻草人”式监管还在盛行,保障房质量问题也会不断“横行”。

  @白岭(《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要让百姓住上放心房,不能仅靠企业自律,应该把政府责任放在首位,最终质量要由政府出来保底,对保障房的考核要重数量,更要重质量,实行严格的责任倒逼制。要健全完善验房机制,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与监督问责机制,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还应邀请业主参加,强化公众话语权。

  公平分配,严惩腐败

  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对骗租骗购保障房者的查处力度。如河北石家庄对此类人员终身禁入,河南对公务员违规行为从严从快处理。专家认为,对骗租骗购者,应采取更有效的惩罚手段,使保障房成为真正的公共福利。

  @《检察风云》杂志:应尽快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等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及申请家庭申报和承诺机制。分配时,由媒体现场直播,并充分运用网络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列入黑名单,按申请保障房的财产百分比罚款。对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除党政纪处分外,触犯刑法的,还必须受到法律惩治。

  @顾云昌(1998年国家房改方案起草人):对虚假申报保障房、借保障房建福利房的制裁,目前没有法律依据。要赶快出台住房保障法或条例,把保障房政策上升到法律,对骗取保障房的,要认定为犯罪。

  @黄海舟(学者):保障房审查机制不可谓不严密,为什么成效不理想呢?原因不外乎两条,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其中,最大的不完善在于审查与监督机制大都只在政府体系里循环,群众监督没有落到实处。最好的监督就是发动社会和公民去监督,最好的方法就是让社会去追逐监督利益。

  @杨剑昌(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实行了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市民揭发虚假申报者。在社区里,熟人才可能知道申请者的底线。当然,还要有更吸引人的激励措施。

  @叶檀(财经评论员):应启动回溯机制。一旦发现有造假购买保障房者,对其获利部分加倍征收处罚,使之造假时不得不考虑,将可能付出倾家荡产、信用永远受损的高昂代价。

  @汤敏轩(北京市大兴区团委书记、学者):保障房分配后,要禁止除政府回购以外的出售、转让、出租等非自住用途。也就是说,对于保障房的市场交易应一律禁止。否则就会纵容“有人露宿街头,有人利用保障房牟利”,彻底偏离了公共福利的基本出发点。(本刊辑)

  链接:保障房靓策

  A、国内

  “双轨制”:重庆建立“双轨制”的公租房住房体系,其基本思路是:30—40%的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由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予以保障,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住房保障的全覆盖。

  “共有产权”:湖北黄石在棚户区改造中,通过实施“共有产权公租房”,解决部分超面积的保障房政府贴不起、拆迁户暂时买不起的问题,待拆迁户经济条件好转后,共有产权部分实行有条件产权流转,及时回收建设资金。

  “金包银”:福建厦门提出了“金包银”模式,后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即在不影响工业园区生产前提下,保留园区范围内的村庄,在村庄的外围统一规划,建设“底层店面、上部公寓”(“金边”),提供给村民营生;并逐步对旧村内部实行环境改造(“银里”)。3年内,解决了8.4万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

  “协调比例”:广东在保障房政策方面有许多亮点:明确主体是公租房,减少有产权的保障房冲击市场;重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提倡在商住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避免保障房小区将来成为“贫民窟”。

  B、域外

  法国:不保障,就起诉

  2007年3月,法国议会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即居民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住房权,以此倒逼保障房建设。

  法案规定,政府应满足低收入者、无家可归者等对由政府补贴的社会住房的需要。如问题不解决,无房户等五类困难户可向法院起诉。法案要求各省政府调解委员会负责审核住房申请,并责成省长为符合优先标准的家庭安排住房。

  但法案实施两年来困难重重。其原因除了法案救济过程复杂漫长、申请通过率低之外,最根本的是保障房不足以满足需要。2010年时,法国有90万套住房缺口,有65万家庭在排队等待廉租房。

  美国:居住时间也规定

  美国规定,一个家庭年收入如果是当地中等家庭年收入的80%以下,就算低收入家庭。

  政府将为其提供廉租房、“经适房”或住房补贴。对“经适房”,购买人除收入必须符合条件、购房后不能用于出租外,每年还要在房屋内住满规定时间。

  政府还鼓励开发商参与保障房开发,如一块居民用地只能建10套商住房,如果开发商能建20%的经济适用房,政府则允许开发商建20套房子。此外,政府还向私人房主提供低息贷款,助其改建和扩建私有房屋,建成后按政府确定的价格出租给低收入家庭。

  德国:每年申核家庭收入

  德国规定,公共福利房承租家庭每年要向政府住房局进行家庭收入申报。凡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退出福利住宅,否则将收取市场租金。目前,德国约14%的福利房租住家庭已经不属于福利房供应对象,他们均按照市场租金交纳房租。

  俄罗斯:补贴青年购房

  俄罗斯政府为青年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并根据家庭子女数计算补助金额。

  所谓“青年家庭”,即夫妻双方至少有1人年龄小于35岁,以及家长不超过35岁的单亲家庭。政府提供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款、住房债务或自建住房费用等。补助数额根据住房面积、家庭成员数以及市政确定的每平方米住房标准价等确定。补助方式有货币补贴、优惠利率贷款等。

  对于没有孩子的家庭,政府补助不低于住房平均价的35%,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近45%,家庭自身出资20%。有孩子的家庭,政府补助不低于住房平均价的40%。该计划通过缓解青年家庭住房矛盾,辅助改善了俄罗斯的人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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