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日本:民间对日诉讼举步维艰
中国民间对日诉讼自1995年至今,不得不接受一个无奈的处境:比寄希望于胜诉更为现实的是——寻求诉讼过程中的点滴突破。在漫长曲折的诉讼过程中,相当数量的战争受害者匆匆离世,他们没有看到赔付,也没有听到道歉
文|《小康》记者 齐岳峰
9月10日,91岁的王树臣冒着高温来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正式起诉日本政府。与王树臣同行的,还有另外14名重庆大轰炸受害者或其遗属。
据不完全统计,从1938年2月18日到1944年12月19日,日本对重庆轰炸达218次。
“重庆大轰炸已经过去了70年,这一事件的受害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才知道他们原来有权获得赔偿。但至今,他们的要求仍然没有得到回复。”重庆大轰炸受害者对日索赔律师团成员潘国平说。
秋日的北京,重庆饭店。
坐在氤氲而起的茶香里,潘国平说,我们要起诉日本。
这个略显瘦削的男人正在做着与他的身材不太相称的事情。作为中组部、团中央组织的赴渝博士服务团成员之一,潘国平的挂职时间原本应在2007年8月画上句号,但这名原籍广东的北大博士生选择继续留在重庆。
重庆大轰炸受害者在重庆市向日本政府发起索赔。这些起诉日本的受害者中年龄最大的正是91岁的王树臣,这是他们首次在中国起诉日本政府——潘国平在其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这让潘国平多少收获了一些自信,但或许也不仅仅是自信,作为国际法领域的学者,潘国平与他的学校——西南政法大学,一段时间以来处于舆论的关注中,以至于潘国平对记者说,现在学校建议他谨慎对待外来的采访要求。
但无论如何,他与他所做的事情,依然无法避免接受大众的拷问,尤其是在中日关系微妙复杂的当下。
潘国平的选择
起诉日本政府,潘国平的理论依据是当年的波斯坦公告第十一条,即日本政府的财力,要用于恢复本国经济,以及战争赔偿。
任何战争都会给交战国双方带来巨大损失。1871年的《法兰克福和约》规定,法国付给德国50亿金法郎的战争赔偿。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以战败国的身份付给战胜国日本二亿三千万两白银作为战争赔偿。
二战以后,苏联获得战争赔偿的总价值为六百六十亿马克,到1953年初,美、英、法三国从联邦德国获得了数十亿马克的战争赔偿。当时的联邦德国声称,付给欧洲国家的资金,是用于那些在纳粹统治下受过迫害而没有提出个人赔偿要求的人,这些现金,给了法国4亿马克,荷兰1.25亿马克,希腊1.15亿马克,波兰和奥地利各1亿马克,比利时8000万马克。当时,利比亚由于清理纳粹非洲部队所埋地雷的费用而提出了赔偿要求。芬兰也要德国赔偿德军1944年撤退时打死的2.4万头驯鹿。
在亚洲,面对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缅甸等先后提出的战争赔偿谈判,日本人分别向诸国支付了十多亿美元的赔偿。
按国际惯例,战争损失赔偿分为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比较普遍的看法是,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政府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并不受政府约束的受害赔偿,并没有放弃。
1943年的开罗会议上,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提出了向日本要求战争赔偿的问题,并组织人力专门负责调查“九一八”事变以来中国因日本侵略所造成的损失,以备日后向其要求赔偿。国民政府外交部更于1945年11月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
遗憾的是,先有日本百般狡辩,后有美国的刻意压制,中国政府始终没能将对日赔偿进行到底。加之后来愈来愈明显的意识形态对峙高峰,在前苏联的建议下,中国提出了“中日两国人民团结起来,反对美国长期占领日本”的口号。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表示“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日本在2007年曾针对“中国放弃战争赔偿条款之中是否包含个人赔款”有一个辩论。但是潘国平认为,政府放弃战争赔款,那是国家行为,并非个人行为。
而对于此前中国人在日本提起的诉讼,潘国平的评价是“几乎全都覆灭”。
潘国平有一套计算程序,在这个程序里,整个重庆大轰炸的损失,换算成人民币是225亿人民币,加上70年的利息,得达到17万亿,平均每个死者是150万人民币的赔偿。
其实从某个层面来看,潘国平们的举动已经摆脱了个体诉讼的意义,据说现在“南京大屠杀,还有常德大轰炸,四川乐山大轰炸,他们也开始要起诉了。”潘国平说。
民间诉讼:破冰or停滞
很多时候,民间对日战争索赔案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无奈的处境,比寄希望于胜诉更为现实的是——寻求诉讼过程中的点滴突破。
从1988年山东茌平县张家楼村400村民集体的“第一份对日公开索赔书”始,中国民间在日本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的战争索赔案件愈来愈多。
基于舆论支持与成本的考虑,在中国本地法院起诉日本战争责任,正成为越来越多民间索赔诉讼的选择之一。但紧接着的问题是,即便胜诉了,还必须有一个日本政府或企业认可并执行的问题。如果无人认可并执行,那么诉讼还有什么意义呢?
2009年,“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诉日本右翼侵害名誉权案在日本终审胜诉。当时的日本最高法院判定原告胜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00万日元。
中国民间对日诉讼自1995年至今,曲折漫长。
曾有中国舆论如此评价这些诉讼:这是在追求真理和正义的信念下参与此事的少数弱势民间个人与日本被告方面强势的占主导影响力的右翼势力之间的斗争。而中国在日劳工、慰安妇、南京大屠杀、重庆大轰炸、七三一部队人体试验、细菌战、毒气弹等等都被涵括在这场看不到边际的漫长诉讼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些诉讼大多以中国人败北而告终。
在中国诉讼者看来,日方通过拖延时间,消耗控诉方生命的方式一再奏效,面对漫长的诉讼,相当数量的诉讼人匆匆离世。
日本法律上的武器则是:诉讼时效(“时壁”)已过、个人已放弃战争赔偿请求权、“国家无答责”等。
事实上,这场诉讼抗争从一开始其实质就是如何看待那场战争,是否应该承担起自己应负的战争责任问题。
当年发起对日诉讼的人士王选曾经说,“我们倘若失去历史,还将失去从历史的教训中得到进步的机会”。
2012年10月6日,山西慰安妇尹玉林辞世。作为中国最年长的慰安妇,从1992年起,尹玉林就开始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诉。此后的20年间,尹玉林公开站出来指证日本侵华日军的侵害,并要求日本政府道歉。其间,尹玉林曾两赴日本起诉无果。
葬礼现场,日本律师川口和子、大森典子等人的唁电称 “没有帮尹玉林大娘在生前实现让日本政府道歉、赔偿的夙愿,令人愧疚”。
尹玉林的儿媳翟爱英说,苦等20年后,婆婆生前最大的心愿最终落空。
当年,在相关的慰安妇起诉日本政府案件中,东京高等法院以中国政府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索赔权为由,认为受害人的个人索赔权也因此丧失,裁定原告败诉。
同时,在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系列案件中,中国原告无一例外也被判败诉。陪同受害者赴日诉讼的哈尔滨律师罗丽娟后来说:日本高法的判决极为“微妙”,他们承认了侵华日军的罪行,却没有勇气作出公正的判决。
尽管该案一审判决的胜诉被认为是东南亚地区所有的对日索赔案中唯一一起全面胜诉的案件,但东京高院面对日本政府的上诉,最终判中国受害者败诉。
颇具争议的诉讼
在潘国平看来,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的对日诉讼,主要是想提出法理上的诉求。潘国平承认,在石原购买钓鱼岛事件发生以前,对日索赔问题的确陷于一个自己都无法梳理清楚的怪圈——就是政府、民众、舆论始终没有达到同步的平衡。
但是,近半年中日两国的情势发生了重大改变,潘国平说——“(政府、民众、舆论)达到了三位一体。”当然,在很多人看来,我们所认为的历史的铁证,如今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经过无数波折去抵达诉求,这从某种程度上不能不意味着一种无奈,或者说,一种错位。对此,潘国平的解释是:在诉讼中,历史资料准确的术语就是证据。
最近,潘国平们正在研究和论证放弃的国家赔偿部分能否恢复?潘国平肯定地称,民间索赔肯定成功。
在潘看来,完整的程序应该通知日本答辩,根据日本的答辩理由决定是否应该剥夺国家司法豁免权!
在中国对日诉讼知名人士王选看来,十二年前的2000年,律师康健与受害劳工已经在河北高院提起过对日企的诉讼,但河北高院没有给他们立案。两年以前,山东省的受害劳工要在山东高院提起对日企诉讼,也没有立案。“按照中国的法律,起诉企业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都没有立案)
“所以重庆大轰炸,如果说你重庆市高院立案了,那么我们浙江省、山东省、河北省也应该立案。”
潘国平认为,选择在钓鱼岛问题发酵之际提起重庆大轰炸诉讼,多少也有一些同步效应的考虑。但王选对记者称,“这两个事情根本不能扯到一起去的,从法律上来讲,这两件事情一个是国家的领土主权,一个是受害者个人的权利,是完全不同范畴的。这样下去对我们国家外交也是不利的。”
王选并不认为潘国平的做法很可取——“你民间索赔就按照民间索赔来办,因为法律是个制度嘛,制度都有各种各样的规范,包括钓鱼岛的问题也是这样,它有国际法,需要国际社会的规范,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问题。”
目前,重庆高院并没有对潘国平等人提请的诉讼立案,而潘国平则对记者称:“我们正计划追加十名(受害者)作为第二批(原告)。”
王选则说:(此案)如果被受理,将出乎我的意料。
当战争遇见人权
“在对日索赔问题上,作为受害者方面来说,对日索赔是谋求个人正当权利,虽然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包括本国方面的。这是基于受害者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基本人权的诉求,这种权利在受害国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制度上的保护。”——王选对记者如是说。
战争与人权,从来就没能并肩走到过一起。曾有人称,从某种意义来看,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的战争遗留问题,很大程度上其实限于日本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不法行为,给交战对方国家的个人造成的损害。由于在战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已经发生,受害人的国籍国在实体上有外交保护的权利。
但两国的根本分歧在于,这一权利是否如日本最高法院所称,已被中国政府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所放弃?
相关法律范畴内的解释是,在国际人道法上,国家不仅应善待平民和俘虏,同时,如果一个国家贸然使用了诉诸战争的权利,那么就必须负有战争赔偿责任,这与其是否违反国际人道法无关。
这就引申出一个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大多涉于人道范畴,尚无群体密集关注日本侵华战争的非正义性质及其引发的战争赔偿问题。
事实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日本在战时的某些侵犯人权的行为,通过非政府组织在慰安妇问题上的书面声明以及委员会专家报告书等方式均加以谴责,并要求日本政府对受害者给予救济。2005年,联大通过了《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下的牺牲者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指针》决议。
“日本必须赔偿,这是所有受害者的共同呼声”——参加侵华日军细菌战对日诉讼的王选曾经说:我们现在是在和时间赛跑,要在这些受害者有生之年进行调查,把历史保留下来。
在她看来,事实上,对日民间诉讼,极大地推动了国内对于与诉讼案例相关的战争受害实况调查,特别是个人的受害,其中有部分通过诉讼的程序,成为“铁证”。
此外“我们和支持我们诉求的日本人,在诉求的过程中共同努力,建立互相信任和理解,克服战争的负面影响,生成和平的愿望,这也是一种成功。”
2002年8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在法律上认定了侵华日军曾在中国实施了细菌战的罪恶事实。但同时也对中国民间索赔的要求予以驳回。
这只是这些年王选遇到的再普通不过的境况了。
“要说真话,要追求真理、公平和正义。”——王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