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房产纠纷案历时6年仍存蹊跷真相待解

2012年12月05日02:19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祝优优

  发自浙江杭州

  早已入狱服刑的东阳女富豪吴英并没有在公众眼中淡去,反之,一场财产保卫战才刚刚打响。

  两起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为牵涉到吴英否认存在买卖事实、否认向对方提起过诉讼,案情跌宕、几经周折,令人觉得蹊跷不已。

  历时6年,两起案件经过几轮上诉、申诉,浙江高院、金华中院先后下达6次裁定,至今还是笔“糊涂账”,其背后“上亿元房产被贱卖”的真相蒙上重重迷雾。

  11月29日,金华中院再度裁定,撤销此前吴英不认可的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安徽人,律师,自称本色集团职工,但吴英表示不认识他)以本色集团名义的起诉。

  离奇“被原告”

  11月27日上午,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浙江省女子监狱吸引了大批媒体前往。在一片绿阴掩映中,女子监狱监区大门紧闭,几道黄色封锁线拦住不相干人等的去路。

  此时,里面正进行着一场庭审。由于不被允许进入,记者们都焦急地等候在外,无法预知法庭内有着怎样的跌宕情节。

  当日下午2点半左右,5个小时的庭审比预计时间提前结束。面对媒体,吴英的父亲吴永正用略含沙哑的嗓音激动地控诉:如果吴英起诉的事情是真的,在房屋产权还在自己手里的情况下,怎么会急着去跟对方打官司,向对方要钱呢?

  当天的开庭审理共分两场。上午审理“吴英诉胡滋仁房屋买卖纠纷案”,下午审理“吴英诉刘贤富房屋买卖纠纷案”。

  这两起案件均被吴英及其家人称之为“假案”。

  持续6年的官司走向究竟如何,谁也没有底,而事件的缘由还得追溯至6年前。

  2006年12月28日,一名叫毕健的男子手拿吴英亲笔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来到金华中院递交两份民事诉状。

  诉状称:2006年11月15日,吴英与安徽省当涂县男子胡滋仁签订了共计3000余平方米、转让价1680万元的房屋转让协议,对方交纳1470万元,尚欠210万元。

  毕健受吴英委托,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同时判令对方归还欠款。

  另一起案件为同一天起诉、同样由毕健代理,只是被告变为了一个名为刘贤富的人。诉争房屋面积为3000余平方米,转让价为1380万元,已支付1100万元,尚欠280万元。

  就在毕健送达诉状的同一天,金华中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并在当天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还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法院的高效率让吴永正生疑。

  法治周末记者在一份已经泛黄的调解书上看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确认有效;由被告刘贤富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尚欠的购房款280万元,由原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在签订调解书时当即交付房产证及房产钥匙;其他责任双方互不追究。

  另外,吴英诉胡滋仁一案的民事调解书与前述基本一致,只是案件金额变为210万元。

  表面上看,这两起官司并无任何不妥。但离奇的是,吴英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

  吴永正表示,吴英是“被原告”了。因为,2006年12月28日那天,吴英刚从一起“绑架案”中恢复自由身。

  一起“绑架案”

  根据吴英的自述,2006年12月18日,她的债权人杨志昂(亦是吴英集资的下线)找到她,表示有一个项目可以合作。之后,吴英在杭州临平与他简单商谈了一下。

  在杨志昂的带领下,第二天,她又来到了温州会见合作伙伴,只是合作伙伴没有见着,她却被变相软禁了。

  在温州,杨志昂说,客户到了杭州。但是,返回杭州时他却不允许吴英乘坐自己的车子。

  到了杭州后,杨志昂安排吴英住宿,并安排了一名女子跟着吴英一起住在一间单人大床房里。

  第二天,杨志昂带着吴英到了安徽省马鞍山。在当地一家宾馆里,原本跟随吴英一起的司机被支开了,吴英被要求归还杨志昂等人的借款。

  随后,杨志昂要求吴英写一份财产清单,并拿出一叠空白的A4纸,让她签字盖章。

  吴英自述:“我当时很害怕,就签了字,但是公章我不想盖,杨志昂就打开我的包自己盖上了章。”

  杨志昂走后,又来了三个陌生人,开始威胁吴英:“我们是要钱的,你最好配合点。”

  其中一人抢了吴英的包,把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手机等全部拿走了。还有人逼迫她拿出银行卡,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对方威胁道:“最好老实点,否则就把你沉到江底。”

  关于这个细节,吴英当时的司机杜沈阳曾回忆,称他听到杨志昂说不配合就把吴英沉入江底。

  就这样,吴英一直被对方挟持着,对方也不让她睡觉。最后,直到房间的电话线全部被拔掉,吴英这才意识到“我被绑架了”。

  其间,杨志昂要求吴英交代其在湖北荆门(吴英母亲的老家)的房产以及东阳的房产,让她配合把购房合同及发票等材料传真过来。

  在马鞍山待了三四天后,吴英又被带到了江苏镇江。在被绑架的第7天前后,有人拿来一些文件让她签名。吴英看了一下,都是一些应诉文件。其中一份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一个叫毕健的人打官司。

  当这些文件签署好后,对方告诉吴英:“你可以走了。”

  吴英回忆,被绑期间,她被抢走3万多元现金、价值50多万元的伯爵手表一只,以及翡翠、银行卡、贷款证、银行汇票等。

  脱身后,吴英就报案了。

  报案后的第二天,吴英收到了部分归还的物件,没有退回的是一些购房发票、珠宝等。蹊跷的是,退回的东西中,还有两份金华中院的调解书。

  之后的某一天,吴英收到了一封匿名信,打开一看,竟是两颗子弹。她连忙将子弹交给了公安局。

  但是,东阳市公安局却没有立案,理由是调查没有找到确凿证据认定吴英被绑架。

  坊间传闻,正是因为吴英被绑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吴英资金紧张的困局,大量债权人由此向吴英催债,直接导致吴英旗下的本色集团的逐步坍塌。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得知,“绑架案”发生后,吴英的债权人杨志昂曾经对吴英提起了诉讼。而这起诉讼,与吴英被绑架一事,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2007年1月6日,杨志昂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6年10月29日,他与吴英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吴英将她在荆门的13处房产以1380万元转让给杨志昂。

  他表示,2006年11月6日,他已经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支付给吴英,但是吴英却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之后,他申请对房产采取财产保全予以查封。

  两个月后,杨志昂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案子又被撤了。

  吴英曾回忆,被绑期间,她被要求提供她在荆门的房产资料,并在30多张空白A4纸上签字。

  吴永正向记者表示,这起案子同样是杨志昂炮制出的“假诉讼”,手法与后来的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样,目的也是为了霸占吴英的房产。

  据悉,杨志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后,向公安机关承认荆门房产的买卖协议是伪造的。

  蹊跷的协议和诉讼

  针对金华中院的民事调解书,吴英申诉:案中所涉的毕健冒充本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串通被告霸占公司财产,“本人根本不认识也未曾委托过此人”。

  2007年12月22日,金华中院作出(2007)金中民监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2008年5月22日,金华中院作出裁定,撤销此前的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起诉。

  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金华中院的这份裁定,又上诉至浙江高院。2008年8月25日,浙江高院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2011年9月19日,浙江高院再次作出裁定,决定继续审理。

  2011年9月22日,浙江高院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又将案件发回金华中院重审。

  吴永正告诉记者:“吴英的房产价值上亿元,却以如此低的价格贱卖,怎么可能?”

  他指出,对方炮制这起假诉讼只有一个目的:对方利用吴英被绑架期间签署的空白文件,编造两起案件的案情,伪造购房合同等文件,但因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就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由司法机关来确定这14处房产的产权归属,从而顺利地拿到这些房产的全部产权。

  这样一来,对方就可以以490万元的低价合法取得吴英的14处房产。

  法治周末记者翻阅资料发现,毕健与胡滋仁、刘贤富三人同为安徽省当涂县人。

  吴英的代理律师朱健伟告诉记者,毕健自称是东阳本色集团的业务经理,但是一张盖有东阳市劳动局公章的文件显示,本色公司员工工资发放清单上,并无毕健此人。

  2006年12月28日之后,毕健等三人从未露面,吴英一直也没有见过他们。

  2012年11月27日的庭审,毕健同样没有露面。至于胡、刘二人也没有出庭的原因,被告代理律师称两人“工作繁忙”。

  朱健伟指出,这起案子疑点重重。

  他告诉记者,首先,所谓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近常理。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有自欺欺人的嫌疑。

  “被告从未否认该协议的成立和效力,何必确认?相反当本色公司否认该协议时,被告却竭尽全力主张协议真实有效并履行。这种积极响应对方主张的做法,还有必要进行诉讼吗?!”

  另外,根据案件材料来看,吴英当天授权毕健进行诉讼,又在当天根据调解书亲自接受被告支付的余款。又一个疑问来了,“既然吴英自己能够参与事情的处理,为什么没有亲自参加诉讼?而要多此一举,委托他人进行诉讼?这正常吗?”

  还有,吴英是浙江人,毕健是安徽人,“为何吴英要远隔千里委托与被告同是安徽当涂县人的毕健作为代理人,这正常吗?”

  朱健伟还向记者透露,27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面对“房屋转让协议在哪里签订的?原件在哪里?现金支付还是转账?”这些问题,无法给出确切的回答。

  “2006年12月28日,一天之内,毕健等人同时完成了如下诉讼事项:毕健获得吴英的授权委托;拟定《民事起诉状》;准备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盖有本色公司印鉴的《营业执照》、房产证复印件和证据目录等诉讼材料;从本色公司预支了诉讼费用并到金华中院立案庭立案、交费;立案庭向民事审判庭移送案件;民事审判庭再确立具体的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向胡、刘二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安徽当涂县的胡、刘二人被通知时还要刚好在金华中院附近,才有可能按时参加当天的开庭;开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并出具调解书……”

  “这一切都要在一天之内完成,可能吗?”

  真相待解

  记者了解到,因吴英集资诈骗案已经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本次审理的结果不会影响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

  朱健伟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吴英在此次庭审时,精神饱满,“是最扬眉吐气的一天”。

  11月27日中午休庭时,朱健伟与吴英等人就在法庭上吃的盒饭。其间,吴英很高兴。她不停地给父亲和律师夹菜。

  庭审结束后,朱健伟还与吴英击了下掌,表达了对打赢这场官司的信心。

  据其转述,长达6年的时间里,吴英不断申诉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终止审理本案,对胡滋仁、刘贤富、毕健等人相互勾结、涉嫌诈骗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保住财产,然后归还给债权人。这是吴英和她父亲目前的心愿。”

  记者试图联系上被告方代理律师,以期了解更全面的事件信息,但未能联系上。

  吴永正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接下来他还会通过法律程序,对多处被非法侵占的财产展开反击行动,追偿内容包括被以400余万元转让的价值数千万元的本色概念酒店以及被有关方面低价处置的车辆、厂房等。

  他表示,吴英在2006年前购置了大量商品房和门面,而这些资产在随后大幅增值。如果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计算,仅不动产这一项,价值就有可能超过法院判决书确认吴英无法偿还的3.8亿元债务。

  据报道,本色公司目前资产除被有关方面变现的货物、经营权、汽车等,还有100余套房产,分布于湖北荆门、浙江东阳和诸暨等处。另外,还有涉案未被拍卖的法拉利等豪车,以及失踪的大量珠宝、翡翠原石。

  2012年11月29日,金华中院作出了裁定,撤销2006年12月28日的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起诉。

  金华中院认为,毕健作为本色公司提起诉讼并与被告进行调解的委托代理人的证据尚不充分,本色公司亦明确否定曾委托毕健代理诉讼进行调解。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毕健提起诉讼及调解是基于本色公司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应撤销毕健以本色公司名义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支持毕健以本色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消息一出,不少人认为是“胜利的曙光”、“一次逆转”。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吴英“案中案”会成为其背后更多内情的突破口,司法机关应该彻查案件可能涉及的司法腐败问题。

  【吴英案历程】

  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2009年4月,吴英非法集资案在浙江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2009年12月18日,金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不服一审判决,吴英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1月27日,吴英“案中案”由金华中院派法官前往浙江女子监狱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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