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被害人多无法得到赔偿 专家建议设立

2013年01月16日15:28  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相比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确没得到应有的重视。”电话那头,张青松律师的声音中略带些遗憾。

  有20年律师从业经验的张青松,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2006年更是创立了全国首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多年的工作让他有一个很深的体会,“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和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尬尴的”。

  这种“尬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一方享有的诉讼权利往往被忽视,得不到很好的执行;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被害人一方的赔偿请求往往不能满足,给他们带来二次伤害。

  诉讼当事人“有名无实”

  谈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现状,长期作为刑事被害人代理人的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叹了口气,就在几个月前,通过他和法院的多番交涉,才终于让当事人获得了出庭的机会。

  2011年1月21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李文清抢劫并杀害了摩的司机罗建林,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文清死刑。李文清不服提出了上诉,作为被害人一方的罗建林亲属也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但随后四川省高院告知罗建林家属无权出庭参加二审,只允许旁听。

  “此案中一审被告人及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根据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应依法向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送达刑事被告人的上诉状,并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四川省高院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王勇据此跟法院多次交涉,最终当事人才得以出庭。

  这种情况并非王勇第一次遇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

  1996年第一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使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从“诉讼参与人”一跃成为了“当事人”,并拥有了接受诉讼文书、出庭、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对被告人发问、相互辩论、对案件发表意见、申诉等诉讼权利。

  但张青松坦言,被害人虽有当事人之名,在司法实践中却无当事人之实,连最基本的出庭权都难以保障。在一些法院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出庭率仅为3%左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这其中有些是因案情涉及隐私被害人不愿出庭,更大的原因则是一些审判机关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刑事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来提起公诉,审判机关想当然地把被害人的利益等同于公诉机关的利益,认为后者完全可以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去行使控告权利,甚至认为被害人到庭“没有实际意义”,反而会增加庭审工作量而影响审理效率,因而实际中不通知被害人出庭或允许出庭也不让被害人及代理人行使法庭陈述、发问等权利的情况屡屡发生。

  “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卞建林指出,法律赋予了被害人独立的诉讼权利,就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在很多时候,作为直接遭受侵害的被害人恰恰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及主张的量刑意见并不认同,因此法院必须要听取他们的诉求和声音。

  “被害人即使对刑事审判存在异议,也是没有上诉权的。”王勇告诉记者,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并没有被赋予在刑事审判中提起上诉的权利。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只能提请检察院提出抗诉。

  “实际中检察院的抗诉职责履行得并不好,由于检察院与被害人的出发点和追求目标不尽相同,多数情况下检察院是不轻易进行抗诉的。”王勇表示,不少被害人因诉求得不到满足而采取上访等行为,也有的不得不通过制造舆论影响来给相关机关施加压力,比如备受关注的李昌奎案,检察机关就因舆论压力最终提起抗诉。

  刑事赔偿成“白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但相比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遭遇的种种“尬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更是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二次伤害。

  2006年7月15日,在陕西省汉阴县发生一起恶性凶杀案,9男1女在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被刀斧砍死。在逃亡35天后,作案人邱兴华被警方抓获,并在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枪决。

  邱兴华被处决后,一直处在舆论关注中的邱兴华家属得到了来自社会、政府的资助,而被害人家属的境况却无人问津。

  此案中,共有5名被害人家属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邱兴华在经济上赔偿他们的损失,邱兴华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令他们陷入了无底深渊。

  负责审理此案的陕西省安康市中院指出,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予邱兴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直到现在,此案的受害者家属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邱兴华一案中被害者家属的遭遇并非个例,记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如杀死4名同宿舍同学的云南马加爵杀人案、杀死67人的河南省杨新海流窜杀人案等,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得到了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条件,而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往往经济窘困,因此不少刑案民事赔偿就成了‘法律白条’。”张青松指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本是被害人及家属的权利,但现在大约有六七成的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方获得赔偿。

  在刑诉法中,针对刑事被告人因经济条件差无法给予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赔偿的情况,并未建立有效的补偿保障制度。王勇告诉记者,得不到赔偿的刑事被害人一般只能通过争取民政部门的救助或通过社会捐助及相应救助基金来解决困难。

  2007年最高法院在部署人民法院工作时就提出了要尽快研究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呼吁各地加紧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目前,在北京、广东、四川等试点地区,这项工作正在逐步实施。王勇表示,他代理的一些案件中,有些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应有赔偿的被害人已经获得了经济救助,金额一般在3万至5万元之间。

  “这项制度的逐步开展具有进步意义。”卞建林认为,过去国家只是单纯地把赔偿责任完全推给被告人,现在已经认识到,对于那些无法落实的赔偿,国家也有责任救助,这对受害者而言是很好的。

  但现在也有法院在利用这一救助,剥夺被害人的权益。王勇指出,有的法院在发给被害人救助款后,会让被害人签署保证书,保证不再就此案进行申诉等,这种做法无形中是在用救助款来剥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多地开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工作中,有的地区是由公检法联合救助,有的地区是由民政部门来做,各有各的做法,还存在资金来源不统一、救助标准不统一、救济程序混乱等问题。卞建林提出,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对救助的对象、额度、程序和范围,有一个系统的规定,保证救助工作的落实。

  刑事被害人不应被遗忘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被认为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其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确保辩护权落实等条款均体现了人权保护的立法精神。

  “相比在被告人方面作出的保护规定,新刑诉法在被害人保护方面显然做得还不够。”张青松坦言,对于被害人诉讼权利受损、民事赔偿不到位等实际问题,在新刑诉法中并未得到很好的重视和解决。

  卞建林认为,现在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新刑诉法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修改,就是对被害人权益保护很好的体现。

  新刑诉法将1998年的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正式纳入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内,使其真正上升到了立法高度,体现了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思想。

  此外,针对刑事诉讼在立案后、审判前的时限较长,实践中被告人在判决作出前转移财产以逃避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新刑诉法设立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这些说明了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重视。

  王勇则认为,与法律规定相比,提高司法机关保护被害人的观念更为重要,因为当前被害人权益受损,很多时候都是司法机关的实际执行不当所致。

  近年来,已死亡受害者家属索要判决书的情况时有发生。像云南李昌奎案中,被害少女王家飞的父亲王廷礼就遭遇到二审没有被通知开庭且没有收到判决书的情况。

  被害人死亡,于情于理其家属都应得到判决书,知晓案件真相。“司法机关出现这种违反刑诉法规定的行为恰恰就是漠视被害人权益的直接体现。”王勇说。

  卞建林对此表示认同,要充分保障被害人权益,必须要从转变司法人员工作观念开始,提高他们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意识,同时要加强审判监督,确保被害人的权利在实际中切实得到落实。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对被害人的保护,增加被害人权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此张青松表示,应经过认真理性的研讨,确定其合理性。

  “我们要保护犯罪人的权益,也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刑事被害人绝不应成为被遗忘的群体。”张青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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