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罪案例解读:国企老总触犯最多系受贿罪

2013年01月30日10:11  法治周末

  原题:企业家犯罪与官员犯罪伴生——《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解读

  一些企业家虽然名声远播,但是在处理企业刑事诉讼问题上,却完全是“农民打官司”。企业家要想走得更远,企业要想健康发展下去,必须高度重视刑事风险的防范,以此避免出现终局性的败局。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共同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统计了245起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件,让涉案企业家在法律方面的教训成为后人的前车之鉴。

  报告显示,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凸显民企融资困境。而在国有企业老总触犯的罪名中,受贿罪是第一大罪名

  法治周末记者 孙政华

  市场经济中,企业家无疑是最具活力与创新的要素。他们创造财富、打造品牌、提供产品服务、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然而他们中的有些人在畸变的谋求与追逐中,践踏法律,上演了一幕幕的自我毁灭悲剧。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以这个悲情故事开头,2012年又有近300位企业家黯然离场。

  而他们的瞬间落马,不代表其产生的影响会在一夕之间消除。现代企业是除去政府之外的最大的“权力”中心。一个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就是一个帝国,很多职工、家庭都与之牵连在一起。

  与普通民众不同,企业的灵魂人物与法律的任何一次对抗和与商业规则的任何一次背离,都会产生巨大的震动。

  近日,在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共同举办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发布会暨企业家犯罪预防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了该机构成立后的首次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报告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专访,对相关问题给予解读。

  民企融资难成罪因

  事实上,理论界对社会中下层的犯罪或“街头犯罪”研究得比较多,而对“白领犯罪”即社会管理阶层的犯罪的研究相对较少。企业家犯罪是白领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犯罪企业家又是白领犯罪群体中的高端人群。

  “在2012年犯罪或涉嫌犯罪的272名企业家中,相当一部分拥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包括地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他们的犯罪状况能够反映出社会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张远煌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在报告中统计的245个案件中,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例)和集资诈骗罪(11例),就占了全部案件数的近五分之一,而触犯这两项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营企业家。

  这一统计结果无疑是我国当前民企融资难的又一个明证。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民营企业整体上看规模较小,中小企业居多,内部治理不尽规范,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发展不尽完善,民企通过上市、发债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融资的渠道较为有限。

  民营企业很多是从家族式企业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是分散、众多,民营企业家在发展中遇到的最大瓶颈是融资难的问题。而企业家犯罪中民营企业家的融资类犯罪、涉税类犯罪与涉黑犯罪也是异常突出。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第一个表现是贷款难。2011年4月,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优惠贷款。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发布的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人民币贷款占整个2012年社会融资规模的52.1%;企业债券占14.3%,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1.6%。这样,留给民营企业的融资空间就很小。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第二个表现是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高。民营企业往往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需求量的加大,民间借贷从熟人之间的直接融资发展到易于累积风险的间接融资模式,当资金链断裂时,极易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一些企业家因此入罪。

  在融资类犯罪的定罪处理中,一个广受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划定集资诈骗、非法融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2012年的吴英案争议已经成为一个法治事件。合理界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建立民间借贷明确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政府与社会的共识。

  陈奕标,广东华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东省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广东担保业界红极一时。2012年3月13日,公安经侦部门相继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刑事拘留华鼎公司7名高管。官方统计显示,涉及华鼎、创富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有446家,陈奕标截留挪用的资金高达19亿元。陈奕标,这位被媒体称为“玩转政企关系的企业家”,其违规经营时间跨度之大、涉及面之广、违规经营金额之巨,触目惊心。

  人们在看到监管机构的缺位与失效,放贷银行风险防范及规避机制失灵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受损小企业在融资困局中的无奈与无助。

  民企与国企的罪名差异

  就国企高层而言,是代表国家管理一部分社会的财富,一些垄断行业如电信、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行业的资源只是由国企掌管,国企高层更是具有官员的身份。当民企试图进入这些领域或是试图与之产生关联,往往就产生了行贿的问题。

  2012年3月15日,有媒体透露,大连实德集团总裁徐明因涉嫌经济案件被相关部门控制。这一变故发生在与徐明关系密切的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因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而遭调查之后的次月。一时间舆论哗然,此前的1992年,徐明创办了大连实德集团,他也曾在“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排名第八,是民营企业家中的佼佼者。然而,后来徐明行贿的事实被证实并在媒体披露。

  2012年,在国有企业老总触犯的罪名中,受贿罪是第一大罪名。由国企企业家作为主体的受贿案件数有39例,在报告统计的全部国企企业家涉及的114个案件中,占34.2%。

  徐明案无疑是近年来纷纷“落马”的民营企业家群体的一个缩影。从2003年上海首富、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被捕,到2010年中国首富、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锒铛入狱,再到如今身陷囹圄的徐明,众多知名企业家“落马”背后的权贵阴影挥之不去。

  在中国现实的政商生态中,民营企业家攀附政治权贵寻找靠山成为其发家致富的捷径,无论是获取资金、项目,还是得到地块、矿山,只要有相关“领导关照”就能一路绿灯。但依靠这种手法生存发展的企业家,也面临着巨大刑事风险。

  而国企官员利用其合法的对垄断资源的掌控,形成了相对优势。正如此,国企老总们利用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受贿罪是他们所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

  曾任山西阳煤集团升华实业分公司总经理、运输部部长等职的张润明,从2004年9月至2010年2月收受多人贿赂716万元,与其子共同受贿36万元,贪污21万元,另有人民币2723万元、美金1676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最终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在任七八年,就能积累起三四千万元的不法财产。这固然与资源、能源型国企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丰厚利润有一定关联,但也印证了国企老总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还反映了建立国企领导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制度不彰,受损的首先是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

  2012年引发关注的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之一是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件。这一案件不仅涉案官员位高权重,更为重要的是,该案集中展现出特定行业中这种企业家与政府官员犯罪的伴生现象。

  作为“铁道部窝案”中受贿金额相对较低者,曾任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等职务的罗金宝案折射出当前政商生态的严峻。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多以非国有主体为对象不同,罗金宝所收受的4700余万元财物,大部分来源于国企,甚至是同一系统的国企。本案既反映了某些国企老总“不收就破坏了‘潜规则’,就难以在官场立足”的心理定势,也反映了在一些社会领域腐败犯罪还比较严重。所以,遏制腐败才是减少企业家犯罪的根本路径。

  2012年8月18日前后,成都市政府最重要的投融资平台——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董事长戴晓明因严重违纪和经济问题被纪检部门“双规”。据接近案件调查的人士披露,戴晓明被“双规”的直接原因是经济问题,首当其冲的是由于在中石油彭州项目上的诸多纠葛。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这个项目提供了巨额启动资金和融资担保,戴晓明则利用自己多年积累的政界关系以及在成都金融领域的影响力,为该项目的推展做人际“勾兑”。

  在这一过程中,戴晓明、中石油四川方面少数中层以及成都政界和金融界关键节点的某些权力人物实现了“权与利”的结合。据悉,戴晓明在接受调查期间,检举揭发多条贪腐线索,有媒体推测数月后遭调查的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即受到此案牵连。戴晓明案就是政治权力与金融资本融合的产物。

  在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部门直接掌握和控制着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经营活动对政府权力的依赖。这正是在一些领域容易产生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这种伴生现象表现为政府官员的职务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业家犯罪的推波助澜,或者企业家犯罪后面潜藏着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撑。

  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

  在法庭上,也经常有许多被告人在反思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时,往往会痛悔自己文化程度低或者不懂法。

  一些公司老总作为著名企业家虽然名声远播,获得了各种荣誉,笼罩着五光十色的华丽光环,但是在处理企业法律诉讼问题上,却完全是“农民打官司”,即根本不问法理,不论是非,不管有理无理,只问谁能够“摆平此事”,并声称“无论花多少钱都无所谓”。

  2012年7月2日,检方对美籍华人博士梁某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指控梁某伟成立公司以投资有高回报为由,从事商铺等物业租赁、买卖的投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达6354万余元,最终造成数十名被害人损失共计5919万余元。梁某伟和律师则辩称因不懂中国法律才导致其涉嫌犯罪。

  对非专业人士而言,不懂法十分正常,但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最基本的刑事法律意识,则难以成为辩解的理由。透过梁某伟辩称不懂法而犯罪的个案,可以看到的是在企业家群体中,法律意识淡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张远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阶段我国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防范民事、商事法律风险的意识还比较强,都有自己聘请的律师或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利以及合同的订立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对于刑事风险的防范意识却相当单薄。但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民事、商事与刑事之间的界限并不都是十分清晰的。很多涉案企业家直到案发,才知道自己涉及刑事问题了,才想到去聘请知名律师辩护、找学者咨询,但为时已晚。

  不少企业家有“刑法离我很远”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的经营活动与刑法关联不大。而我国刑法中大量的有关市场经济领域的犯罪规定,实际上是从经济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中做了连接、上升而来的。刑事与民事和经济违法之间的边界范围,往往取决于涉案的财产数额或情节是否严重,因此认定是否犯罪的标准,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较大的伸缩性,会出现同一行为此时此地是犯罪,而彼时彼地又不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对此,如果没有相关防范意识,企业家就会长期游走于刑事风险的边缘。而刑事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企业家很难再有翻身的机会,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利益也会遭受重创。

  2012年3月26日,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及公司高管涉嫌非法经营案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首例“典当业务致刑案”,被媒体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

  联谊公司创始人高宏震曾带领企业连续9年闯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集团资产2009年年底达16亿元,年创利税近亿元。其主营业务为钢铁贸易,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代理商,在全国钢铁贸易行业名列第四。这样一位民营大企业的掌门人,因非法经营而受刑事追究,令人深思。采用典当为依托发放贷款,以企业贷款的方式获取放贷资金,在高宏震眼里,这些“擦边球”都只是“违规”而非“违法”,更非“犯罪”。

  一些企业家虽是经营高手,但法律意识却比较淡薄。对于那些力图走得更远的企业家而言,如何评估和预测某些“探索性”盈利业务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是其经营决策中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同时,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如何理性看待和审慎处理制度转型中的各种“试水”,也是绕不开的一个问题。

  “转型时期经济活动的内容、形式会经常发生变化,刑法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客观上就会设置一些开放性的规定用以达到一定的预见性效果。企业家如果缺乏相关防范意识,一旦触犯,其后果就远非一般经济违规那么简单。企业家要想走得更远,企业要想健康发展下去,必须高度重视刑事风险的防范,以此避免出现终局性的败局。”张远煌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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