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水平与廉洁指数并不简单呈反比关系

2013年07月05日12:06  人民论坛杂志

  收入水平与廉洁指数的微妙关系

  作者:胡仙芝

  “高薪养廉”一词把“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其“廉洁水平”变成了一个正相关的关系,尤其是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具体做法被认为是成功范例,甚至有学者要求全面借鉴这项制度,用于我国的廉政建设和公务员制度建设。然而,对于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对于不同认识和文化,公务员工资和政府廉洁水平的相关性有不同的独立而客观的分析,尤其是对于具有千年文官传统、仅有百年市场经济的新中国。

  收入水平与清廉指数间的关系复杂而微妙

  从这些年来世界著名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2012年全球腐败指数报告看,清廉指数与公务员工资有一定关系,但并不是简单的正比和反比关系。如全球清廉指数排名在前十名的新西兰、丹麦和芬兰(第1名)、瑞典(第4名),新加坡(第5名),及挪威(第7名),他们的公务员工资基本上等于和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如新加坡在85%-88%,瑞典为96%,挪威为99%。而号称实施高薪养廉的国家和地区,其清廉指数却在排名榜上呈现下滑趋势,如俄罗斯及中国大陆等。

  “高薪养廉”的“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时因地因国而异,不同的人群对这个数字的感受也是不一样的。学者们研究中,把公务员工资相对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一个比较标准数值,也就是说,所谓的高,也就体现在公务员平均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上。如果把这个比例高于1:1作为一个界限,可以发现,香港、新加坡等所谓“高薪养廉”的国家和地区其实并不是“高薪公务员”,相反,俄罗斯却成为一个公务员 “高薪”的国家,他们的收入是社会平均水平的2.3倍。然而,“透明国际”组织调查的结果却认为,这种结果是政府腐败,是监督不力而导致的结果。这个因素也就成为“腐败指数”的构成因子之一。

  也有学者认为,高薪能够让公务员衣食无忧,工作体面,收入高丰,从而使他们不必为“谋生”而去“贪污受贿”。显然,这是物资紧缺的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对贪污腐败的一种直接理解,而在已经解决好绝大多数人温饱问题的市场经济时代,就不能在这个层面上来理解高薪及廉洁的问题了,我们应该把公务员和企业、事业以及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摆在同一个平台上探索“工资和薪酬”的合理性问题,要参考市场竞争的规律和社会资源的总体平均配置水平。为此,一个廉政指数高的国家和地区,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是基本保持平衡的。

  公务员收入成为敏感的争议话题

  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和GDP都在逐步提高,但在这个提高过程中,不同群体的感受完全不同,公务员工资的合理性问题成为敏感的争议对象。这是中国国情、传统以及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的特殊产物。

  目前公务员工资,有些人认为是“高薪”,有些人却认为不是“高薪”,而且两种声音都很大。具体而言,公务员群体对自己“工资”情况的感受是:工资并不高,单凭正式收入仅能糊口。但是干部选拔的门槛很高,“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对官员的要求很高,官员承受的压力奇大,甚至有人感言,“当官也高危”。为此,针对不成比例的合法收入和心理付出,很多公务员难免心理失衡。与此相反,社会百姓的感受却是:领导干部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他们掌握着太多的公共资源。他们不仅待遇优厚,工作体面,在执行权力的过程中肯定会得到很多灰色收入。因此,一提到官员,他们就会联想到权钱交易,就会想到腐败,就会感受到不公。针对这种矛盾和争议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澄清对高薪养廉以及“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其“廉洁水平”之间的关系的错误认识,客观把握公务员工资待遇和公务廉政保障机制建设这两个问题,坚持多种综合政策,实现公务员工资待遇合理保障和公务廉政保障机制建设并重。

  不能贪、不敢贪与不必贪、不愿贪

  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确定机制和保障机制,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把公务员薪酬制度变为一个透明公开的廉政措施。

  他们认为,国家公务员也是劳动者,需要对其工作给予适当、等价的报酬,但是公务员的收入与民间单位不同,难以通过市场规律来计算。由于民间薪资反映了现时的经济和就业形势,还经过了劳资双方的交涉,为此,日本、新加坡以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确定了以民间薪资标准(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通过定时的民间薪资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确保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基本持平。我国也有学者对此进行研究,认为应该把《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充分落到实处,建立公务员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对应关系,使社会所有成员,包括公务员都有权利分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果实。

  公务员工资的水平及其具体标准,应该有一个综合的、体现民意的科学决策机制。一是在实质内容上,实行工资调查制度,使公务员工资体现市场工资基本水平。二是程序上,建立常态化的体现民意的决策程序及其机制。因为公务员工资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从监督的意义上,公民代表和纳税人代表应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在决策的体制中,不仅要有公务员的代表,更需要有纳税人和公民代表。应该创新和发展这个民主决策机制,或者让人大进行代表决策,或者在专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达成,有必要时也可以引进听证程序。

  廉洁政府的建设不是靠公务员工资调控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和因素,从各个方面都要进行政府廉政建设。正如“透明国际”主席拉贝勒说,阻止腐败要求各国国会加强监控,需要司法部门、独立有效的审查和反腐机构以及强大执法部门的配合,也需要增加公共预算、国家收入以及援助等项目的透明度。综合的政府廉洁的保障机制,也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相对合理的“高”薪养廉机制,确保公务员工资处于合理的一定的水准,确保使公务员生活有靠,家有所养,待遇有保障,与社会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从而“不必贪”;健全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优化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无时不刻处在规范的约束之下,公务员身处全天候全时态的监督之中,从而 “不能贪”;推行健全严肃有效的问责惩罚机制,使不合理合法行使权力的公务员要对过错买单,从而“不敢贪”;建立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机制,使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权力意识起到很好的自我约束作用,从而“不愿贪”。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研究员)

  走出公务员“薪酬尴尬”的路径

  作者:杨燕绥

  薪酬是基于人力资本对职工劳务的全面补偿,其补偿结构和调整机制贯穿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在“后工业社会”,以计件、计时和月薪为主的工资制度,已经无法反映高科技的劳务价值。围绕人力资本的升值,分配要素包括人力资本、实际贡献、忠诚度、保密性、人的社会风险等,由此构成一揽子补偿的薪酬制度,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继续和延伸,反映后工业时代的生产关系,其内涵与外延均比工资制度更加深入和广泛,其结构和调整机制比前者更加复杂。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薪酬制度的起点

  根据薪酬理论结构,薪酬调整机制呈现二元及交叉的特征。首先,基本工资和基础养老金均需按照CPI增长率建立正常调整机制,也称宏观调整机制,以满足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变;其次,基本工资微观上可以按照个人职位、责任和风险的变化进行调整,在中观上伴随行业变化和行业比较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在退休时点确定计发额之后,几乎没有微观和中观调整机制。

  在英法德等欧洲国家,公务员报酬与企业职工同行发展,薪酬结构和调整机制很相似。进入后工业时代以后,美国在1978年《文官改革法》中引入了首席执行官岗位和绩效工资制,代表公务员薪酬结构和调整机制的完善趋势。

  2005年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涉及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可谓“要素具备、结构合理,且引入绩效工资”,已经具备薪酬制度的雏形特征,《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建设的起点。

  执行中的误区导致公务员“薪酬尴尬”

  《公务员法》在2006年进入实施,至今已近8年。此前的“低工资”现象有所改善,但“滥补贴”和“单轨福利”的现象却更加严重,引起社会不满;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养老补贴参差不齐,有失公平性,引起地方和基层公务员的不满;《公务员法》的贯彻执行陷入了误区。

  至今在中国从企业到公共部门,相关研究停留在工业化初期的工资范畴内,重岗位设计和工资测评、轻延期支付和终生收入,重收入和水平、轻结构和效用,不能用薪酬理论指导工资政策,更缺乏用薪酬结构理论指导工资和养老金两个方面的政策制定。因此,公务员收入缺乏终生期望值的教育和政策,助长了短期行为和物质激励。

  通过改革开放前10年走出小农经济的绝对平均主义以后,中国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实现法治,为实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奠定基础。但是在过去粗放和无治的发展阶段里,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偏低(低于50%)且缺乏社会共识和法律依据,政府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偏高且也缺乏社会共识和法律依据,加之中国没有居民档案和征信管理、工资报告制度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等一系列法制建设,初次分配陷入“基础缺理论、比较缺标杆、调整缺机制”的混乱局面。特别是对金融高管而言,几乎没有标准去衡量其管理风险的劳务,甚至按照圈钱的数码为他们的业绩定价。随着他们的年薪的飙升,国有企业老总也不敢落后,形成你追我赶之势,公务员的薪酬水平自然失去了可以比较的重心。滥补贴、公吃共喝,甚至收受贿赂成为实现他们心理平衡的“福利”。

  社会保障是国家抵御社会风险和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安全的体制体系,实现生有所育、住有所居、病有所医、伤有所疗、失业有所帮、老残有所养、灾难有所救。目前中国针对上述七大风险均有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框架基本形成,进而需要按照个人财务生命周期和终生平滑消费的基本理论进行终生设计,才能完成体系建设。中国处于“工资和福利不关联”、“七大风险在政府部门之间不关联”、“居民信息与保障体系不关联”, 严重了助长了收入分配领域的短期行为。企业费率已达到超级老龄社会的水平,用尽未来30年的费率空间,职工个人费率也超过了10%。政策欠公平、基金不可持续、管理服务体系漏洞多等问题导致其摇摇欲坠,体系建设却举步艰难。

  这种局面导致公务员福利陷入尴尬,以养老金为例,仍停留在1958年的退休金“老屋”之内,吃着老福利、用着滥补贴,弃之不舍,留之不敢,面对社会舆论不断观望着,进出两难。难点一,届时公务员工资属于温饱收入,本不含缴费和纳税,养老金替代率必须达到工资的80%-90%;至今接近退休的公务员的月职级工资约为2000-2500元,照此计发养老金约为1600-2050元,仍然是温饱收入,不会引起社会不满;问题在于哪些补贴本是工作条件补贴,在退休之后不应当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还有特权单位和特权岗位利用职权“捞来”的滥福利,带入退休收入是否合法?难点二,面对迅速老龄化的社会,老年赡养比从10:1降至3:1,“自己存点、向孩子们要点”是养老金的二元文化,公务员自己不交费、不储蓄,光伸手向纳税人(青年人)要养老金,越来越不理直气壮了。难点三,当公务员福利制度走出“老屋”,向左走即维持现行“混账”加“空账”的职工养老保险;向右走即引领国家养老金结构调整,建立国民基础养老金(中央统筹)和全民储蓄养老金(个人账户),打造两个养老金运行机制,整合养老金公共服务系统。当何去何从?

  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需要法治

  西方国家经验之一即在分配领域实行国法大治,绝不姑息,这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实现公务员薪酬的补偿、保障、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功能,需要法治。

  第一,依法治理、形成共识与秩序。公务员薪酬法律是政府及其公务员与社会各界就公务员劳务价值和补偿方式和水平达成的社会共识。例如,只有建立工资报告法律制度,才能为工资调整和比较奠定操作基础和数据平台;再如,依法制定薪酬结构,避免混淆工资、津贴和福利的界限。现行《公务员法》过于粗放,命令、禁止和授权的范围并不明确,且缺乏制裁措施和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公务员薪酬的法律规范。

  第二,调结构、建机制。首先,按照基本生活成本夯实基础工资,按照职务要求、责任和风险程度设定级别工资,夯实由职级定量的基本工资。公务员平均工资等同社会平均工资的10%-20%(现行水平),基本工资是最可靠的收入,滥补贴是靠不住的,这就是整治和健全公共部门薪酬制度的社会基础,应根据CPI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其次,严格规范津贴补贴和福利,全国统一规范计量标准,在为公务员创造较好的工作条件之时,严格禁止各类各地公共机构滥发滥用,坚决堵塞漏洞;再次,将公务员保险和保障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系统,教育公务员形成终生收入期望值,避免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

  第三,引领国家整合养老金制度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在“十二五“规划期间,结束单轨式公务员保险,在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几个领域,将公务员视同国民,同国民享有同等待遇(纳税者适度增加),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依法建立公务员职业养老金,政府补贴和个人储蓄结合,委托受托人管理,市场化运营,阳光化操作。

  最终,让一个为政府廉洁工作35-40年的公务员,可以不冒任何风险地成为中产阶级,拥有10-15万元的年收入、自己的住房、相当工资80%的养老金、分担75%以上费用的医疗保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胡乃军、中国人事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梅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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