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唐慧案:当地存在女孩卖淫陋习公安见怪不怪 

2013年07月18日16:07  新民周刊

  抛开社会上的激奋群情,在法律的层面还原案件的本质。

  记者|王若翰

  从女儿被迫卖淫要求立案,到为自己9天的劳教讨说法,围绕着唐慧案所展开的种种法律问题,有太多处经不起推敲。纠集了上访、劳教两大最敏感社会问题的唐慧案,究竟有多少内在原因,是应该被拿出来晒一晒的。

  对此,《新民周刊》对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沈亮和上海市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流进行了深度访谈,抛开社会上的激奋群情,在法律的层面还原案件的本质。

  强迫卖淫,量刑轻重?

  《新民周刊》:在唐慧看来,乐乐被迫卖淫案的第一次判决结果(两人死刑、两人无期、一人16年,一人15年)量刑太轻,以至于让她通过上访,加重了该案的判决(两人死刑、四人无期,一人15年)。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哪次判决更公正?

  洪流:从案子本身出发,第一次的判决结果就是比较重的,当然我们不知道他们逼迫小女孩卖淫的具体细节,但按照常规分析,这样的案件一般只会有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在性权利等各种权利中,生命权最重。当然也不排除几名罪犯在这当中使用了极为恶劣的手段,在量刑时法官会特殊考虑。

  沈亮:作为一个研究刑法的人,我在没有看到具体卷宗之前,不能轻易断言法官判决的轻重。对于这个案子,之所以有这么多争议,怎么判都有人不服,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在判决书中只给了一个判决结果,没有向社会公开判决的具体根据。新一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现在提出的要求各地方法院将判决书上网,正是出于这一点考虑。要求法官不仅把判决结果告知社会,对于判案过程中一些细节的考量、裁定的过程,都要放到网上,经得起公众的推敲。在满足了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公众会根据卷宗,根据你的判决理由,得出自己的结论。

  在美国,一个法官的判决书就是一部很好的判案教科书,几万字的判决理由,会把为什么这么判、基于几点考虑、案件中的每个细节在判决中都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说得非常详细。这样公众对你的判决就没有异议。如果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判决中姿态强势,只给社会一个判决结果,不说明理由,这其中就难免有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我曾经认识一个法官,在判处一起儿子杀害自己亲生母亲的案件中,对杀害母亲的男子做出了死缓的判决。这在当时很不被人理解,因为杀尊在法律中一定是最重的极刑,所以质疑法官为何判了死缓。但其实在该案中,有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比如儿子之前一直对母亲很孝顺,而母亲始终偏爱女儿,对儿子不好。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官认为母亲是有过错的,所以在量刑时判了死缓。但这样的细节,你不公布出来公众就不知道,就会认为你没有秉公判案。

  《新民周刊》:唐慧后来要求找出与其女儿发生性关系的一百多名嫖客,并一一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洪流:唐慧作为受害女孩的母亲,她本身是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要求的,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帮她追查。但从实际情况考虑,因为这种案件极难取证,而且又过了一段时间,所以真正能找到的可能性不大。就算真的找到了,如果嫖客自己不承认,也是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因为在这当中,当事人只有被迫卖淫的女孩和嫖客两人,如果在录取口供时,出现正反两面1:1的局面,是无法对男子进行定罪的。

  《新民周刊》:如果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这些和乐乐发生过性关系的人又该被如何定罪?

  沈亮:这要根据每个人与乐乐发生关系时的具体细节而定。如果是在明知道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可以按嫖宿幼女罪判决。如果是因为不知道对方真实年龄才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可能会被拘留或罚款处理。

  公安机关,包庇渎职?

  《新民周刊》:唐慧在休闲中心里找到被迫卖淫的女儿之后,曾向永州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永州警方当时却没有立案。直到唐慧上访到省公安厅“以死相逼”,该案才被立案调查。在这当中,乐乐提到有两名嫖客是永州公安局内部人员,很多人因此猜测之前的不立案行为与此有关,你们怎么看?

  洪流:警方不立案肯定会属于一个渎职行为,这与湖南当地的文化有关。在当地的民风里,存在小女孩卖淫的陋习,一些公安部门可能见怪不怪,认为这不是多大的事情。至于包庇,现在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乐乐通过照片指认出的两个警察就一定是和她发生过性关系的嫖客,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单独的结果不能作为被采信的充分证据,因为指认有可能出错。除非配合其他证据,比如乐乐能不能说出这两名警察身体隐私部位一些特征等等,如果是不记得了,或者羞于启齿,那也很难认定这两个人就是与乐乐发生过性关系的嫖客。一个案子的判决,需要多方面的证据支撑,我们不能一边对社会上近期昭雪的一宗错案大加指责,一边又认为永州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抓人就是包庇。

  沈亮:法律还是要讲证据,美国之所以破案率只有60%,远远低于中国,就是因为美国是一个讲证据的国家,很多时候警察也好、法官也好,不是不知道凶手是谁,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美国的法律倾向于宁愿放过坏人,也不冤枉好人。

  《新民周刊》:唐慧曾经提到,逼迫其女儿卖淫的主要案犯秦星,在看守所里曾经伙同看守所人员,上演了一出勇救自杀狱友的戏码,希望以此立功表现,挣得减刑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沈亮:如果该立功行为确实是伪造的,那么帮助罪犯伪造立功行为的看守所管理人员就已经构成了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属于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人也要马上换到其他看守所关押。但如果这个立功行为属实,不是伪造的,那么按照法律,确实有可能为罪犯争取到减刑机会。

  唐慧劳教,几多纠结?

  《新民周刊》:目前关于唐慧的劳教案已经有了最终的判决结果,但很多人还是想知道,如果有一个和唐慧一样经历了不幸遭遇的人上访,如果这个人不是像唐慧一样只是下跪,而是在上访过程中采用了其他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方法,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被劳教?

  洪流:以唐慧案为例,如果真的像永州劳教委说的那样,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 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等地,大吵大闹、堵门拦车。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理取闹,致使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那么他们对唐慧的劳教就是合理的。一个人纵使自己有天大的冤情,也不能干扰社会上其他无辜人士的正常生活。当然这其中有一个悖论,很多上访者往往认为,如果我不干扰到你们正常生活,你们就不会重视我的事情。

  沈亮:社会治安处罚法里明确规定,公民如果违反了该法律,对社会治安产生较坏影响、阻碍了社会正常秩序的,情节严重者予以劳动教养。所以,如果一些上访人士真的采用了一些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在劳动教养尚未被废除的今天,对他们进行劳教就是合法的。但这当中涉及到一点,就是劳教部门是否有证据证明他们的劳教决定是合理的。

  现在永州市劳教委并没有拿出唐慧有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证据,比如她去拦车、去吵闹的视频等。那么这个案子在判决上,就应该倾向于唐慧。

  《新民周刊》:如果劳教制度有一天被废除,对于一些扰乱了社会治安,又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又该怎样处理呢?

  沈亮:这就是我要说的,我本人认为劳教制度有很多弊端,废除是早晚的事情。但在废除它之前,国家必须制定出一些弥补性的法律法规。比如一些国家的轻罪法,对于那些踩在犯罪边界上,又不能犯罪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处罚措施。关于这种轻罪制度,近年来我国的立法界也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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