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如何预防孩子被性侵

2013年08月08日18:06  新民周刊
新民周刊2013年第17期封面报道 新民周刊2013年第17期封面报道

  六招教你预防孩子被性侵

  撰稿|陈 岚

  1、不要将孩子随便交给熟人,并带离自己可控的范围。

  一母亲经常加班,父亲也不在家,将5岁女儿经常交给邻居照料。邻居家恰好有两个分别为8岁、12岁的小男孩。邻居安排小女孩和自己家孩子住一个房间、睡一张床。无形中给不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小男孩们制造了性侵机会。当这个母亲发现女儿变成了小男孩们戏耍的性玩具甚至发生了实质侵害时,后悔莫及。

  2、一个可靠的女性监护人背后有没有不可靠的人?

  一母亲将女儿交给自己的闺蜜照料一周,闺蜜人品可靠,善待孩子,但闺蜜的私人生活比较混乱,女童在闺蜜家居住时,碰到了闺蜜的同居男友。男友借口带女孩出去买炸鸡腿,在车上性侵女童。

  3、建立家庭中的性安全界限。

  未成年人被性侵,熟人、直接、间接监护人居多数。不要认为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的人就一定是安全的。未成年人的性侵害一大半以上是亲属、熟人造成的。爷爷、外公、爸爸、叔叔、伯伯等这些角色,在照顾女童时,洗澡、便溺这些私隐行为,需要避嫌和隔开距离。

  4、留意与少儿接触密切的工作人员。

  许多幼儿园中园长、老师的亲属,常常会在幼儿园中帮忙从事保安、厨师甚至生活老师的工作,有大量机会单独接近幼儿。是属于发生性侵害的高危环境。如果在国外,从事这些职业的人群都是要有资格认证的,还有非常严格的监管环境,幼教老师、学校老师所接受的职业培训中,就有保护和甄别孩子是否有受到性侵害可能的培训。

  5、混杂居住的家庭中的青春期男性、独居男性、行为异常的女性,家长亦应该高度留意,不应与孩子独处。

  长期高度性压抑者,在碰到无人监管的孩子时,暴行往往会突发。多次见到这样的案例,小作坊、小五金店、加工厂的老板,全家吃住都在厂里,孩子生活也在厂里。厂里的工人常常被临时委托看管小孩。结果,女童被长期独居的男工人侵害。

  6、性侵受害人不仅仅是女童,男童也可能被侵害。

  美国畅销书《24重人格》就是一个童年遭受性侵害的男人的自传。他在童年时,被照顾他的性压抑外婆以奇怪方式侵害,这些记忆嵌入他的大脑深处,虽然没有在行为表面中呈现,却在成年后,分裂成多达24重的人格,会在不同情境下不自觉地出现。心理学家告诉他,那是童年的他为了逃避伤害,自己分裂出的多重人格,去承担痛苦打击,以保护内心的脆弱自我。所以,家长在照顾幼童时,也不要以为自己家是男孩子就掉以轻心。无论 男孩女孩,对孩子处处留意,身体、行为、语言都要留意。孩子行为异常,变得暴躁、畏缩或富攻击性,不爱洗澡故意弄脏自己,频繁提及或隐藏身体隐私部位时,要格外注意。

  男孩,也要小心

  对男孩的性侵害该如何鉴定,何日立法?

  记者|王若翰

  像被骤然打开的潘多拉魔盒,继海南万宁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事件之后,各类关于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教职人员性侵的事件,接二连三地被曝光。

  近日发生在湖北省武穴市的男童遭遇性侵一事,向公众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对男孩的性侵害该如何鉴定,何日立法?

  留守男童也危险

  几乎在江西瑞昌6女童被发现遭到性侵的同一时间,在广州打工的湖北彭女士,发现了儿子小冬身体上的异常。“今年6月底,我把孩子接到广州过暑假。7月8日,我在给他洗澡时,发现他屁股上长了一些肉瘤。带他到医院检查后,医生第一句话就是:‘你的小孩被性侵了。’”

  在孩子的化验单上,彭女士清楚地看到这样一行字:“肛周尖锐湿疣,人乳头瘤病毒低危型阳性。”医生诊断,这样的结果,是发病前3个月有不洁性接触所致。一再追问下,彭女士才从儿子口中知道,对孩子实施性侵的人,也是一名教师。

  根据小冬讲述,对他实施性侵的,是小学三年级教数学的“黄老师”。“每次老师都是先给我东西吃,我吃了东西后他就乱动。有的时候在厕所,有的时候在树丛后面。”小冬这样告诉父母。

  据了解,在小冬生活的湖北省武穴市龙坪镇沙墩村,孩子多为留守儿童。小冬父母在他刚满月时便外出打工,先后到过浙江、广东等地,父母从小将他托付给爷爷奶奶抚养。接到彭女士的报案后,湖北当地派出所已将该教师控制,并着手搜集证据。根据小冬的描述,班里还有其他的同学也曾受到该老师的侵犯,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身份,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隐秘的伤害

  电影《安非他命》中,男主角Kafka为了救出即将被流氓强暴的女友,自己反被一群男子强暴,此事在他心里留下严重的阴影,被他救出的女友,也会经常用“屁精”一词对其进行侮辱,最后导致他患上心理性功能障碍。

  2012年,上海某重点高中一名1997届学生,在自己的微博中,曝出了一条被隐藏了15年的秘密,“张××,××××附中物理老师”、“老师多次以检查身体为由,对男性在校中学生做出有违师德的举动”。此帖一经发出,立刻激起热议,在回复的跟帖者中,还包括好几个实名发帖的所谓“亲历者”。

  谈到为何在15年后才将此事揭露,一些同样遭受过该教师性侵的毕业生表示:“当年无知,选择沉默。而今身为人父,想想我儿子如果和我当年经历一样,那种愤怒感和责任感油然而生。”

  对于性侵可能给男童造成的伤害,长期研究儿童心理的心理学专家任虹在接受采访时说,未成年人一旦被实施了性侵犯,可能表现为情绪紧张、恐惧、对人失去基本信任、认为自己不洁、厌烦过去喜欢的活动等。具体到这种对男童实施的同性性侵,如果事后没有获得适当的关怀和引导,很可能影响他今后对异性的看法和他的性取向。

  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八成受访的男性表示,对于自己而言,遭遇同性性侵,是对自身男性尊严的极大侮辱。而一些受访女性也表示无法接受一个受到过同性性侵的人成为自己的伴侣:“这种人会有心理阴影的,而且可能已经被‘掰弯了’。”

  男童性侵无法可依

  关于对同性性侵定罪问题,早在三年前,陕西潼关县的农民关二林就曾向媒体提出过这样的问题。2010年11月,关二林10岁的儿子辉辉在失踪一晚后,出现在初冬的麦田里,尸体僵硬,面部痛苦地扭曲,唯有上身裹着一件单薄的校服。接到报案后,陕西省潼关县公安局在小县城里进行了4天的摸排,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在县药材公司上班的徐潼洛,并将其抓捕归案。

  经法医鉴定:辉辉全身多处擦刮伤,但没有致其死亡的外力伤害;其体内检出安定片成分,但浓度未达到致死量;心肺部有出血点,体内血液呈流动性,两心房血液颜色形状有差异。由于事发当晚低温,辉辉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冻死,而安定药物则加速了冻死过程。法医还发现,辉辉的肛门口肌肉呈高度扩张,已无力回缩,阴茎包皮明显外翻,死前可能遭遇过男性的性侵害。

  在审讯过程中,徐潼洛供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当年11月15日13时左右,在潼关县城中心街东风巷口,徐潼洛以帮其取钥匙为由将辉辉诱骗至白沟附近的一窑洞内,强行给辉辉服用精神药物,并对其实施了长时间的性侵害后,独自离开案发现场。

  “我能告他强奸吗?”这是关二林在了解了儿子死因后,问出的第一句话。对此,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和潼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的工作人员的回答是:“不可能起诉他强奸,更不可能判他强奸罪。”

  对此,关二林的律师周军也表示,该案纠缠于徐潼洛的强奸事实根本毫无意义。“实际上他都可以翻供,而这个尸检报告根本无法作为强奸的佐证,徐潼洛也有可能是用手进行的猥亵,但猥亵儿童顶多被判5年。即便弄清楚他是用生殖器实施的强奸,那也不会改变什么,刑法上并没有将男男强奸认定为强奸罪。”

  近年来,男性遭遇性暴力事件屡屡发生。2007年12月15日,一名16岁少年在河南郑州被自称“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哭诉无门。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岁的打工少年被男子灌醉后“强奸”,因无法求助法律,他招呼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后实施了抢劫,最后自己反而进了监狱。

  长期致力于性学研究的学者李银河,在谈到同性性侵已立法问题时表示,自己赞成对刑法中的强奸罪规定进行修改,“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有流氓罪,其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但在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流氓罪,同性性侵害难以再按犯罪论处,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罪名轻判。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实际上男性也应该是强奸罪的受害者,不能认为只有女性才可以成为受害者,同性之间的性侵害,女性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和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性侵害都应该算是构成强奸罪,不能有区别。”

  李银河认为,无论男女,只要是违反了当事人的意志都应该算作刑法上的强奸罪。之我国刑法上存在对男性遭遇性侵害的法律空白,李银河认为这与同性恋在中国的弱势地位或者得不到法律认可有很大关系。

  缺少鼓励,说“不”太难

  未成年人反性侵,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还需要来自学校社会以及家庭和未成年人本身对正义力量的伸张。

  实习生|范子萌 记者|应 琛

  回顾近期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不难发现存在这样一些共性:原本为预防性侵害教育的主要阵地的学校,却成为了很多性侵害事故的案发地点;而那些本应是师德楷模的老师,摇身一变成了实施侵害者,更有甚者,如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公职人员也牵涉其中。

  一旦发生侵害案后,大多数孩子在威逼利诱下不敢出声,以至于让“禽兽”得以隐藏,甚至反复作案。

  日趋发酵的校园性侵事件都在向社会传递着这样一个讯息:反性侵,尤其是未成年人反性侵,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还需要来自于学校社会以及家庭和未成年人本身对正义力量的伸张。

  “三难”助长性侵之势

  近来,长时间被忽视的性侵未成人事件以“井喷”势态进入了公众视野。与此同时,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总数也呈上升趋势。但在法院内部人士看来,与发案数相比,走法律途径维权的家庭还是少数。

  究其原因,安徽凤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平龙发文表示,首先是报案难。“中国人有句老话叫‘家丑不可外扬’。这一观念可谓是人们的普遍心理,在那些偏僻的农村更是如此。家长认为孩子被侵犯是‘丑事’,到处张扬会有辱门楣。”

  例如,在河南桐柏性侵案中,那些遭受56岁班主任侵犯的女童中,有的家长在自己作为其学生的时候就有过类似的遭遇,可是他们选择了隐忍,于是同样的不幸再次降临到了自己下一代的身上。

  除了这种根深蒂固思想的纵容,有的家长即使有追责的意识,往往也会采取“私了”的方式,只有通过“私了”无法解决时才会考虑到报案,走法律途径。

  另一方面,张平龙表示,很多时候家长也无从报案。“因为很多孩子由于性教育缺乏,对于性侵犯这个行为根本就不了解,不知道什么是‘猥亵’和‘强奸’,不明白侵害人行为对其自身的意义,没有及时告知父母造成延误。”

  其次是立案难。张龙平进一步分析,对未成年人性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犯案人数多,时间长。“万宁案“涉及6名女生,安徽潜山校长在长达12年时间里曾侵犯9名女生……

  之所以此类案件持续时间长,受害人众多,主要是因为熟人作案,与受害人长期相处不易被发现。这种犯罪的隐秘性导致其能够屡次长期进行,对侦查也造成困难。

  据张平龙了解,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并非立即立案,而是预先审查涉案犯罪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所报案件涉嫌犯罪时才予以立案。

  “但是这个标准并不适合性侵未成人类的案件,因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在其遭到侵犯之后,并不懂得保存证据以及如何保存证据,更不知哪些属于证据的范畴。如果等孩子或者家长自己提供证据,将会错失惩罚犯罪的最好时机。”张平龙表示,这也就涉及到取证更难的问题,在长期犯案且发案后很久才会被发现,许多证据已经被破坏,比如留有体液的内衣被清洗等。

  对此,张平龙的建议是,公安机关对于此类的案件应该立即进入侦查程序,并且加大打击的力度,增加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成本,以此来遏制犯罪。

  缺乏专门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其中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认为,这个处罚力度太弱,违法成本不足以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构成威慑,“之所以发生校园性侵,是老师道德失范,但是这个标准矮化了该行为,这更应是法律层面的问题。”

  据了解,香港警方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时,全程都坚守“保障未成人的最大利益”理念,坚持一次会谈和保密原则,具体的办案模式是多机构参与、设立专门的办案程序、在家居环境下调查访问、一站式的调查取证,这些做法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而台湾的教师法通过校园性侵条款,规定“隐匿性侵者终身不可为师”。

  “针对目前这种高发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我们该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定,更好地保护其权益。”有法律界人士如是说。

  此外,《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是权利的最后保护屏障。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犯强奸妇女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条文注释中说明,妇女、儿童,分别指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也强调了奸淫幼女要从重处罚。

  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未有针对男性“强奸”男性的司法定义。14-18周岁的男童也同样被游离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有关男童性权利的保护在法律上的空白让一些施虐者钻了空子,凸显了司法的尴尬。

  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起的儿童暴力调查,调查涉及陕西、广东、浙江、湖北、黑龙江、北京等6省市3577名在校青少年,数据明显显示,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正在上升且非常接近。

  再者,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尚未针对所有刑事犯罪建立普遍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中,精神损害赔偿也较难获得,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与阴影存留时间比较长。

  今年5月,最高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已被执行死刑。

  著名学者陈卫东曾评价道:“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是指导各级法院审判的一种方式,代表了最高法的观点和立场,其评判对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不过,不同案件有不同的特点,典型案例只对审理起指引作用,这与英美等国具有法律效力、能作为审判依据的‘判例’不同。”毕竟,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只能作为参照,不能作为普遍的审判依据,还是要通过立法完善才行。

  谁教孩子防范性侵犯?

  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大概有20%—25%的孩子会受到性侵害,一些国家甚至高达35%。可见,未成年人的性侵问题,已然成为社会发展之路上的一颗毒瘤。

  据专家介绍,无论是女童还是男童,未成年人一旦被实施了性侵犯,都可能出现情绪紧张、恐惧、对人失去基本信任、认为自己不洁、厌烦过去喜欢的活动等“后遗症”,如果事后没有获得适当的关怀和引导,很可能影响他今后对异性的看法和他的性取向。

  校园性侵事件的频发,使得人们开始更加关注教育从业人员的素质与道德。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出台“一票否决”的规定,将教师长期以来的“铁饭碗”打破:规定5年对老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将失去教师资格。而在所有考核项目中,“师德”可以“一票否决”。

  专家认为,这项举措为保护学生、减少甚至杜绝教师中的禽兽筑起了一道“防火墙”。不过,也有人担心,有关“一票否决”毕竟是机制内的,若是采用内部处理的方式,脱离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的“一票否决”也只是纸上谈兵而已。

  在法律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倘若要说有什么方法能尽快帮助孩子,那就是立即启动儿童的性教育防范课程。

  事实上,早在教育部2007年发布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就曾将“性侵害”和自然灾害、校园暴力等一起列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范畴,要求学校培养中小学生面临突发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

  该纲要规定,初中生要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防止性侵害的安全教育非常必要。

  但现实中的问题在于,很多学校不仅性侵害教育一片空白,就连国家规定的性教育课程也没有认真执行。对于性知识的回避与歪曲使得未成年人无法正确地对待性,因而在受到侵害时不知所措甚至选择沉默。

  链接:

  2013年6月1日,由中国教育学会理事鹿永建起草,山东省中小学家长委员会项目组、北京爱加倍关爱家庭促进中心、近两百所中小学部分教师和家长共同完成了《中国少年儿童反性侵六大要点》。

  《要点》呼吁,有稳定道德能力的成年人、每个少年儿童都行动起来,不给任何施虐者机会。具体要求如下:

  1.成人不把孩子交给不能确定完全可靠的人。

  2.注意孩子异常举动——可能是被性虐待或骚扰的信号。最好成人和自己孩子一起上下学,或送他们乘坐校车,按时去接。

  3.采取措施避免女孩逛商场时被性侵害。美国一些妈妈给女孩束上短皮带以防穿行商场时遭骚扰。

  4.掌握男女交往礼仪,杜绝不合礼仪举动。这包括身体被内衣和背心覆盖的所有敏感部位不应被别人碰触;如果发生,儿童须先向父母报告。

  5.不让青春期男孩照看小女孩。青春期男孩由于性饥渴可能引发性虐待。

  6.成年人引导少年儿童谨慎交友:不随他人进歌舞厅、游戏厅;不接受品行可疑少年或成人邀请;不独自夜行游玩,不在同学和朋友家留宿;不与网友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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