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学教辅第一报领导贪腐大案纪实

2013年11月14日16:21  法律与生活

  全国中学教辅第一报领导贪腐大案纪实

  文/武军垒

  创刊31年的《中学生学习报》是全国中学综合教辅第一报。让人吃惊的是,学生心中的这方净土,竟然藏污纳垢、暗流涌动——原社长马五胜和原党支部书记刘志伟两位正处级领导因贪腐双双落马。

  2011年,马五胜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志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志伟先后两次提起上诉,2013年9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昔日辉煌

  2011年以前,《中学生学习报》一直以正面形象示人,是我国第一家以中学生为主要读者对象的知识性周报。该报创办于1982年10月5日。创办半年后,单期发行量就达100万份。1986年,单期发行量达300万份,在全国同类报刊中发行量最大。从2007年开始,《中学生学习报》的期发行量一直稳定在1000万份以上,成为全国中学综合教辅第一报。《中学生学习报》在2003年和2004年全国教辅报纸质量评比中蝉联第一名;2005年,荣获第二届中国优秀少儿报刊奖;2006年,荣获全国教辅报纸质量评比一等奖;2007年,在全国教辅报纸质量评比中成绩优秀;2008年,荣获全国教辅报纸质量评比综合类第一名,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报纸质量免检资格。

  2006年,隶属于郑州市教育局的《中学生学习报》划归河南出版集团。2007年12月,河南出版集团转制为国有独资的中原出版传媒集团。2009年,中学生学习报社转制成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出版有《中学生学习报》《学生学习报》《今日英语报》和《试题与研究》。

  2004~2011年期间,马五胜先后担任《中学生学习报》总编兼社长。他提出了“面向市场,服务读者,品牌经营,创新发展”的发展理念,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为核心、以发展为主线、以读者满意为中心的品牌建设战略。2010年12月,由河南省委宣传部举办的“首届河南省文化产业十大领军人物”评选活动中,马五胜成为20名候选人之一。

  东窗事发

  伴随着荣誉和掌声,风光无限的马五胜有点儿飘飘然了,借此“捞一把”的念头在他心头慢慢地滋生。

  职工们发现,以前勤勉敬业、以报社为家的马五胜变了,有关他和刘志伟贪腐的负面新闻不断传出。

  刘志伟的身份较为特殊,2002年1月至2010年10月,他任《中学生学习报》党支部书记,对报社的管理行使一定的职权。他还是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报公司)董事长、股东,中报公司实际负责人。毫无疑问,他是马五胜身边的红人。

  后来,《中学生学习报》职工检举揭发马五胜、刘志伟等人腐败的材料不断。一些举报材料至今仍静静地挂在网上。材料中说,2004年,《中学生学习报》以50万元资金成立了中报公司,法人代表为刘志伟,后来变更为胡某。刘志伟垄断了报社的语、数、理、化部分报纸的排版、制版工作,年收入200万元;马五胜和刘志伟在郑东新区CBD商务区内均有一套158平方米的住房,是别人赠送的;刘志伟在报社有住房一套、在文博广场有住房一套、在水映唐庄有别墅一套、女儿在英国留学等。

  举报材料中还称,报社员工待遇低,一直不加薪。报社领导却带头腐败贪污,把报社变成了自己的小金库,把国有资产私有化,却经常教育员工要廉洁自律。

  报社职工所反映的问题引起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关注。

  2011年4月上旬,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对马五胜、刘志伟涉嫌经济犯罪一案进行侦查。4月11日上午,马五胜被办案人员带走。马五胜到案后,审讯小组制订了周密的审讯方案,马五胜承认了收受郭某等人贿赂的事实。

  原来,在该报职工郭某任职提拔及承包报社某公司的过程中,马五胜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郭某为马五胜支付郑州某小区购房首付款11.87万元。后来,马五胜又主动交代了收受刘志伟巨额贿赂的事实。刘志伟到案后,对代表单位给马五胜行贿的事实供认不讳。

  6次行贿

  2004年5月,时任中学生学习报社党支部书记的刘志伟注册成立了民营企业——中报公司。中报公司的前身是《中学生学习报》周刊发行部,主要从事发行销售《中学生学习报》周刊报纸和教辅图书。

  中报公司的顺利成立及后期运作,与时任该报总编辑马五胜的大力帮助密不可分。

  在马五胜的支持下,中报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签订了合作协议,承包了该报副科的出版发行业务,报社还出面让中报公司获得了郑州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报刊批发许可证。

  按照合同约定,《中学生学习报》向中报公司有偿提供52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期限为2004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但是,截至2011年,中报公司没有缴纳过租赁费。

  在这样背景下诞生的中报公司,是一个“怪胎”。中报公司的性质为私营,但中报公司成立之初使用的办公地点是《中学生学习报》的场所,和《中学生学习报》周刊编辑部在一起,其发行人员的工资也由《中学生学习报》发放。

  2007年之前,刘志伟担任中报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听说下边有人议论自己,为了避人耳目,刘志伟将自己的股份转到胡某的名下,由胡某担任中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胡某以前开有一家复印店,因为刘志伟来此复印材料,两人开始熟识。其实,胡某只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根本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幕后老板还是刘志伟。

  为了感谢马五胜的大力支持,刘志伟代表中报公司分6次共向马五胜行贿159万元。

  其中,2006年、2010年、2011年春节期间,刘志伟三次共向马五胜行贿60万元。2006年,刘志伟为马五胜的女儿马某支付了购房按揭款49万元。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刘志伟去找马五胜,马五胜告诉他自己的女儿准备在北京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刘志伟说:“这是好事,我给她拿点儿钱。”随后,他就把装钱的手提袋给了马五胜。刘志伟走后,马五胜一看,里面装有30万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刘志伟留下20万元给马五胜,让其给女儿马某买车。

  后据汤阴县人民法院查明,刘志伟送给马五胜女儿马某30万元用于成立公司。之后,马五胜让刘志伟的女儿刘某也参与经营公司。马某注册公司时,马某的股份占51%,刘某的股份占49%。针对该公司的股权分配,马某和刘某未进行协商,刘志伟和马五胜也未进行协商。公司成立后,刘志伟及其女儿刘某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也没有分得任何盈利。

  出卖利益

  在掌握刘志伟单位行贿的事实后,办案人员加大审讯力度,刘志伟又交代了其和马五胜受贿的事实。

  2005年秋季的一天,上海新知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知公司)负责人严某来到郑州,在与报社洽谈业务期间,马五胜、刘志伟带着严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参观。当转到商务内环某小区附近时,严某对他们说,将来郑州市的中心要东移,这里的居住环境好,房子升值空间大,就鼓励他们在这个小区买房。

  马五胜听后叹了口气说,这个地方是不错,可是自己没钱买。严某接过马五胜的话茬说,“要不这样吧,你们二人每人买一套,首付款我替你们出。”

  严某这样做,有自己的考虑。原来,1996年,时任上海某报副总编的严某和马五胜相识。2002年,严某辞职单干,注册成立了上海新知公司。2003年,上海新知公司和中学生学习报社签订合同,约定从2003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该公司使用《中学生学习报》的报刊号发行上海版的《中学生学习报》;上海新知公司向报社缴纳管理费,第一年为20万元,第二年为22万元,第三年至2011年合作结束每年24万元。合同签订后,严某一直说发行量小,不挣钱,基本上没向报社缴纳过管理费。严某想以支付房屋预付款的方式收买二人,让他们对自己的公司大开绿灯。

  马五胜和刘志伟推辞了一番后,就欣然同意了。他们在郑东新区商务内环某小区选了两套房子,并签了购房合同,合同是以刘志伟和马五胜的女儿马某的名义签订的。

  严某回到上海时间不长,就将两套房子的首付款26万多元汇给了开发商。其中,严某为马五胜支付按揭首付款13.93万元,为刘志伟支付按揭首付款12.965万元。

  2006年,上海新知公司除将2003年购买的价值13.4万元的一辆轻型客车作价2万多元过户到《中学生学习报》名下外,在2008年以前,该公司未向报社缴纳过管理费,报社负责人马五胜和刘志伟也未积极催要其拖欠的款项。直到2008年双方又签订了一次合作协议后,上海新知公司才开始逐步给《中学生学习报》缴钱。

  接受审判

  2011年4月12日,马五胜和刘志伟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时年,马五胜58岁,刘志伟48岁。

  2011年7月29日,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就马五胜涉嫌受贿罪一案,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五胜在任中学生学习报社总编兼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中报公司成立以及该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社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贿赂110万元,并让该公司为其支付某小区购房按揭贷款49万元;在上海新知公司和报社的合作过程中,收受该公司经理严某为其支付某小区购房首付款13.93万元;在报社职工郭某任职提拔及承包报社信息公司过程中,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郭某为其支付郑州某小区购房首付款11.87万元。收受贿赂共计184.8万元。

  庭审中,马五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刘志伟的女儿刘某在北京某公司中所占股份金额,应从马五胜受贿额中扣除;马五胜的受贿事实是在检察机关询问时其主动交代的,被告人家属已将全部受贿款项积极主动地退回侦查机关,马五胜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马五胜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马五胜辩护人关于“刘志伟女儿刘某在北京某公司中所占股份金额,应从马五胜受贿额中扣除”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但是,采纳了马五胜辩护人“对被告人马五胜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2011年8月16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五胜有期徒刑10年。马五胜没有提起上诉。此案被评为2011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优质案件。

  2011年11月20日,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中报公司单位行贿,被告人刘志伟单位行贿、受贿一案,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2月7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中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刘志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刘志伟先后两次提起上诉。2013年9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1月上半月期)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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