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院长和医生涉嫌贪污罪调查

2013年11月28日17:02  法律与生活

  山东聊城一家民营医院的院长和医生涉嫌贪污罪被法院判刑。由此,引发法律人士对本案所涉贪污罪的讨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本应严格区分。

  罪与非罪

  ——聊城现代男科医院院长和医生被指贪污一案调查

  本刊记者/郑荣昌

  短短几年的时间,山东省聊城市一家拥有200多名医务人员的现代化大型民营医院——聊城市现代男科医院经历了从风生水起到关门歇业的重大转变。

  2012年,该院院长陈俊钦和5名医生因涉嫌贪污被抓,其他医务人员纷纷离职,这家大型专科医院不得不关门歇业。包括院长陈俊钦在内的6名医生所涉罪名引起法律人士的争议:一家民营性质的医院,其工作人员怎么会涉嫌一般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犯的贪污罪?

  医务人员被判贪污

  从案卷材料中记者了解到,6名医生于2013年2月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2013年9月1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6名被告人犯有贪污罪。作为第一被告的院长陈俊钦因贪污4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5名医生因贪污数额不等,分别被判处10年、6年、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定,聊城市现代男科医院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非盈利性民营医疗机构。2007年5月,该院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领导小组。同年7月,该院成为聊城市新农合定点医院。该院将急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手术治疗等17个病种列为新农合报销的病种范围。2008年1月,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被增补为该院新农合报销病种。

  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陈俊钦在开会或与其他医生谈话时,要求医生把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作为第一诊断,只要病人患有慢性前列腺炎症状、性功能低下或不育不孕症状等都往此病种上靠,借此留患者住院治疗。该院对来院治疗的多名患者虚构其患有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病,伪造住院病历,骗取新农合资金。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陈俊钦和5名医生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针对此案,6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表示,本案中所说的“贪污”实际上指的是写大病历、开大处方、过度治疗,让病人多花治疗费,再向新农合报销,而不是直接骗取新农合资金。本案中的6名被告人谁都没有得到过“赃款”,只是医院的经济效益好了。而且,当地司法部门也并没有追缴“赃款”。

  是贪污还是非贪污

  一审法院开庭时,6名被告人所请的辩护律师着重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辩护。

  第一,即便判决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证据支持,贪污罪的定性也是错误的。因为被指控的贪污赃款实际上并没有被院长和医生“侵吞、窃取、骗取”,而是被患者实际消费了。患者是真实存在的。同时,患者也是实际住院进行治疗的,向新农合报销的治疗费是实际发生的。即便是过度治疗、过度支付产生了盈利,也是医院的收益,并没有被个人贪污。

  第二,作为民营医院的工作人员,6名被告人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主体主要有四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显而易见,本案的6名被告人不属于四类中的任何一类。在我国《刑法》中,还有一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的特别规定,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可是,本案中的6名被告人以及该医院既没有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也没有“经营、管理”国有财产。因此,他们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第三,本案涉及的新农合资金不属于贪污罪规定的“国有财产”。我国《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可见,公共财产与国有财产不是同一概念,公共财产的外延大,国有财产的外延小。根据本条规定,本案涉及的新农合资金不符合国有财产的特征,符合“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财政部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中规定:“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这也进一步证明新农合资金的“专项基金”属性。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6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被告陈俊钦聘请刑辩律师朱明勇为其进行二审辩护。

  接受陈俊钦的委托后,朱明勇律师专门调查了浙江、江苏等地民营医院比较发达的地区涉及新农合资金的案例。他发现在这些案例中,所涉及的医院几乎都是利用虚假的患者资料在没有发生实际治疗的情况下骗取新农合资金,没有一例像本案这样有真患者、真住院、真治疗、真花费、真报销,因认定为“过度治疗”而被定性贪污。因此,朱明勇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罪案件。

  朱明勇认为,本案其实就是“过度治疗”的问题。“就像简单的感冒,有的医院让患者做各项检查,产生很多不必要的开支。‘过度治疗’中可能有医生的道德问题、经验问题或医院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有个体差异的问题。有的患者,感冒不用药,喝几天开水就好了;而有的患者则需要住院治疗,花费上千元。‘过度治疗’的问题只能通过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来解决,法律无法解决。”朱明勇说。

  目前,此案仍在二审中。

  专家点评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应严格区分

  就本案的性质,记者采访了曾经对骗取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或新农合资金的案例作过专项调查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丽萍。

  许丽萍教授认为,首先,从基本事实上看,本案不同于在医疗领域发生的骗取医保或新农合资金的案例。

  一般来说,骗取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有以下三种手段:一是借用医保卡,实际不发生治疗消费,虚报医疗事实骗取医保和新农合资金;二是在外地开具假的住院单据,回本地报销,直接骗钱;三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参保人员信息,伪造治疗记录,然后报账骗钱。这三种手段的性质其实是一样的,就是没有人实际住院治疗,也没有人实际花费应该报销的费用。这三种情况一般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认定比较妥当。

  其次,从证据上看,本案中的患者的确是因为疾病到医院就诊,并不是医院骗来的。患者到医院就医后,确实在医院住院并进行相应的治疗活动,也确实根据新农合的规定享受报销部分医疗费的待遇。最后,他们也都被治愈。现在,事隔几年后再来判定他们之前的疾病究竟是哪一种疾病、是什么程度的疾病、是否属于可报销的病种,理论上已经不可能在证据上得到证明。因为证据就是病历,而病历又是经过卫生局新农合办公室审核通过的。

  最后,从犯罪对象上看,本案的犯罪对象“钱”并没有落到医生和院长个人的腰包里,而被农民住院花掉,而且是具有新农合报销资格的农民实际住院治病花掉。如果要追究犯罪活动的受益者,那这个受益者其实就是那些住过院、花过钱的新农合参保者。

  诚然,当地司法部门如此对待聊城市现代男科医院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初衷是好的,但有些做法忽视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因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须严格区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11月下半月期)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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