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业,没有一个国家鼓励
不管是哪一个国家,从民族主流文化上,对于性交易都是排斥的。
记者|王若翰
如果你认为美国开放到全境允许性交易,那你就错了,全美只有内华达州批准性交易合法化;如果你认为内华达州声色犬马的拉斯维加斯,会是世界土豪们的“性福乐园”,那么你又错了,内华达州境内只有少数几个地处偏僻的郊县拥有妓院,纸醉金迷如拉斯维加斯,并没有合法交易的场所。整个内华达州境内的合法妓院不过20多家,其中除坐落在卡森城郊区深山中的“月光小兔山庄”颇具规模(其规模也不过是与中国一家普通量贩式KTV等同)与盛名外,其他的所谓妓院,则多是一些点缀在广袤沙漠中的简陋木屋,实在与中国人心目中的“天上人间”无法匹敌。
即便是在性观念开放的美国拉斯维加斯或荷兰阿姆斯特丹,对于法律是否应该允许卖淫业的合法存在,依然有着支持与反对两种声音。支持者是现实层面的妥协者,认为性交易作为一项最古老的产业,既然无法被彻底消灭,就只能通过合理的监管、确立性工作者准入门槛等办法来减少性病及其他暴力事件的发生;反对者是理想主义的斗士,认为卖淫合法化将女性价值物化,践踏女权,并且进一步导致跨国贩卖妇女、绑架妇女案件的增加,使妇女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
所谓的性交易,在中国可能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几乎包括所有用于交易的男女暧昧之事,但在美国,却是一个狭义的概念,除赤裸裸的花钱性交外,再无其他。
从世界上一些国家对性交易的立法来看,仅仅是最狭义、最单纯的性交易,也足够让看似开放的欧美国家纠结。
《新民周刊》特地采访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加州最高法院出庭律师、美国杨百翰大学法学博士张军,希望透过一位具有华人背景的美国法律界人士的角度,对各国政府对待色情业的态度做一番分析和解释。
美国,绝大部分国土禁黄
《新民周刊》:内华达州性交易的合法化主要原因是什么?
张军:从历史上说,内华达属于西部城市,我们在很多描写美国西部的电影里,也会有这样的印象,粗犷的牛仔,一边喝着酒,一边骑着马。下了马就走进一家小酒馆,里面也有一群同样满脸胡茬的汉子,和妓女调情。这就是当时西部的写照。从立法上来讲,内华达政府认为,女性有从事性工作的权利,这只是一种职业。
《新民周刊》:既然性交易在内华达州合法,当地政府怎样管理这一行业?
张军:从管理上讲,政府对当地性交易行业的要求还是十分严格的。政府规定从事性工作的妓女必须有从业执照,并且要在当地警方备案,每周接受一次性病方面的体检,每月接受艾滋病体检。在正规的性服务行业里,不用安全套是违法的,顾客如果在交易时提出不使用安全套的要求,妓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控告嫖客,反之如果妓女在服务时没有要求使用安全套,嫖客也可以告妓女。
《新民周刊》:妓女是否享有和其他行业劳动者同等的权益?
张军:从用工制度上区分,妓女与妓院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属于独立用工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老板不负担妓女的各项社会税费及保险基金,需要妓女自己缴纳,但这种独立用工合同在其他行业中也有存在,所以不能将它看作是对性工作者的歧视。
《新民周刊》:在内华达州几个有合法妓院的地区,是否如我们所想,处处是一派纸醉金迷的场景?
张军:恰恰相反,内华达拥有合法妓院的几个县,都是十分偏僻的地区,这种偏僻不是指经济上的贫穷,而是人烟稀少,所以与我们想象中的灯红酒绿差得很远。而且从近几年当地的立法投票情况看,那里的人们几乎也没有觉得生活在一个性交易合法的地方有某种优越性,在当地连续几年的立法投票中,支持取消妓院的票数都占了大多数。
《新民周刊》:那么少部分依旧支持性交易合法化的公民,他们的理由又是什么?
张军:他们认为性交易作为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存在了几千年,必然有其存在的道理,说到底,这种行业满足的是人性最深处的某种需求。
有调查显示,性交易合法,可以大大降低社会上妇女遭遇性侵害的比例。另外,通过对合法性交易的管理和约束,也可以避免由非法性交易引发的暴力凶杀事件。据统计,从事非法性交易的妇女的非正常死亡率,是普通妇女的6倍。这些从事非法性交易的妇女,由于她们的工作性质不被社会认可,因此经常会发生被殴打甚至是被凶杀情况,在很多美国恐怖电影中,也有一部分变态狂是专门杀妓女的。合法化的管理,无疑也为是对妓女人身权利的保障。
《新民周刊》:在美国,非法妓女主要以怎样的形式存在的?
张军:美国的非法妓女有两种,站街女郎和应召服务。前者顾名思义,通常就是穿着暴露的衣物,在街上招揽生意,这种人和顾客之间通常有约定俗成的场所和交易术语,谈好价钱后,妓女会将顾客带到她指定的地方(通常是一些地下小旅馆)进行交易。另一种应召女郎,则主要是通过电召的形式,在一些高端的场所为上流社会的达官贵人服务。前纽约州长斯皮策,就是因为被应召女郎曝光性丑闻,而被迫辞职。
合法“红灯区”的严格管制
《新民周刊》:除美国内华达州外,一些欧洲国家也在法律上允许性交易,这是否意味着,在这些国家,性交易就可以像其他产业一样公开地进行?
张军:有些国家是这样的,但还有一些国家,虽然通过了性交易合法的法案,但在具体的法条上,还是有很多矛盾的地方。比如瑞典,1999年通过了卖淫合法的法案,但买春客,却被规定为违法。既然是交易,肯定包括了买卖双方,瑞典这种允许卖淫禁止买春的法案,从根本上讲,还是没有允许性交易合法化。只不过多数国家要禁止性交易都是采用打击妓女的途径来实现,而瑞典却是打击嫖客,妓女不违法嫖客违法,说到底还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只是体现了立法对于妓女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新民周刊》:除瑞典外,还有其他性交易合法的国家,对这一行业有类似的限制吗?
张军:在加拿大,卖淫业原则上也是合法的,但各郡县的规定不同。一般规定妓女不可以随意从一个地区迁徙到另一个地区从妓,不准在大街上公开拉客交易,并且妓女不准与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进行交易。这是很特别的一点,大多数国家只对妓女的年龄有要求,要求年满18岁或20岁,只没有具体限制嫖客的年龄。
《新民周刊》:与这些国家相比,我们众所周知的荷兰阿姆斯特丹是否在立法上对性交易更为宽容?
张军:阿姆斯特丹在这方面确实可以称得上是名声在外,被称为全欧洲的“性都”,不过大多数人可能不知道,那里是在2000年才通过性交易合法的法案,在世界范围内,其实算比较晚的。近几年,阿姆斯特丹的性产业确实在迅速发展壮大。目前荷兰境内合法的行从业者有3万-5万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妓女,还有一些男性性工作者,当然,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看,女性从业者依然是绝大多数。荷兰法律规定,妓女的从业者须年满18岁,嫖客须年满16岁。
《新民周刊》:作为欧洲的“性都”,阿姆斯特丹的性产业给人的印象是品类繁多且琳琅满目,让人印象最深刻的是站在橱窗中卖弄风情的从业女性,对于这些形式,当地政府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张军:阿姆斯特丹的性从业者确实有着许多种分类,对于这方面,政府并没有统一的规划,完全是依靠市场调节。据统计显示,目前阿姆斯特丹的妓女主要分为5类,其中站街女郎占总从业者的10%,橱窗女郎占30%,在俱乐部里接客的占30%,还有15%是通过电话应召方式提供服务,另外15%在自己家里从业。
《新民周刊》:如此庞大的产业,如此众多的从业人数,是否有相应的组织维护他们的权益?
张军:在这一点上,德国其实发展得更为完善。德国性交易合法的历史要追溯到1927年,也就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目前,德国性交易从业者已经达到40万,而这一产业的消费者更是达到了120万,每年产生60亿欧元的交易额。在德国,妓女可以组成工会维权,并且可以兼职,如果同时从事其他工作,法律也不允许她们受到歧视。同样,她们也要买保险、要交税。除德国外,澳大利亚墨尔本一家名为“每日星球”的妓院甚至在2003年以每股0.50澳元的认购价格上市,并且在开盘一分钟内就上涨50%,达到0.75澳元,后来就在0.7澳元左右徘徊,最后收至0.95澳元,比认购价格整整高出90%。
《新民周刊》:即便如此,性交易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国家,似乎依旧不被主流价值观所接受?
张军:不管是哪一个国家,从民族主流文化上,对于性交易都是排斥的。从人类发展历史上来看,性交易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但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性交易一定是和现代文明相悖的。从现实角度上讲,性交易可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都不可能被彻底灭绝。所以对于中国这样规定性交易非法的国家而言,类似于东莞扫黄这样的行动,不定期地搞一次,也是表明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使参与性交易的人知道,这件事情是不合法的。如果完全无罪化,人对于卖淫本身的羞耻感也就慢慢没有了,这肯定是社会文明的倒退。
明清法律限制官员狎妓
即便宿娼官员躲过了杖责,也会被罢官免职,将来永不续用,等于是和仕途完全绝缘。注意:这条法律的对象除了官员,还包括了中间人(媒合人)和“官员子孙”,打击面很广。
撰稿|非 虫
在中国,卖淫合法化的说法,并不是今日才由一些“大V”首倡。早在27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桓公的大臣管仲就曾设立“女闾七百”,也就是设立专门的官营“红灯区”。然而,到了封建王朝的后期,自从明初洪武朝开始,对官员狎妓就有了明文限制。
妓院不许官员消费
关于管仲首设官营妓院是否正确,在当年就有争议。比如《战国策·东周策》中就曾提到“女闾七百,国人非之”。也就是说,齐国人大多对管仲此举不赞成。
在中国后世的妓院里,曾经长期树立着管仲的塑像,管仲也成为了中国性产业的祖师爷。
经历了魏晋六朝乃至大唐的开放,自宋朝开始,官府对官员嫖妓的态度开始有了180度的大转弯,乃至妓院和翰林院成为了江湖与庙堂势不两立之地,起码表面上是这样。也难怪大才子柳永终身不仕,因为他将才华换了浅斟低唱,有水井处皆闻柳词,以至于过世时,妓女们纷纷凑份子为他送行。
至于宋时,对官员狎妓的限制,大约是——官员与妓女的关系仅限于三陪服务,而不得与妓女有染。当然,这样的规定在没有摄像头的宋代,如何执行、如何监督就不得而知了。如果在妓院牙床底下有人窃听,即使是皇帝老儿也挡不了那“隔床有耳”。据张端义的《贵耳集》记载:“ 道君(宋徽宗)幸李师师(名妓)家,偶周邦彦先在焉,知道君至,遂匿于床下。”也就是说,当以那一手瘦金体书法闻名的皇帝去嫖宿李师师的时候,也不敢大摇大摆提前清场,使得前一个嫖客大才子周邦彦只能躲到床底下去了。
到了明代,洪武皇帝朱元璋倒更是对官员狎妓设限重重。《大明律》规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如之。”要知道明朝的杖责是很厉害的,用大木棍杖责六十下很可能会致命。即便宿娼官员躲过了杖责,也会被罢官免职,将来永不续用,等于是和仕途完全绝缘。注意:这条法律的对象除了官员,还包括了中间人(媒合人)和“官员子孙”,打击面很广。
洪武朝的官妓虽不向官员卖淫,却面向社会开放,税收向官府提供财政收入。然而,既然官员不能从妓女那里得到性服务,官员对于官营娼妓产业的态度也与以往有所不同,官妓营妓逐步没落,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化的性服务,高端的所谓“曲院妓”和低端的所谓“朱市妓”。“曲院妓”,色艺双绝,能昆曲,擅书法,会诗文,总之凡高端阶层风雅之事无不知晓,服务品质自然超一流。明末“秦淮八艳”可谓是其中代表。“秦淮八艳”最早见记于余怀的《板桥杂记》,是为顾横波、董小宛、卞玉京、李香君、寇白门、马湘兰六人。后人又加入柳如是、陈圆圆,称为“秦淮八艳”。至于“朱市妓”,则接近今日里的站街女。
从与“秦淮八艳”交往的嫖客名单上,还是找得出大量的官员。比如曾任南明永历帝宰相的方以智。至于陈圆圆与吴三桂的故事,更是流布至今。可贵的是,这些亡国妓女却比阮大铖等政府官员有气节得多。清初孔尚任花费十年采访考察,著有《桃花扇》一部,讲述了那一段往事。
到了清代,《大清律例》“官吏宿娼”条规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娼者,罪亦如之。狎妓饮酒亦坐此律。”可见,清代刑罚沿袭了明朝的规定,还把“狎妓饮酒”这样的三陪服务也算上了。官吏及其子孙和青楼女子吃个饭、聊个天,也算是犯法。北京城里的巡城御史就负责查官员狎妓逛青楼,一旦查到就要严厉处罚。
对性产业真正动了大刀阔斧的,则是雍正。雍正认为,官员应信奉孔孟圣人之道,不能做那些有伤风化的事,尤其需要给百姓做出表率,不能玷污圣人教诲。故而,在雍正朝下令全国废除乐籍制度,国家不再正式经营妓女。从那时开始,官员嫖妓在制度上是被禁止的。
为何禁令之下依旧“娼”盛
当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张程的《衙门口:为官中国千年史》一书如此写道:“在清朝,狎妓是严禁的,但‘狎优’可以通融,官吏可以招伶人陪酒唱曲。于是乎,优伶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妓女的角色。他们大多为年少者,多在20岁以下,也称为娈童、优童、歌童等。因为优伶相貌清秀、酷似姑娘,故称像姑,俗称兔子。”
清代运河上的经济枢纽、盐都扬州甚至有专门 “生产”美女的生产线,专选一路名为扬州瘦马的女孩子,将这些瘦弱的女孩子从贫寒人家买来,经过几年调教,或出售给富贵人家做小妾,或卖于妓院。
从清末西学东渐,传统的意识形态动摇,北京城的娼业开始复兴,苏州的清吟小班,迤逦北上,八大胡同繁荣娼盛,官员们“谈助无非中发白,闲来只是逛胡同”。进入民国,一些官员将重要的公务都挪到八大胡同来办了。冯玉祥在后来在回忆中说,他去找政府总长办事,也被拉到胡同里,一进门,两个妓女扑上来,一条大腿上坐一个,一上来就揪胡子,打嘴巴。
湖北省社科院文史所研究员潘洪钢认为,清代是中国历史上娼妓最为繁盛的时代,也是禁娼法律规定最为严厉的一个时代。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看,清代的禁娼政策经历了一个由弛到禁,再由禁到弛的流变。其中一大原因则是康熙以降,虽然政府对娼妓例有严禁,但人们对各类娼妓的风行,恬不为怪,狎妓宿娼亦为人们所习见。
“从理论上讲,清代对娼妓的此种禁令,到了‘斩决’这一程度,嘉庆时更严厉地进行株连,也是历史上最严厉的禁娼令之一。”潘洪钢表示,“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禁令往往走向其反面。如官妓的革除,就曾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官妓明里暗里继续存在。另一方面,官妓革除也推动了私妓进一步泛滥。”《扬州画舫录》卷九写道: “官妓既革,土娼潜出,如私窠子、半开门之属,有司禁之。”
潘洪钢还提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中国传统社会中政策、法令成为“具文”的现象十分普遍,表现出国家行政与社会生活实际的严重脱节,清代的禁娼令亦是如此。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开征花捐,将娼妓变成一种合法收税的行业。此后所要打击的,只是未向当局注册、偷漏国家税款的所谓“私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