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2014,依然“谨慎的乐观”

2014年03月02日10:21    我有话说(人参与)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迎来建国65周年,也是中国新一届领导层履职次年,在既得利益群体已然存在、利益藩篱日趋固化的当下,改革再成各界共识。

如果说,刚刚过去的2013年被视为中国改革的新起点,是改革方案制订年,那么,2014年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元年,是改革方案执行年。

2014年,中国司法改革如何全面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怎样前行,教育改革方案以何姿态面世,面对雾霾环保治理已十万火急迫在眉睫,养老金政策并轨能否有望破冰……2014年,每一个国人都有对自身利益的改革关注。

为此,新浪网推出2014年全国两会大型专题策划内容——“思辨,2014”,邀请各个领域知名人士、行业领袖,共同关注中国改革步伐。

“思辨,2014”第一期嘉宾专访,对话法学泰斗——江平。

思辨,为了我们更好的生活。

对话者:江平

江平,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民商法学主要奠基人之一,国务院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

“谨慎的乐观”依然还是我现在的态度

去年年初你曾表示,对当时刚选出的新一届政府的态度是“谨慎的乐观”,现在是否有所变化?

这个看法没有太大的改变。乐观是指三中全会决议在改革这方面的进步,任何一个领导在中国继续贯彻改革的方针我都拥护。谨慎主要是指三中全会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还是不够多,所以“谨慎的乐观”依然还是我现在的态度。

2014年被称为改革元年,对今年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有哪些期许?

司法改革的路线图在三中全会上已经明确,包括省以下的人财物都由省级统管。但要实施这个目标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改革审判委员会、去行政化等方面,都需要努力。

我认为从周强担任最高法院长后,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做法有根本性改变。现在中央提出把司法公正要做到让人民感觉得到的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都能够维持,这是一个很好的提法。但我们在冤假错案方面要有更进一步的动作,不能只限于已经非常明显的案件。在实践中,我们的冤假错案还有不少比例,比如说重庆当年的打黑案件,当中有很多是不公正的,但这些案件一个都不能动,当时主持工作的市委书记和公安局长现在都被判了刑,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当年所判决的案件没有一个能推翻,这个不可理解。

司法独立须“去行政化”

在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上,我们有哪些方面需要改革?

从三中全会决议来看,司法独立进了一步。现在规定省以下的人财物由省法院统起来,这说明省以下的政法委员会大大减少了对法院的干预。总的来说,政法委员会已经明确,各级政法委员会不要具体来干预案件。

可是终究来看,党政不分是我们现在要解决独立审判的最关键问题。比如说,省级以上,党的领导干部能不能干预案件?这个问题就麻烦了,省级法院的院长 可以不听省长的话,但是你能不能不听党委书记的话呢?如果不听,很有可能就被免职,怎么处理这个矛盾?所以说党政不分始终是我们司法独立的一个关键问题。

也就是说司法改革必须去行政化?

司法系统的去行政化非常必要,审判的人员不能自己来判,审完了案子还要请示上级,更大的案子还得让院长来批。判的人不审,审的人不判,这种行政化的倾向是造成审判不公正的重要因素。

去行政化要真正做到审判的人有独立的权力来判案,首先要改变审判委员会的权限,现在审判的人不能自己决定,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委员会本身就由各方面人员组成,有些人士并不专业。

另一方面是院长的任职问题也需要去行政化,现实中很多院长并不是从法院内部提升的,因为职务提升是需要看级别的,而基层法官们往往级别不够,最后提升上来的院长往往并没有做过审判工作,甚至个别人都没有法学的知识,这是很可怕的现象。要求法官专业化,而院长偏偏是外行,非常不合理。

巡视组和钦差大臣不同 是依法工作

既然司法改革需要去行政化,那你对于中央巡视组的反腐方式有何看法?

反腐应该多样化的来进行,不一定只有一种模式。像我国腐败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多种反腐形式中,中央巡视组是一种可行的方式,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巡视组发现的人大自主招生腐败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现象。因为一个巡视组来到一个地方,这个地方的群众就会揭发当地的腐败现象,腐败分子就会露头。巡视组针对的不是某个人,而是一个单位,在这个意义上是有进步意义。

巡视组和钦差大臣不同,他们依然是依法工作,并非利用自己的法外权威,关键在于我们将来还得法制上更加完善,于法有据地派出工作组。

怎么看待群众检举、网络反腐等其他反腐方式?

除了巡视组外,群众检举是很重要的反腐方式,从广义上来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把领导掌握的和群众掌握的反腐方式相结合,这种工作方式比较有效。

以跟踪偷拍上海法官嫖娼一事来看,我个人是持肯定态度的。拍摄者经历了这个案件,并怀疑这个法官有不公正的行为,所以他采用私下拍摄的方式,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没有太不妥的问题。对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他们采用秘密跟踪的行为时要有所限制,不能随意对任何群众采用这个方式 ;但在群众进行调查时,采用这样的方式,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像这样的群众检举方式都是很好的,应该鼓励。

训诫中心是变相劳教制度

2013年,在司法领域发生了很多有里程碑式的事件,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薄熙来案,以微博直播进行播报的公开审理方式引来了民众的高度关注,这个事件对我们的司法改革有何意义?

微博直播的方式是个很好的尝试,正如周强院长所提,以审判公开促进审判公正,只有所有的审判的细节都摆在公众面前,公众才能对这个案件有一个最直接的判断。所以审判公开是改进我们司法公正模式的非常重要一环。将来我们需要所有的审判文书都能上网,让百姓、律师、法学教授们都能看到,这就会促使我们的审判环节都应当依法办事,有助于外部对法院的监督。

2013年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然而近日又出现了“训诫中心”这种替代式的劳教、截访方式,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状况?

劳教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五十年,在一些部门看来这是能使用的最熟悉的方式,我们现在最担心的也是劳教制度被废除后,变相的劳教制度还存在,而训诫中心的出现就是这种思潮的反映。

这个现象其实和我们另一个制度密切相关,那就是信访制度。如果你认为上访是违法的,自然会有出现截访、训诫中心的存在,如果你认为上访是合法的,就不应该出现这种现象。现在对信访制度也有新的思维,上访只要涉及到法院,就纳入法院来解决,其它方面也是该在哪层解决就在哪层解决,尤其强调不能认为上访人员是违法的、加以迫害的做法。

“无罪推定”观念需入脑入心

提到劳教,那就不得不提冤假错案,有学者认为,我们是一边平反,一边制造,你如何评价司法机关防止冤假错案方面所做的努力?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最根本的问题是建立在法院审判基础——也就是证据方面的错误,因为采用了虚假的、没有经过严格核实的证据,才会出现冤假错案。

要解决冤假错案根本在于两条,一个是排除非法程序,要求证据公正真实的程序如果有欠缺是很危险的,例如审判环节上缺少对质等基本程序,我们现在已经明确了刑讯逼供不能做为定案依据,这一条能更好的保证防止冤假错案。第二个是司法人员刑事审判的意识,最关键在于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观念的转变, “无罪推定”的观念以前没有纳入到审判人员的头脑中,而“有罪推定”的观点非常糟糕。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提出了“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尤其强调在死刑方面不能随便定罪判死刑,他的这个观点我认为非常重要。

无罪推定的观念又是否会加重公安机关刑侦工作的难度?

任何受到指控的人,他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虽然他犯罪了,但《诉讼法》规定,他的有一些权利是不能够被侵犯的,只有充分尊重了受指控人的合法权利,才能免去冤假错案的机率。

任何冤假错案的共同问题都是没有充分尊重犯罪人的合法权利。现实中,往往对他们的申诉和不同意见不假考虑。而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审判民主的问题,对犯罪的人也必须要有律师的辩护,哪怕他自己请不起也要请司法援助,他提出的任何问题都应该仔细考虑分析,这些问题从程序上来说都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如果每个环节都能做到的话,才能保证不发生冤假错案。

怎么看待民众不认可给“坏人”辩护的思维,例如像去年沸沸扬扬的李某某强奸案??

第一不能由民众来决定审判,审判是由法官来决定的,群众缺乏法律知识,只能凭自己的直观感觉来感觉当事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法官必须按照法律、按照事实,从自己的内心来判断。

第二,认为律师不应该给“坏人”辩护,这是一个根本的法律观念的缺失。任何人都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这是现代司法的重要原则。哪怕是百分百的坏人,一旦他 坐到审判席上时,就变成了弱者。所谓坏人不应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和辩护的观点我不赞成,哪怕给“坏人”辩护时,律师有一些出格的行为,只要是合乎当事人利益的,也不能说律师的做法是错误的。

应该说,民众的法律观念是自然形成的。一个人对社会的任何事件都会有情绪的反应,这种情绪你很难说对或不对,但一旦情绪形成舆论的意见,并有可能左右法庭的判断时,这就需要警惕,有民粹主义的风险。一切交给老百姓来判断的倾向,是要防止的。

律师兴则国家兴

你曾说过一句话“律师兴则国家兴”,而现在有不少人认为我国的律师的功力并非庭内辩论而是在庭外人脉,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律师现在是比较尴尬,他们的作用往往并不是在法内而是在法外,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对律师来说,他们既是维护法律的工作者,也是通过工作维持自己生活的劳动者,谋生和维护法律尊严这两个东西经常矛盾。

在我国来说,还有相当大一批律师还在温饱线上挣扎,所以对他们来说首先是维持生计,他们要争取案源,要为当事人利益着想来尽力工作,才能有收入。这样的身份地位的差别,使得律师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和法官不同。我们对律师要体谅,体谅他们工作的难处。

在任何国家,律师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这个职位没有别人能代替,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的重要象征,没有律师制度等于没有民主和法制。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很同情律师的遭遇,这个的地位和遭遇不是律师造成的,而是我们国家的法制不健全造成的。只有制度本身更加完善时,律师才能真正起码保护法律制约方面的作用。

对律师来说,最重要的职业操守是什么?

律师的底线应该是忠实地为当事人来服务。虽然所有的律师都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但这个底线很多律师是违背的,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一个现象。因为律师就是靠他对当事人的忠实服务来赢得声誉,否则便自己破坏了自己的生命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能否做到诚信为本是其存在的基础。

现在律协也都有纪律检察委员会,接受当事人的举报,对高收费、不履行职责、欺诈等行为做出调查。

说到律师,我们知道有很多律师是从法院等政府机关出来的。事实上,目前我国法官流失情况比较严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您认为当前法官待遇是否偏低?

在任何国家,法官都不能按照政府的公务员的待遇,《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属于行政公务员这个序列,比如说法官是独立进行判案,不像公务员一样必须下级服从上级。法官应该比政府公务员的一般薪金要高,因为法院是最终解决纠纷的场所,法官的知识含量也比较高,要做一个称职的法官, 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让法官独立来判案,他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我国现在法官流失非常严重,法官们宁可离开法院,下海做律师,这说明他们的待遇确实比较低。所以我们现在有个比较奇特的现象,法官地位高但工资低,律师薪酬高但地位低。当法官的工资不足以养家糊口时,他们就会选择离开法官的岗位,所以我们现在也鼓励律师们来当法官,但这个矛盾的解决最终还是要提升法官的待遇。

要充满信心 更要做好准备

现在的年轻人往往有一种焦虑的情绪,对于这个时代的年轻人,你有何感悟可以给他们?

我经历了不同的时代,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的法治是大有希望的,但中国的法治必定要走一段很长的道路,绝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我们现在已经摆脱了过去完全建立在对领袖崇拜上的错误路线,走向了一个可以给予希望的时代。中国还需要进行更大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很困难,但我相信中国必然要走政治更加开明的阶段。对中国的前途要充满信心,但也要看到中国走向政治民主化的路上还会遇到各种困难,不能太乐观,做好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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