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评媒:死囚捐献器官家人知道吗?

2014年08月18日19:07     第33期      我有话说(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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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清

新浪新闻中心出品

  日前,在中国医院论坛OPO(器官获取组织)建设与规范管理分论坛上,针对私下分配死囚器官的情况,卫生部原副部长黄洁夫说,死囚也是公民,其自愿捐献身后器官,应得到同样的缅怀。

  死囚多数都是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生命或健康的严重侵犯,在民众眼里,万死不赎其罪,因为捐献了器官就可以被缅怀,如何面对那些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情感?

死囚器官去哪儿了?

  众所周知,被判死刑的人,其犯罪行为一定是重中之重。甚至有许多人认为,死刑犯反正被判处死刑了,生前他们作恶多端,死后器官移植不过是废物利用,是一件有利的事。

  真的是这样么?

  在此次论坛上,黄洁夫强调:“一些医院、医生,和司法系统中的个别机构、个人私下获取、分配、移植死囚器官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买卖器官,依法严厉打击。”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领域需要“依法治理”,斩断“暗箱”分配的死囚器官。

  去年9月1日起,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正式运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要求,所有捐献器官的分配过程,必须按照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要求,公正、透明、可溯源。

  凤凰周刊在2008年曾经刊发过一篇《中国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其中提到2005年根据媒体调查,有政策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在医疗界,用死刑犯的器官做手术早已不成其为秘密。

  而在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是,每当有囚犯尤其犯罪团伙被执行死刑的时候,便是医院获得人体器官的大好时机。2005年宋留根团伙案中七名死刑犯被枪决以后,传闻“产生了四个肾”。甚至郑州有医院的医生感叹:“关系不够铁,一个也没有拿到。”在一些泌尿科医生的“黑名单”上详细记载着一些死刑犯的判决地和将要被执行死刑的地点。

  报道科普到:心跳停止的人体,5分钟以后其肝脏就会丧失功能,肾脏也只能维持在半小时内。因此,对死刑犯的现场摘取器官必须在15分钟内完成,并存放到冰盒或灌注保存液。

  一位医生向记者描述了驱车前往刑场对死刑犯摘肾的全过程:“那只死刑犯提供的肾经过了修剪、灌洗、冰冻,已褪去血色,由内至外散发着一种乳白色光晕,令人感到些许圣洁;说它精致一点也不过分,甚至比任何美玉都珍贵。”

  这“如美玉般珍贵的礼物”是否经过了死者本人和家属的同意呢?报道提到,“死刑犯的家属是不可能知道的”。

  2004年9月,《金陵晚报》曾报道说,大陆著名演员傅彪花费约30万元移植的肝脏,就来自山东一死刑犯。

  死刑犯的器官去向之所以隐蔽,是因为“人体器官”中隐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诸多死刑犯的家属并没有与本人遗体见面的机会,更多得到通知的时候亲人已经变成骨灰盒。死刑犯遗体与器官的去向也一直备受公众诟病。

器官捐献来源单一暴露社会弊端

  在2008年卫生部的一次会议上,黄洁夫曾经对媒体说,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器官捐献的主要来源竟是死刑犯,实在有损中国的大国形象。

  最骇人听闻的,是关于不法分子“割肾卖肾”的新闻。黑市的交易令人不寒而栗。也有因经济所迫而主动割卖自己器官的人。“卖肾”甚至成为一种调侃,每当人们向往某项奢侈品,会不自觉地用“卖肾”的自嘲以示窘境。

  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着不法分子们伸出黑手,如果这只黑手伸向监狱,盯上死刑犯们这满身的“珍宝”,在黑暗里不加以遏制,死刑的执行会变成器官黑市。

  关于人体器官捐赠立法的执行,迫在眉睫。也许,死刑犯依然是人体器官捐赠的主要人群,但一定是在“捐赠”的范畴里。

缅怀的不是罪犯,而是公益

  死囚捐赠器官,是一种悔罪和对曾经恶行的弥补。

  2005年《中国青年报》报道,关押在河南濮阳市看守所的死刑犯王继辉偶然看到当地媒体报道一中高三年级学生患肾衰竭,第二天即向看守所申请捐肾。不久,另一名在押死刑犯张玉海也向所里提出了捐肾的申请。年轻的生命得以挽救。

  媒体也披露过一些死刑犯的心声:“我早晚要被判死刑。如果我能把自己的器官捐献给其他人,让别人重获新生,这将是我一生中所具做的最有意义的一件事。”

  可能报道并未能改变所有人对死刑犯的看法和歧视。

  通常,在人们的心中,死刑犯已是没有什么权利可言的,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是刑罚体系里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惩戒罪犯,也震慑他人。

  但死刑犯的人格是无法剥夺的。这也是为什么湖南曾成杰因集资诈骗案判处死刑,女儿曾珊只收到一个骨灰盒,而引发公众的极大关注。

  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即使因犯罪被剥夺了生命,其处置自己遗体的权利仍应切实保障,如果死囚选择了捐赠,正如黄洁夫所言,死囚自愿捐献身后器官应得到同样缅怀。因为捐献身后器官并非死刑犯们“理所应当”的。

  中国人常说,一码归一码。黄洁夫所说的“缅怀”并非对死刑犯的“罪行”缅怀,而是对“捐献身后器官”公益行为的缅怀,死囚已经用生命接受了罪行的惩罚,他捐赠的器官挽救了别人,缅怀是回归人道,也是对对捐赠行为和捐赠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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