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警匪港片《使徒行者》热播,有一幕警察扫荡“黑窝”的场景给不少网友都留下了印象,警察要带“黑社会”们回警署问话,拿出黑色头套让他们戴上。
这是香港法治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个极普通的细节,以免媒体将他们的样貌和身份暴露在公众面前。
17日,在湖南华容县却上演了一幕公捕公判大会。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8名犯罪分子被公开宣判,共5000多人观看了公判活动。他们胸挂写有自己姓名的大纸牌,被五花大绑装进卡车面向路侧,在车辆沿街行进时被众人围观。
四中全会今天闭幕,在公众期待法治中国升级的当下,湖南“公捕公判”令舆论哗然。
公捕公判背后是权力无视法治的蛮横逻辑,尊重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格,是法治文明的当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治的是掌握权力的官员。
对于公审公盘,舆论一边倒地质疑与批判。
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已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通知》将“游街示众”明确定性为“违法”。如今,如华容县,竟将违法之事,作为隆重的“司法传统”。据华容县政府网显示,该县已连续多年召开这样的公捕公判大会。
《兰州晨报》分析:作为一种惩恶警示方式,历史上我们确实对诸如“游街示众”“公捕公判”认知不清,片面地满足于将坏人“置之死地而后快”。“公捕公判”场面貌似庄严的背后,其实是执法的不严肃。
这样熟悉的场面又从何而来呢?
现在的公捕公判、游街示众,就是从文革的旧模具中倒出的新孽障。”光明网评论员直指《公捕公判是文革孽种犹存》,而文革时期的政治便是“无法无天的政治”。
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人格侮辱,更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污蔑。
光明网的另一位评论员高亚洲指出,犯罪嫌疑人是算不得犯罪分子,很可能是清白的公民,即便是已经被宣判的犯罪分子,他要接受的是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在人格上也要遭受莫须有的羞辱。
新京报社论《华容“公捕公判”违背依法治国精神》亦强调,就算这些嫌犯事后被判有罪,他们仍合法享有人格权。
2010年7月,湖南娄底犯人游街示众也曾引发媒体极大关注。而当地娄星区政法委副书记潘汉平却平静回应,“全国各地都在搞,这说明(公捕公判)是个好东西,有它存在的道理”。
而他们所谓的好,主要是“上面的领导觉得好”。恐怕举行过公审公判的各地政府,想法大抵都和潘书记差不多。一为“震慑”,二为“叫好”。
真的有震慑效果么?每年震慑完了第二年接着有犯人被游街,犯罪行为不见减少,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脸么。
“全国各地都在搞”,是当地政府觉得法不责众还是赶时髦?明明是违法的行为,还被解读为“好东西”。又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1988年的《通知》已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可是这么多年来,显然并没有多少官员因此被追责,要不然诸如华容县也不会一直保留这一“传统”。
《河南商报》则指出,基层行政官员眼睛里倘若没有法治,或者认为法治就是“治老百姓”,自己则不受约束,将会严重阻碍实现依法治国的进。
这就是法治建设进入“深水区”后一个无法回避的坎——“以法治民”易,“依法治官难”!新京报社论亦问到,“坚决纠正”,谁来纠正?“追究责任”,谁来追究?这些问题不解决,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就难以在普通百姓心中生根发芽。
到底是治民还是治官?“法治三老”之一的郭道晖在接受新浪采访的时候提到,依法治国的实质是要依法治官,因为“国”代表的是国家机器,也就是国家权力,而权力的载体就是官员。
如果任何禁令只是有通知,到了执行层面却没有行动,甚至发起道而行之,这和一纸空谈又有何差?
该不该公审公判已经没什么可争论,无论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宣判有罪的犯人,他们的人格权都理应被尊重。
公审公判毕竟属个案,而关于犯人也有人格权,在民众那里却还没有共识。
十八大反腐重拳以来,公众通过微博直播和媒体报道直击了落马高官的庭审,从薄熙来到刘铁男,媒体解读庭审细节大多提到,他们都没有穿囚服,剃光头。
但是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呢?在新闻中,他们都穿着囚服,剃着光头,承认罪行。
这种差别,同样说明我们的法治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官员有尊严,普通人就没有,背后是特权运行的逻辑,而不是法治逻辑。
除了这种差别外,还有电视台频频爆出的犯罪嫌疑人的被捕镜头,面部特写镜头,承认罪行镜头,庭审镜头,利用现代传播手段,这种“公捕公判”比湖南这个县城数千人围观,性质更为恶劣。
讨论“依法治国”的四中全会今天闭幕,公众期待每个公民的权利在法治阳光的照耀下被更好的保障。
不仅公审公判这样的“历史倒车”今后绝不允许发生,囚服、光头、出镜这些违反法治精神的做法,也应该停止。(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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