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评媒:吴英案是集资诈骗罪取消死刑序曲?

2014年10月27日19:38     第77期      我有话说(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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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清

新浪新闻中心出品

  长期以来,中国人就有“杀人偿命”的传统思想。如果有一天“杀人”不一定“偿命”时,会不会天下大乱呢?

  据中新网报道,2014年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国内修正案对死刑的“减法”在1997年之后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当时保留的死刑罪名是68项。

  在此次草案之前,中国第一次在修正案中取消死刑罪名是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定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评论认为,这13个罪名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长期不用的,典型的当属传授犯罪方法罪。类似死刑虚置的罪名还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以及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二是经济、金融领域内的非暴力性犯罪行为,例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票据诈骗罪、走私文物罪等。该类犯罪反社会伦理性较弱,对民众的自然感情不会造成什么伤害。

  关于此次进一步减少死刑,媒体分析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草案又对9个罪的死刑做了减法。

  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减少死刑无疑是中国未来刑法修改的大趋势。有法律专家解读,在97年刑法全面修订之前,中国的刑法对于死刑罪名一直在做加法。

  近年连续两次减少死刑,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更是对我国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理念的充分彰显。

为什么中国现在不能完全废除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据媒体统计报道,2014年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目前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中,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但美国、日本和印度执行死刑数量很少。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废除死刑比较早且发展较快的国家,大多是经济发展比较早或者快的国家,由于他们的经济、文化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会不公平的现象相对比不发达国家要少一些,因此,废除死刑不会影响他们的社会稳定和进步,因而,他们往往成为废除死刑的急先锋。

  而相比之下,非发达国家,无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废除死刑,势必会给社会稳定和进步带来不良的影响。废除容易恢复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废除死刑必须慎重。

  北京西城区法院法官王振中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现阶段我国绝不能废除死刑,并且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也不能废除。中国现今仍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阶层、不同地域的人员群体差异极大,因此有必要保持刑罚的威慑水平,规制民众行为,规范社会生活。

  文化学者朱大可也表示:中国人支持死刑,是因为“死亡是对人的最高惩罚”的观念。中国在司法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若贸然废除死刑,势必刺激犯罪率的大幅上升,进而成为中国社会的巨大灾难。终止死刑,只能是一个终极目标。

  在国内明显的是,一方面,呼吁废除死刑的舆论不断,一方面,每一次对于死刑的修正和删除都会引来争议,废除死刑不可一蹴而就,在稳定的发展中逐渐减少死刑的罪名才是稳妥之举。

争议集资诈骗免死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自古以来中国人普遍接受的观念,死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有不可低估的抚慰作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引发媒体和公众的极大关注,每一条死刑罪名的免除都牵扯着公众的神经。

  在此次草案中,关于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免除,中国社科院教授刘仁文介绍,在制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时,集资诈骗罪就曾研讨过要否废除死刑,但并未通过。

  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规定死刑一是考虑到受害人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二是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允许个人搞民间集资。

  但随着市场监管的到位,市场主导地位的进一步发挥,这一类犯罪本身不会再像过去那么频发、高发。事实上,普通诈骗罪本来就没有死刑,因为受害人有贪便宜等过错,其他诈骗类的犯罪也废除了死刑,再单独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从逻辑上也说不通。

  如刘仁文所说,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在此次草案之前一直呼声很高,但并非所有人都如刘教授的观点,支持此项死罪的废除。新华网2013年11月发表郭辉的评论文章《不应该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认为执法部门真正做到了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虑适用死刑。

  文章梳理了此前因为集资诈骗罪而判死刑:2008年核准的汪振东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2011年核准的庄勋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集资涉及2.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5.7万余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

  2013年7月12日,因为执法部门对曾成杰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引发了国人对一个死刑犯的同情。也再次引发对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的争议。

  而前亿万富翁吴英诈骗案也是公众关注焦点,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4年7月,罪犯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吴英不再需要为她的诈骗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

  吴英一案可看做刑法废除集资诈骗死刑的序曲。但因集资诈骗案往往所涉诈骗群体人数巨大,反对废除集资诈骗死刑的声音亦不绝。

中国还剩哪46个死刑?

  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中国的死刑罪名还剩哪些?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

  2.决水罪

  3.爆炸罪

  4.投放危险物质罪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破坏电力设备罪

  7.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8.破坏交通工具罪

  9.破坏交通设施罪

  10.劫持航空器罪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2.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5.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6.生产、销售假药罪

  1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8.走私武器、弹药(取消)

  19.走私核材料罪(取消)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项全部取消)

  1.走私假币罪

  2.伪造货币罪

  3.集资诈骗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强奸罪

  4.绑架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暴动越狱罪

  2.聚众持械劫狱罪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组织卖淫罪(取消)

  5.强迫卖淫罪(取消)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八、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受贿罪

  九、军人违反职责罪

  1.战时违抗命令罪

  2.隐瞒、谎报军情罪

  3.拒传、假传军令罪

  4.投降罪

  5.战时临阵脱逃罪

  6.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取消)

  7.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8.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9.战时造谣惑众罪(取消)

  10.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11.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12.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人权问题专家人权问题专家班文战曾说: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主张适用死刑的理由很多,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也有很多。无论是主张保留的,还是主张废除的,都是从不同的角度考虑的,孤立地来看,都有自身的道理,但是都说服不了对方。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没有死刑的,也应该是没有严重罪行的。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也应该是尽可能地少用死刑,慎用死刑。

  中国刑法对死刑的逐渐减免和废除体现了一个国家向法治文明的迈进与对人权人性的尊重。争议肯定有,质疑也不会消除,但也不会因此停下进步的脚步。(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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