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评媒:无罪?赔偿?追责?呼格案再审六大焦点

2014年11月20日18:27     第95期      我有话说(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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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航

新浪新闻中心出品

  数年来持续引发公众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终于等来了再审的消息。

  2014年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

  从九年前自认真凶的赵志红出现后,呼格的父母等来了启动再审程序。

  十八年前,呼格被执行死刑,真凶赵志红自承凶手后,呼格到底是否被冤杀始终没有结论。

  如今真相大白在即,呼格会不会改判无罪?如果改判,国家赔偿多少?当年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要不要追责?

什么样的刑事案件会再审?

  案件再审是怎么回事,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新浪网就此连线了曾专门研究过呼格吉勒图案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张建伟表示,再审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因为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所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有难度的。

  他表示,“要不要再审,是有条件限制的,是确定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了错误,才会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的前提,就是已经作出的判决具有‘确有错误’,包括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择错误影响到了事实认定,这都会影响再审程序。”

  呼格案之所以能够再审,据内蒙古高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所言,是因为该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项的规定,即发现“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何为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张建伟表示,“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证据本身要真实、可信、客观。“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若干证据最后要形成一个锁链,针对这些证据得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要达到法定证明的标准。

  反观呼格吉勒图案件,没有精斑DNA的化验结果,口供有诱供、逼供之嫌,唯一的铁证就是指甲缝里提取的血样和被害人相同“均为O型血”。

  这么看来既不够确实,也不够充分。按照定罪标准,当初的定罪达不到标准就是错误的。

呼格案会改判无罪吗?

  张建伟指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改判有几种情形,包括事实认定方面的确有错误,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来的证据是虚假的等等。

  在呼格案中,犯罪嫌疑人赵志红交代了27起大案,其中一起就是就是呼格吉勒图的案件,这也是为什么警察当时在讯问赵志红时很震惊。也就是说,赵志红的供述本身也是一种证据,也算是发现了新的证据。

  再回头审视呼格案的判案依据,发现当时判案的证据存在不确实不充分的问题。

  改判通常会出现不构成定罪却已经定罪改判为无罪,该定轻罪却错误地定成重罪要由重改轻;也有另外两种情况,原来定了无罪,但新的证据表明有罪,也应有无罪改成有罪,原本定了轻罪,但实际应当是重罪也要由轻改重。若经过再审发现没有错误,可会维持原判。

  张建伟称,一般认为审判有错误时还不会启动再审程序,一定要对错误有把握才会启动。

  呼格吉勒图案启动了再审程序,也意味着有可能改判。

赵志红是否为真凶跟呼格案再审有啥关系?

  2005年10月23日,在内蒙境内犯下多起强奸、抢劫和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抓。当地公安机关还未来得及庆功,审讯过程中出现的意外状况就打了他们一个措手不及。

  他先后4次向警方供述了1996年春天他曾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平房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强奸、杀害一名妇女。虽然相隔10年,赵志红对作案现场、被害人身高、特征,强奸、杀人过程,包括尸体摆放位置甚至奸尸时间的长短,都有准确的记忆。

  据《华商报》报道,2005 年12月28日,赵志红在看守所接受内蒙古《北方新报》记者采访时再次承认“4·9女尸案”是自己所为。

  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在看守所内递出一份《偿命申请书》,再次交待1996年他曾在赛罕区公厕内强奸杀害了一名年轻女子。赵志红称自己“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因此,他要求法院重查此案,“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但是张建伟认为,再审呼格案本身就是因为达不到定罪标准,就应当改判,并不一定要以赵志红案为前提,赵志红是否为凶手是另外一个案件的认定问题。

  当然,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如果已经认定了赵志红是凶手可以更方便地为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改判提供条件。但实际上呼格吉勒图案是要根据案件本身的定罪证据、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来进行判断。

  比如之前的聂树斌案,是否确定王书金为真凶并不影响重新审查聂树斌案件,当初审理聂树斌时的证据是否充足、是否属实本身也是导致聂树斌案的再审改判。

关键证据丢失对再审有何影响?

  众所皆知,发生奸杀案,要指证凶手,死者体内的精斑是多么关键有力的证据。

  当年调查呼格案的工作人员也曾经在受害人体内提取了精斑,但是办案人员过分自信自己的推理判断和那份牵强附会的口供,在1996年“严打”期间从快从重破案的政治氛围影响下,并没有对此重要证据进行DNA化验。

  时隔18年,这一关键证据早在赵志红自认凶手、内蒙公检法内部重理此案时丢失了,这会不会给再审和改判带来困难呢?

  张建伟指出,证据的遗失问题在办案当中是常见的问题,也是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我们缺少一个证物的保管制度,经常出现过一段时间证物就丢失了,甚至还有情况案子还没有审理完证据就丢失了,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应该建立严密的制度,要规范化。

  呼格案拖了九年了,证物的丢失是否有人为丢失的情况,要进行调查,如果有相关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案件审理时有一个原则,即使证物丢失了,当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该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和处理。

国家赔偿要赔多少?

  如果案件再审改判,呼格确实是冤死的,国家赔偿又能赔多少钱?

  浙江叔侄冤案中,张辉、张高平因“强奸致死”被错误羁押近10年改判无罪,共获得221.14612万元的国家赔偿金。曾因“杀妻”做了11年冤狱的佘祥林被法院改判无罪后,获得了70余万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676元。以此推算,如果不算呼格父母的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呼格的家人大致能得到约91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此外,张建伟认为,在国家赔偿当中,还要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不能使全部的赔偿都由国家来承担,要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能力,进行赔偿数量的判定,如果有赔偿能力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人办了错案,全民买单,这是违背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的,等于纳税人为这些责任人的错误付了款。

当年的办案人员要不要追责?

  张建伟称现在对于办案人员是终身追究制。公安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问题,检察官、法官办案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问题,比如该调查不调查,应该严肃谨慎对待的问题但没有处理,办案草率等。责任追究主要有三方面: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偿责任。

  据新京报报道,全国第一名呼吁再审呼案的检察官滑力加认为,呼案有三大疑点:公安存在主观办案之嫌;缺少直接证据,死者体内精斑未做DNA鉴定;公安涉嫌刑讯逼供。

  曾有媒体记者获得一份十八年前呼案的笔录,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被询问人是呼格吉勒图,呼称自己是无辜的。

  在这份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除了重要证据DNA没有检验,这些口供都足以证明当时的办案人员有逼供和诱供的嫌疑,确实应该追责。

  在呼格冤死十八年后,即便再审改判无罪,获得一笔丰厚的国家赔偿,也为时已晚。

  十八年前的枪声后,呼格早已化为一抔黄土,而呼格的父母、兄弟、朋友,他们的生活轨迹也已不可避免的因而改变了。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晓航 杨箬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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