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新规为反抗撑腰,施暴者你怕了吗?

0

家暴新规为反抗撑腰,施暴者你怕了吗?

第160期

2015年03月04日16:59我有话说(0人参与)
导读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了家暴新规,明确了家暴案件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李彦们能否迎来新的曙光?

开篇语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

  在两会正式开始的第二天,发生了两件跟家庭暴力相关的事。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透露,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差不多今年8月份提交审议。

  另据新华网报道,公检法司四部门在3月4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明确,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摆脱家暴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因遭严重家暴,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杀害施暴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这是中国首次以意见的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中,反暴力者的暴力行为具备一定的正当性,应当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饱受家暴虐待的受害者来说,这是法律为他们撑腰,让他们勇敢的反抗暴力。

家暴受害者成为杀人凶手

李彦李彦

  近年来,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庭暴力。而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引起学界和实务界震动的是四川李彦杀夫案。

  2009年3月,李彦再婚嫁给有三次婚史的谭勇,后者坦白,他以前的三任妻子均被他殴打过,他要改变。而婚后不久,谭勇就开始虐待妻子李彦。

  “他用烟头烫她的脸和腿。他还揪着她的头发撞墙。冬天时,他把她锁在阳台几个小时。”李彦的弟弟李德怀对新浪网说。

  在撞破了丈夫与情人的约会之后,李彦又被丈夫砍下中指。悲愤的她拒绝去医院续接,而是将断指泡在酒里。

  日复一日的家暴阴影之下,终于酿成了悲剧。

  2010年11月,谭勇又一次暴打妻子。压抑了许久的李彦终于在沉默中爆发,她用丈夫殴打自己的凶器——气枪的枪管打死了谭勇,接着分尸、烹尸、抛尸。

  资阳市中级法院和四川省高级法院因谋杀罪将先后判处李彦死刑,最高法不予核准,2014年四川高院法官在资阳市中级法院开庭重新审理,至今没有宣判。

  相似的悲剧也发生在其他人身上,家暴的阴影并不止笼罩在夫妻之间。

  2012年北青网曾报道,家住北京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27岁的郑海龙,和母亲、弟弟一直生活在父亲的家暴噩梦中。

因多年家暴怒而锤杀父亲的郑海龙因多年家暴怒而锤杀父亲的郑海龙

  小学三年级被打得半月下不了床;为躲避殴打从小住在爷爷家,直到中学后才在敢跟父亲同住;27岁的人生有过两次自杀经历,中学快毕业时喝农药自杀仍旧被父亲暴打,还是邻居帮忙送往医院。

  近30年的家暴折磨让郑海龙终于忍无可忍,在父亲又一次用铁锤殴打母亲和兄弟三人时,他夺过铁锤砸死了父亲,随后报警自首,称“死了也比活着强”。

  郑海龙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13年,现代快报报道,南京六合区四周村一对年届六旬的老夫妇因不堪吸毒儿子的长期虐待,在2010年的一天夜里,夫妇俩趁儿子睡熟将他捆绑,用锄头敲死,亲手埋在村外的桃树下,对邻居好友称儿子外出打工了。直到3年后,才被警察发现。

不公平的“故意杀人罪”

1“受家暴妇女拿刀是因为比拿法律容易”

  种种惨痛的案例让杀人者在接受法律制裁时也饱受同情。可在量刑时,法院多采用“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来定罪。

  媒体报道显示,根据2009年以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致死丈夫死亡的48个案件分析,最后发现将近60%的妇女判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这是不公平的。”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冯媛说。

  冯媛告诉新浪网,那些女性,“都是离婚离不成,遭受丈夫威胁、毒打,居委会、110、法院难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走上反抗的道路。”

  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冯媛对新浪网称,“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当事人如果提出自己曾遭受配偶家庭暴力侵害的诉讼请求时,不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病历或者伤情鉴定书,还要向法院提交该伤害结果是由其配偶所致的证据,并且还须证明配偶对自己的这种暴力伤害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不是偶尔发生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很少有夫妻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就会想到要去打官司离婚,要为以后打官司而固定、保留证据。伤害结果是由其配偶所致的证据也更难取到。在现行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下,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往往由于举证不力的缘故,而很难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冯媛说。

  中国传统观念上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在广大三线城镇、农村地区,丈夫偶尔动手殴打妻子、父母殴打孩子并非什么了不起的大事,邻里亲朋除了委婉劝阻,也不会过分干涉“别人家事”。而诉诸于法律,就不免要收集证据,这对广大家暴受害者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受家暴妇女拿刀是因为比拿法律容易”,因此让家暴受害者背上“故意杀人罪”的重度量刑,着实冤枉。

律师联名呼吁将家暴列入法定减刑情节

1家庭暴力

  时至今日,中国尚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

  冯媛告诉新浪网,“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而且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而另一名多年为贫弱妇女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吕孝权也表示,他所在的服务中心从1995年成立至今,代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不下百件,胜诉率仅不到10%。

  转机发生在2014年11月25日。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当天公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借此机会,浙江女律师李艾发出了一封来自全国12个省的30位女律师的联名信,共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家庭暴力纳入刑事审判的法定减刑情节。

  李艾介绍,促使她发起这一建议的,正是李彦受虐杀夫案。

  “一方面,由于缺乏符合家暴受害者需求的社会支持系统,家暴受害者被迫采取暴力手段反抗;另一方面,受暴妇女为了保护自己或家人的安全而实行自救时,却受到法律的严罚,这对于妇女是不公平的。”李艾对新浪网说。

  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曾明确提出:“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然而据了解,在“以暴制暴”家暴犯罪中,“长期遭受家暴”这一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导致对被告人的处罚过重。

  如今,公检法司联合出台了家暴新规,明确了家暴案件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李彦们能否迎来新的曙光?

(新浪网 梁超、易方兴、张晓航 报道)

(新浪网独家原创稿件,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