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时隔7个月后,福清市前司法局局长兼职翻译被控贪污一案今日上午在福建开庭宣判。
5月18日11点半,福清市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宣判,黄政耀无罪,当庭释放。宣判过程持续10多分钟,黄政耀的女儿第一时间告诉新浪网宣判结果。
去年10月15日该案二审开庭,但法院未当庭作宣判。2014 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
据一份当地司法局披露的报告显示,2006年福清市法院审判委员的七名委员,曾以四比三表决通过黄政耀案应按无罪认定,但并未被法院采纳。
兼职翻译,被指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
2002年9月,时年50岁的黄政耀,怎么也没有料到自己兼职帮助申请人翻译公证处申请资料,却被指控为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家财产罪等三项罪名。
黄政耀当时的身份,是福州市的一个县级市福清市司法局的局长。
2002年9月,黄政耀被福清市检察院认为,其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黄政耀被福清检方指控涉嫌的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一审中不予被法院采纳外,贪污罪至今仍未洗去。
1997年,黄政耀获得了一份福清公证处的文书翻译兼职工作。
此前,福清公证处因没有配备翻译相关文书的人员,都是由当地一所中学的老师在翻译完成。翻译费用为20元每件,报酬未做分配,全部归这位老师。
1997年,这位二中老师移民国外。此时,公证处仍没有人能够翻译。当地的老百姓得知黄政耀有这个翻译文书的能力,就找到其办公室请求帮忙。最后,黄答应帮这忙。
黄政耀有这个翻译能力。他部队转业后,进入司法局。他原是解放军某部司令部情报译员,掌握英语、西班牙语等多国语言,因工作出色曾被评为全国十佳司法局局长。
福清公证处工作人员,将申请人需翻译的公证文件,先做好登记和收集,再用别针将翻20元的翻译费夹在翻译件上,一并拿给黄政耀翻译。等翻译完成,再交还公证处人员。
黄政耀兼职翻译公证处的文件,在2002年9月被发现。此时,黄政耀已干了5年。
2002年9月,黄政耀被指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罪等罪被逮捕。
翻译文书,只是法律劳务
上世纪80年代,就曾经出现过类似的“星期天工程师”案件。一些国有企业的工程师,利用星期天去帮民营企业去搞技术开发,收点费用,被定罪,但后来平反了。
律师朱明勇说,不同于那些国有企业工程师,利用国有企业培养他的技术,而黄政耀则是利用他自己掌握的英语翻译能力。“这就跟他下了班去帮别人修自行车是一个道理。”
黄政耀后来被抓,二审代理律师朱明勇认为,与他没有全部拿走这些翻译报酬有关。
黄政耀觉得,不好意思全部拿走全部的翻译收入,于是拿出一部分大概60%,作为劳务费给了公证处帮他收翻译件的工作人员。这也给了福清检察院机会。
实际上,要求翻译的人和黄政耀作为提供翻译的人之间,就是一个劳动合同关系。“这跟司法局,还有公证处毫无关系。”
“公证处在其中的角色,就是代收申请公证的人,需要提交的翻译件和20元的翻译费用。” 朱明勇说。
联合调查组的结论也支持黄政耀。2003年5月10日,由中国公证协会协会秘书长,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公证业务处、协会法律顾问等三人组成联合调查组。
调查结论,认为其“翻译费应当属于翻译者的劳动收入,而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宜界定为国有资产。”与此同时,调查组还将该结果,复函福建省司法厅。
2003年5月16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以公协函字(2003)第17号向福建省司法厅复函明确:公证文书翻译不是公证处的法定职责,而是公证活动中派生出来的法律服务。公证处不具备翻译能力的不能提供此类服务,需要翻译时,可由当事人与翻译者按民事承揽合同办理。无论公证处是否提供协助,均不能视为公证行为;公证收费从1997年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就不能收取翻译费。翻译费应当属于翻译者的劳动收入,而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宜界定为国有资产。
这份来中国公证协会的复函,同时开启了该案此后数年,在部门之间的来回皮球游戏。
虽引起福清司法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福州司法局、厅包括福州市委政法委的重视,但有关翻译费的定性,一直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所采纳。
部门多次协调,作过无罪认定但无果
案件迟迟没有结束。2002年黄政耀被指控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财产,至今12年间,他经历过了3次逮捕,4次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
其律师评价称,这是一个“无聊的案件”。直到2014 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才开庭审理此案。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
案子迟迟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朱明勇称,这与非法的干预有关。
2000年左右的这一次职务轮换背景下,时任司法局局长的黄政耀将被调至福清法院当常务副院长,恰好该变动,与检察院里一副检察长的职务调动产生了相冲。
对方想给黄政耀搞点事情。律师朱明勇转述黄政耀的说法,称对方“不仅写举报信,举报黄政耀盖大楼搞基建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计划生育”,最后是翻译费。
然而,这些举报,在查完之后,从市委、政法委、党政机关再到省里,一次次协调, 但案子一直办不下来。
在一份2003年6月,司法厅作出的《关于福清市公证处涉嫌法人犯罪案件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报告中,可见一斑。
该报告显示,5月11日,时任福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宋立诚批示,决定由福州市委政法委协调此案。5月30日,福州市及福清市的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该协调会。
当时协调会上,多方达成两点意见:要求福清法院将案情上报福州中院,再请示福建高院;牵头协调黄政耀、林秀清二人取保候审。
会后,福清市政法委就二位被告人的取保候审问题立即与法院协调,福清市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此时黄政耀已羁押看守所300多天。
与此同时,福建省高院在2004年5月给福州中院作出“可以定罪,并不能适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批复意见。
事情的曲折可用离奇解释。该报告显示,因当时市委政法委在协调此案,“市中院没有将省高院的批复意见批给福清市法院。”此后几年,省高院个别领导到福州市中院、福清市法院调研或检查工作时,曾询问福州中院为何迟迟不执行省高院对“黄 、林案件”的批复意见。
2009年5月,福州司法局的另一份关于黄政耀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报告显示,2006年6月19日晚上,福清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黄、林案件”的定性意见,经过激烈争论,审委会七名委员以四比三表决通过“黄、林案件”应按无罪认定。
2006年10月16日,福清市政法网和律师网报道“黄政耀、林秀清涉嫌犯罪案件福清市检察院已撤诉”的消息,但该消息很快又被删除。
事情3年后再次逆转。2009年福州市中院将省高院的原批复意见,批转给福清市法院。就在同年4月7日,取保候审达4年之久的黄政耀,再次被福清法院决定逮捕。此时,黄政耀已离开福清,居住在福州。于是,他又被“网上追逃”。
此后几年,黄政耀在取保候审与逮捕之间,来回地变换身份。
2014年6月17日,黄政耀被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检方指控黄还涉嫌的两项罪名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不予采纳。黄不服,随后上诉至福州中院。2014年10月15日,该案二审,在福州中院开庭审理。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