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6月2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向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这是全国人大历史上首次由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并向常委会作报告。
不愿具名的人大制度研究人士表示,此举显示张德江对执法检查的重视,同时,客观上该报告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也会得到有关部门更大程度的重视,有助于推动问题的解决。
打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先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对职业教育法开展执法检查,是该法施行19年来常委会第一次对其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所谓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权的实现形式之一,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与以往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作执法检查报告不同,本次执法检查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亲自作报告。
这在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历史上还是首次。
同时,这也是第一次由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
在此前的检查过程中,张德江委员长还亲自主持了执法检查组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全体会议,亲自带队赴地方检查。
25年97份报告 76次由副委员长作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形成规范始于1993年。
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性质、原则和要求;报告的提出和审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的处置,以及如何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等内容。
在此之前,是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的探索阶段。
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可查到的最早的执法检查报告是1991年,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波向常委会作报告,报告内容是检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
根据历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91年至2015年25年的97个执法检查报告显示,1995年以前,执法检查报告由全国人大某个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作报告。
1995年以后,基本固定由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作执法检查报告。
期间也有例外,比如2009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云龙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执法检查入法已近十年
实际上,执法检查这一监督方式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即已出现。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3年6月29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检查宪法在我市执行情况的汇报》。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进行法律实施状况的调查研究,这是执法检查的雏形。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将执法检查的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1991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在总结各地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时指出:“人大常委会要把制定法律和法律制定后的监督检查放在同等重要地位。”
1992年2月,万里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对所有法律实施的情况,都要进行检查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检查监督。”
此后,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成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被广泛运用。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把执法检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落实整改情况需在6个月内反馈
梳理近年来的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发现,执法检查工作通常在每年的3至7月份进行,根据不同的内容,一般持续一至两个月的时间。
比如,今年执法检查就是在3月至5月间进行。执法检查组分为四个小组,先后到各地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等。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进行先期调研,提出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组,张德江担任组长,3位副委员长和1位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有20多位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整理出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后,以书面形式交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要求他们在6个月内将落实改进的情况向常委会反馈。
(新浪新闻极客 刘洋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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