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建国来第二位最高法院副院长落马了。
7月12日下午4点半,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奚晓明之前落马的最高法院副院长是黄松有,值得注意的是,他们都是民商领域的权威。
包括财新在内的多家媒体报道称,奚晓明的落马可能跟山西煤商张新明的一起百亿矿山争夺案有关。张新明2014年8月已被有关部门控制。
2012年该案判决后,即引起巨大争议,民法学界权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称:“这个判决颠覆了十几项法律原则和制度。”
该案另一方律师告诉新浪《新闻极客》,从2013年开始,他们申请案件再审已有两年,至今未能得到裁定,“据我们所知,没有给裁定也是与奚晓明分管这个工作有关系。”
该律师还强调,“张新明能通过这个案件赚到80多个亿,他就要做一些什么事情来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没证据也不能说有什么问题。”
一起原告赚到80亿的诉讼
姬敬武是矿山争夺案中山西省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吕中楼的代理律师。
从2013年开始,姬敬武申请案件再审已经两年,至今未能得到裁定。
“法律规定,申请在三个月之内就应该给一个裁定,告知受理还是不受理,但现在已经超过法律期限有20多个月了也没给。”
姬敬武向新浪《新闻极客》表示,“据我们所知,没有给裁定也是与奚晓明分管这个工作有关系。”
姬敬武表示,“张新明能通过这个案件赚到80多个亿,他就要做一些什么事情来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没证据也不能说有什么问题。”
张新明的上诉代理律师李飞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否认奚晓明被查和该起诉讼有关。
另一方当事人则为在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这个在2005年被称为“山西能源首富”的人。
财新报道,2004年3月,张新明在晋城市阳城县投资1800万元获得金海煤矿60%的股权,北京鑫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鑫业)持股40%。
金海公司刚刚取得了阳城大宁金海煤矿54平方公里、4亿储量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7年3月。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评估,金海公司应向国家缴纳近2.24亿元的采矿权价款。
2005年12月,张新明和北京鑫业遭遇资金短缺,无力缴纳后续价款,张新明、北京鑫业分别出让13%、15%股权。阳城煤运付出了84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同时为张新明所持的金业集团旗下跃峰洗煤厂和北京鑫业分别提供了借期六年的2.8亿元委托贷款。
获得金海煤矿28%股权后,阳城煤运缴纳了6100万元资源价款,该采矿权得以延续。
同时,2006年至2007年间,张新明及其所控公司,由于资金短缺等问题,先后通过借款、股权转让等方式,陆续向山西沁和能源集团董事长吕中楼所持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沁和投资)借款1.25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76号判决书内容显示(以下简称76号判决),2007年5月23日,金业集团与沁和能源签订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沁和能源以150万元的价格收购金业集团在金海公司5%的股权,沁和能源公司借给金业公司5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合作的开始。
同年9月,张新明及其关联人、北京鑫业、沁和投资、阳城煤运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张新明转让金海煤矿46%股份、北京鑫业转让15%给沁和投资,沁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金1830万元;沁和投资和北京鑫业签订合同,为北京鑫业提供3.75亿元的五年期无息贷款,张新明提供担保。
财新报道,在办理工商手续前,沁和投资和北京鑫业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无息贷款变更为直接支付2亿元。
2007年底,张新明又把最后持有的1%金海煤矿股权转让给沁和投资,金海煤矿的股权结构变为沁和投资占股62%,阳城煤运28%,北京鑫业10%。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一份的终审判决书显示,沁和投资为获得以上股权,经张新明承认的款项支付合计有4.23亿元。
上述交易完成后,阳城煤运和沁和投资开始对金海煤矿进行设计、规划。此时,该煤矿市价急剧飙升至百亿元。大宁金海煤矿升值以后,2009年上半年,张新明希望要回曾经出让给吕中楼的股权,但是遭到了拒绝。
随后,从2010年3月至2012年6月,沁和能源和阳城煤运先后遭到张新明及其关联人、北京鑫业一连串的起诉。起诉均要求要求作废当年签订的金海煤矿转让合同,归还股权,理由是当年转让价格过低。
提前透露出的判决结果
张新明在山西高院和最高法院两次审理中,均胜诉。
76号判决认为,由于沁和能源、沁和投资与山西金业、张新明之间整体合作框架下的一系列安排未能实现,双方的合作关系无以为继;沁和投资基于双方合作的总体安排取得了金海公司的股权,但山西金业一方在合作关系中未获得相应的利益,沁和投资亦不能证明其支付了合理的股权对价或者以其他权益进行了兑换,其结果为双方利益出现重大失衡,山西金业一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山西金业一方请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并要求沁和投资返还股权,符合公平原则”。
诉讼的胜利意味着张新明可从中赢得84亿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30多份新证据。
姬敬武对二审程序质疑,“不开庭审理、不给当事人辩论的权利,不依法组织证据质证。”
为此,姬敬武曾5次申请公开审理、辩论权利以及申请依法进行质证,但均无结果。
76号判决书显示,该判决是提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组”决定的。
姬敬武质疑张新明起诉的证据《股权置换与债务重组协议书》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非原件便为无效证据,不可能根据无效证据做出判决。 而转让股权的合同还没有解除,也没有认定无效,那怎么可以就让退钱和股权呢?”
法院支持了张新明诉讼请求,姬敬武认为“这太离谱。”
姬敬武告诉新浪《新闻极客》,他们是在2012年10月22日收到的判决书,不是公开判决,而是通过邮寄的方式给当事人的。
但在9月份的时候,张新明便在外边说法院已经判他赢了,还要在10月26号之前下判决书。
“我们很惊奇,还没有判决,他怎么就知道赢了呢?”姬敬武说。
法学界亦曾针对此案判决组织过研讨会,多位法学家均对此案判决表示质疑。
该研讨会的会议记录发表在司法评论网上,该记录显示,梁慧星认为,一审判决依据一份置换合同的复印件,作为认定事实和判决的依据,显然是错误的。不仅是挑战法律人的常识,也是在挑战人们的生活经验和常识。
“二审判决书中只引用了程序法条文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而没有引用任何一条实体法的条文,这是前所未有的。” 梁慧星称。
争议巨大的案件被编纂到奚晓明在2013年编著出版的法学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一书中,并将此案作为“如何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应予解除”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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