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继承案律师:相信老人不会违法代孕

2014年09月19日12:47     第58期      我有话说(0人参与)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因车祸身亡,留下4枚冷冻胚胎。双方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一审被驳回后,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9月17日在无锡中院二审落槌。法院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4枚胚胎将如何处置?对于四位失独老人而言,仍是未知数。

  52岁的原告沈先生9月18日告诉新浪网,他已经看到法院的判决书,对于如何处置胚胎,“自己暂时没有考虑,这还需要与亲家刘先生夫妇商量下。”

  “请相信他们讲的话。”沈先生的代理律师郭伟律师亦表示,老人不会违法用胚胎去做代孕。”

 

亲家从对簿公堂到联手对抗医院

  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郭伟律师律师看来,这场官司有两大“反转”。

  沈某夫妇去世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四位老人为了延续香火,都要求取得冷冻在医院里的胚胎的继承权,两家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今年春节,宜兴法院将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鼓楼医院追加为此案第三方。当鼓楼医院方面出现在法庭后,本属于原被告两个家庭的争议,变成了“内部矛盾”,他们需要联手与医院争夺对该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医院方面在法庭上表示,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沈某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5月15日,一审法院驳回了老人的请求,理由是“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这个结果让老人们无法接受,庭审现场他们达成共识,“把咱们之间的争执先放放,现在先要把胚胎处置权争取到。”

二审“逆转”让老人处置冷冻胚胎

  四个月之后的9月17日,无锡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宜兴法院民事判决,并改判4枚冷冻胚胎由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

  对于本案的第二次“反转”,郭伟律师律师认为,鼓楼医院方面一直强调4个胚胎被拿走唯一目的就是代孕,“这是主观的臆测,说白了就是有罪推定”,因为“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

  在一审判案时,法官认定“胚胎是特殊之物,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它能否被继承),因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且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规定也不许医院随意转让、赠与。所以一审法院可能基于以上原因判决胚胎不适用继承。”郭伟律师补充说。

  “这也是鼓楼医院方面一直坚持的观点。“郭伟律师说自己在庭审现场就进行了回应:“你不能用胚胎的实用价值,来抛弃附加在它身上的情感的因素,它承载了很多东西”,就如同“一张废报纸在你眼里是废纸,可能在另外一个人的心中是无价之宝。你不能用你的观点,强加到他人的身上。”

  虽然该观点并没有获得一审法院的认可,但郭伟律师对此很坚持,二审辩护依然采取这个辩护意见,并最终奏效。

最具“人情味”的判决书

  为何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郭伟律师给出的答案是“每个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思考和理解,对同一个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

  二审判决书中,有一段话格外引人关注,很多网友认为这是近年来最具“人情味”的一份判决书。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原告儿子、儿媳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这对年轻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已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郭伟律师对此评价,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决书“说理说得非常充分”。

“老人不会违法用胚胎做代孕”

  据郭伟律师介绍,二审判决结果下来后,当事老人对结果很满意。接下来,摆在老人面前的难题是如何处理这4枚胚胎?

  郭伟律师称,在二审庭审现场,鼓楼医院方面态度也很明确,不管官司判赢还是输,他们都会保管这些冷冻胚胎的。

  沈先生在电话中向新浪网表示,已看到法院判决书。对于已获得监管权的胚胎如何处置,他说自己暂时没有考虑,这还需要与亲家刘金法夫妇商量下。其还表示,目前这4枚胚胎仍在南京鼓楼医院存放。

  与四位失独老人相伴一年多的郭伟律师说,这四位老人选择相信法律,没有选择采取极端的手段和方式,最后法院通过判决作出了让他们接受的、也符合社会价值观的结果,这应该鼓励的。

  “请相信他们讲的话,老人不会违法用胚胎去做代孕。”郭伟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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