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摔狗事件”双方被拘,“以恶制恶”也不妥
第三只眼
吴某某是“摔狗事件”中的受害者,但她也是后续的人肉风波中的加害者。
“疑因索酬不成摔死小狗”事件,近日有了新进展。据新华社报道,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经缜密调查后,对违法人员进行了如下处理:
捡狗一方的当事女子何某某,因利用网络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行政拘留7日;狗主人吴某某等4人因利用网络散布他人个人私密信息,被行政拘留7日。
当初“摔狗”事件引发热议,如今扮演不同“角色”的5个人,都以同一个法条被处以7日拘留,颇具戏剧性。
在该事件中,摔狗者何某某被拘,合乎不少人的预期。而狗主人吴某某被拘,则在网上引发部分人的同情,认为她是“受害者”。
没错,吴某某是“摔狗事件”中的受害者,但她不是后续的人肉风波中的受害者,而是加害者。在事件的后续进展中,被网络人肉、电话骚扰、花圈堵门的何某某,同样是受害者。
毋庸置疑,何某某是“摔狗事件”的始作俑者,作为狗主人的吴某某对其摔狗行为,完全可以依法追究,何某某也该受到法律惩处,付出应有的代价,包括民事上承担柯基犬致死后不菲赔偿费用。
但从新闻看,个人隐私被扒、生活严重受影响等后果,已经远远超过了她本该承担的责任——她成了一个没有秘密的人,她的住址电话尽人皆知,门口曾摆满花圈,甚至和老公被迫离婚。
吴某某始为受害者,后成加害者,还连累了三名“帮助”她的网友,最终因此受到处理,不冤。
这也是种警示:网络维权没问题,但就算是出于无奈,也该“依法”。一旦超越了法律的底线,发展成为泄露隐私、网络人肉,那就成了以恶制恶,纵然动机可取,行为也已逾越了合法边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事实证明,很多披着正义面纱的“人肉”或“以恶制恶”,同样是一种恶。它会将本可借助法律手段实现的正当维权,变成另一种为恶。如今的处理结果,就是对这类伪正义论调的有力回应: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一言一行须恪守法律规定,随意曝人隐私或发动人肉绝不可取。
无论如何,“以法制恶”才是正途。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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