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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不能让“网约工”成了“三无”人员

新京报:不能让“网约工”成了“三无”人员
2018年04月28日 01:11 新京报

  原标题:很多“网约工”成了“三无”人员,不妥

  点解?

  文 | 左生一

  外卖送餐员、保洁阿姨……这些业界俗称的“网约工”,在给我们带来生活便捷的同时,他们自身却有可能在工作中面临着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劳动保障不到位等“三不”现象。新华社昨日一篇报道将这一社会问题再次推向舆论风口。

  部分“网约工”陷入“三不”尴尬境地的关键在于,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社会各界对于这类新生事物之下的关系该如何界定尚有分歧。

  比如南阳某平台公司与网络主播发生纠纷,劳动仲裁委认定是劳动关系,但法院却判定为劳务关系。对平台来说,确定其与“网约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有很大差别。

  这是一些平台敢于对“网约工”“三不”的底气。也是具有“滞后性”的法律未能将互联网平台这类新生事物纳入法律“管辖”的必然结果。

  但它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它不仅影响着“网约工”所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正如新华社的报道所称,“三不”问题正“影响着行业健康发展和优质服务的提供”。它还可能给社会稳定团结带来消极影响。

  国家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2020年,共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预计将超1亿人,其中全职参与人员约2000万人。

  实际上,不管国内还是国外,有不少观点认为是“网约工”与平台方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因此需要平台方给“网约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比如2015年6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劳动委员会对一名司机起诉优步公司的纠纷案做出裁决,确认该司机与优步是劳动关系。如此裁定的关键是,该司机所从事的工作或业务并未脱离优步公司的业务范围。虽然优步公司缺乏对该司机工作细节的监督管理,但对司机的整体运营却保持普遍性控制。该司机的工作是优步公司整体运营的一部分。

  因此,眼下可行的办法是,由工会或相关机构介入,将一些不满足“网约工”合理诉求的平台方列入相关失信名录,公布其不得“网约工”欢迎的行为。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恶意对待“网约工”的互联网平台,达到一定量的就应该考虑列入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黑名单”中。

  因为不善待“网约工”的平台方,同样是在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破坏诚信社会环境。

  从长远来说,明确“网约工”与平台方的关系,不能任由不同(层级)的仲裁和法院做出不同的裁决,导致“网约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则是法律应有之公平正义的体现。当前的这种“模糊关系”只会让互联网行业的“雇佣关系”进入恶性循环,而无法自我消弭矛盾。

  □左生一(媒体人)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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