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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月三十一日电(记者 陈建)今天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根据澳门特区 基本法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对澳门原有法律中抵触基本法的规定作出处理,是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本法赋 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澳门现在适用的法律,既有澳门本地制定的,又有葡萄牙主权机构制定的葡萄牙全国性法律和专 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其表现形式有法律、法令、训令、批示、决议等。它们不仅数量多,而且情况复杂,加上澳门法律本地 化的工作起步较晚,因此,葡萄牙方面至今未能明确澳门目前究竟有多少项有效的法律。 澳门特区筹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审查澳门原有法律的范围,即: 一,只审查澳门本地立法,而不审查葡萄牙法律。 二,只审查法律、法令,对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重要者外,一般不予审查。 三,确定审查澳门原有法律的时限为从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制定的澳门本地立法。 根据以上原则,筹委会实际审查的澳门原有法律为八百五十五项。 《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把澳门原有法律中抵触基本法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极少数整部法律、法令与基 本法相抵触;二是一些法律或法令中有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三是几乎每一个法律、法令都存在用词和名称抵触基本法的情况 。 对于上述原有法律抵触基本法的情况,决定采取区别处理的方法,以体现主权原则,保证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利于平 稳过渡。 决定在附件一中列举了《澳门立法会选举制度》、《议员章程》等十二项法律、法令。它们有的是体现葡萄牙对澳门 殖民统治,有的是与基本法规定的政治体制和其他制度直接抵触。随着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些原有法律理所当然 地应予废除。这些原有法律被废除后也不会出现法律空缺。因此,决定规定,上述法律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列于附件二的三项原有法律,有关于核准发出澳门居民身份证之新制度的法令的等。从整体上看是抵触基本法的,不 应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所规范的内容在实践中涉及的范围较广,且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关系到具体权 利和义务的承袭,如果简单地将之废除,会对澳门的平稳过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决定第三条规定,对这类原有法律不采用 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参照行政区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 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参照原有做法处理有关事务。 八百五十五项澳门原有法律中,大多数法律、法令在整体上不抵触基本法,可以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但其中存在 部分条款与基本法抵触的情况,抵触基本法的条款不能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决定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并将有关条款 列入附件三。 澳门原有法律中大量存在的问题是,几乎每一个法律、法令都有一些名称、词句或表述与基本法的规定不符,与中国 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现实不符。这是历史造成的。因此,决定第五条提出:采用为特区的原有法律,自回归后,在适用时, 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这体现了凡能通过适用原则解决的,尽量用适用原则解决,凡能留待特别行政区自行 处理的就留待特区自行处理的精神。 此外,附件四还提出了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中的名称或词句在解释或适用时一般须遵循的替换 原则。 由于筹委会仅着重对澳门原有法律中的法律和法令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全部澳门原有法律,且尚有部分法律、法令 由于没有中文译本未作审查,因此,决定第七条规定,如发现被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原有法律与基本法相抵触,可依照基 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回归后,葡萄牙主权机构制定的法律不能继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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