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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电信网互联互通管理法规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2日 20:19 新华通讯社

  新华社信息北京11月2日电:中国电信领域引入竞争以来,政府部门首次出台有关互联互通的正式法规--《电信 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日前已由信息产业部正式下发。

  该《规定》共分十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电信企业的义务》、《互联技术规则》、《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 算》、《互联协议和工程建设》、《互联时限》、《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互联协调与裁决》、《罚则》以及《附则》。该 《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拥有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卫星移动通信网、数据通 信网以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它通信网和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企业。

  《规定》明确了电信企业的义务,阐述了主导电信企业的定义,即指经营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并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 务市场份额50%以上的电信企业,以及由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其他电信企业。《规定》指出,主导电信企业有义务根据其他电 信企业网间互联的需要,配置、改造、扩容其网络以保证各种类型互联的实现。主导电信企业和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应在规定 时限内实施互联。互联双方保证网间的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质量。

  《规定》在互联技术规则中规定,用户有权自由选择使用长途网络,归属电信企业应在发端为用户接入其选择的网络 。用户没有选择长途网络时,归属电信企业代为选定路由,具体路由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不同电信企业的国内长途电话网采 用统一的长途区号。除固定本地电话网以外的其他电信网,由信息产业部根据需要分配网号。

  在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方面,信息产业部制订了电信网结算办法,要求电信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电信企业每年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本网与互联有关的收支情况以及互联成本,经信息产业部指定的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后,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 理局。网间结算费用标准应以成本为基础确定。在电信企业互联成本尚未确定之前,结算标准暂以资费为基础核定。

  有关互联协议和工程建设,《规定》指出,电信企业签订(或修订)的互联协议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规定》还就互联时限以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互联协调与裁决以及有关罚则。目前该《规定》已开始 施行。

  有关企业人士及专家评价,该《规定》的出台将对中国电信企业展开公平、有序、有效的竞争,保障电信网间公正、 公开、迅速、合理的互联,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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