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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洪伟、通讯员仁达)《广州市地下铁路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条例》从地铁 的建设、设施、运营,到安全管理及违反者应负的民事或法律处置,都做了具体规定,违反条例规定者将受到处罚,最高罚款 达5万元。这是笔者从昨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广州市自1993年12月28日地铁一号线开工以来,市政府分别在1994年和1997年以政府令的形式 ,颁布了地铁管理的两个政府规章----《广州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规定》。但由于行政处 罚法施行后,原规定有一部分已失效,地铁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执法主体资格,只能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的 形式取得;地铁的建设、设施、运营等管理实际也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此背景下于今年8月6日制定了 该条例,并于9月24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具有突出的地方性特色。一是授权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的执法权力,明确授权地铁经营管理 单位行使相关的处罚权,对于违反条例的个人或单位实行从20元到5万元的罚款,有的甚至要负民事或刑事责任。二是设立 了地铁控制保护区和特殊保护区,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必须经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协调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加以严格监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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