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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规定职务发明人可持专利参与分配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11月5日 10:07 长江日报

  职务发明人在过去只能获得奖励,今后可持专利参与分配。

  我市最近出台的这项政策,在昨天的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工作会议上引起了特别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马连元表示,允许职务发明人以专利参与分配,将在专利法的修改过程中得到体现。

  职务发明是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1992年修订的中国专利法规定,全 民所有制单位就职务发明申请专利,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职务发明人可以获得奖励。

  这种奖励到底是多少呢?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一项发明专利被授权后,职务发明人可获不少于200元 的奖金。如果这项发明专利得到实施,职务发明人可提取税后利润的0.5%—2%。

  这项规定在当时已经是很大的突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的价值开始被重新认识。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又把技术 明确为可以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之一。

  作为全国专利工作试点城市,我市一直在探索建立职务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上月出台的《武汉市加强专利管理促进 创新体系建设纲要》,提出了“实行以专利参与分配的政策”。

  采取股份制形式实施专利技术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该专利股份30%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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