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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讯 为推动本市空置商品房的销售,促进住房消费,市物价局昨天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空 置商品房时,以1999年8月1日前制定的销售价格为依据,只能降低,不能以任何理由提高。 通知规定,在可享受减免税费期间(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商品房价格只能降低, 不能提高。企业在向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申请后10天内,应将正在执行的《售楼价格表》送达同级物价部门备案。以后如发生 销售价格下调,应在调价后10天内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应明码标价开展销售,公布《空置商品住房降价备案 表》,并向购房人提供有效证明,以便购房人申请减免相关税费。 通知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商品房住宅成交价格的监测分析,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提高1999 年8月1日前制定的销售价格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相关报道: 北京贷款买房创新高 相关报道: 海南“度假村”北京低价卖 相关报道: 建行北京分行:10个工作日拿到住房公积金贷款 相关报道: 北京市已预售经济适用房近一万套 相关专题:房改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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