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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文化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查禁“法轮大 法”音像制品。 通知说,按照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公安部通告精神,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凡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内容的音像制品,均属非法音像制品,必须予以查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音 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对音像市场进行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出租、放映宣扬“法轮大法”的音像制品 ,一经发现要立即收缴和销毁,并依法对经营者予以处罚。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或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移交公安机关 处理。 相关报道:法轮功事件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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