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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取消最低消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6日 09:08 中新社

  北京消息:北京市饮食业经营者应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 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条件。消费者有权拒绝交付标明的价格之外的费用,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而拒不改正的,应按消费者合理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这是最近颁布的《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明文指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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