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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六一”枪击交警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7日 05:16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李己平)7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六一”枪击交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永文犯有 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犯有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有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宋吉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鹏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经审理查明:6月1日17时许,上述3被告因与公交车抢道发生争执,宋手持“五四”手枪将司机张艳慧强行拽下 车。正在此处值勤的交警蒋国槐前来劝阻,宋吉吉用枪指向蒋头部,并空膛扣动扳机威胁恫吓。随后3被告将蒋强行拉上车, 驾车而去。交警接到群众报告后围堵该车,上车处理问题,其中交警王勇去拔车钥匙,被李永文推开。争执中李跳下车,向车 内交警击发一枪,子弹从车顶穿过。随后,李又绕到车的右前方,向已站在车下的交警石成军、蒋飞等人连开3枪,打倒其中 2人,并以威胁手段阻止交警和群众救护受伤人员,最终造成交警一死一重伤。

  法院认为,交警拦截运钞车是为了解救被强行拽上车的值勤交警,处理问题时欲拔下车钥匙虽有不妥,但并未对运钞 车安全构成威胁,不能构成李开枪杀人的理由。李、宋2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根据李永文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 、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3被告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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