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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港定居有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7日 10:10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明光,通讯员傅强)昨日下午,省公安厅公布了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以下简 称“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赴港定居的具体规定。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赴港定居申请、审批程序是: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报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核,送香港入境事务处复核确认后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 证明书》,再由我省公安机关按“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赴港定居配额安排出境。各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前往港澳通 行证》时,将“居留权证明书”附贴在《前往港澳通行证》上,持证人出境时一并交边检查验放行。

  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通知,省公安厅同时开始受理符合《基本法》规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非婚生 子女(以下简称“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的申请。此类人员申请赴港定居除履行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申请审批手续外,还须提 交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资料(如母亲怀孕时父母同居的证明、产前检查证明、父母交往证明、他人旁证等),并接受基因(D NA)测试。由于基因测试问题比较繁杂,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正在与香港特区政府商议具体操作办法。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即视为申请香港“居留权证明书”,从8月5日起,申请人 须填写新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新印制的《申请表》一人 填写两份,一份为白色,内容包括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栏目;另一份为粉色,内容不含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栏目,其余内容与白色 申请表相同。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粉色《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出生证明、户口证明、父或母的香港永久性居 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明复印件)、《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去港定居身份审核确认表》按现行渠道上报省公安厅出 入境管理处,再转送香港入境事务处审核确认申请人居留权资格。按照要求,8月5日前填写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 请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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