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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改方案即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8日 14:33 中新社

  据北京青年报今天报道:北京房改方案近期出台,具体条款将参照贵阳的做法。

  这是在日前结束的北京房地产交易展示会上由房改办常务副主任苗乐如发布的消息。在专为参会者举办的房改形 势报告会上,苗乐如透露房改方案原则上已基本确定,将于近期出台。由于贵阳房改方案既有效约束了旧住房体制留下的不均 ,又在货币分配的方式上兼顾公平,可有效促进住房消费,所以成为北京房改方案的重要参照。

  在分析贵阳房改方案的特点时,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龙奋杰老师说,贵阳方案的两个概念很有价值,即存量补 贴和投资收益率。存量补贴是指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过去工资构成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是将存量住房 资产按现值评估后,根据工龄职级给予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具体做法是1998年12月31日前在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或 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存 量补贴将以往的隐性支出转到工资中,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杜绝分配不公的现象。

  投资收益率是指将职工在过去房改中购买住房视为房地产投资,并参考同期银行最高储蓄存款利率测算的一种收 益率。在计算土地收益的补交金额时对已购房职工给予适当政策优惠,即按届时相应地段微利住房价格减去职工已交购房款及 其投资收益,再减去存量补贴所得的数值核定。投资收益率概念体现了早购买房改房早受益的原则,保护了最先参与房改的居 民的利益。

  但从土地收益补交计算方法来看,贵阳将各地段住房价格定为该地段经济适用房价格,其1999年经济适用住 房价为1200元/平方米,不同地段的地段收益差额分为五档,一档和五档之间的差额才450元。

  附: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

  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略)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涉及的有关概念

  存量补贴:是指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过去工资构成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是将存量住房资 产按现值评估后,根据工龄职级给予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增量补贴:是指将国家和单位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投资的各种隐性支出转化而来的资金,补贴给职工用于住房 消费。这种补贴将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中。

  投资收益率:是指将职工在过去房改中购买住房视为房地产投资,并参考同期银行最高储蓄存款利率测算的一种 收益率。它体现了早改早受益的原则。

  三、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略)

  四、住房分配货币化基本办法

  按照“资产职工分头算账,过去将来两相衔接,存量按照工龄补偿,增量分步理入工资,租售价格统筹调整,多 种支付并存过渡”的总体要求,考虑土地收益和合理的租售比价,统筹调整租、售价格。同时,针对职工工资构成中住房消费 含量不足的状况,给予职工存量和增量两种住房补贴。职工使用工资、公积金、住房补贴和贷款等多种形式支付住房费用。

  五、存量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一)存量补贴的对象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 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

  (二)存量补贴的标准

  1、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620

  副科级干部730

  正科级干部78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9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10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1280

  正厅级干部1450

  2、企业干部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组织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规定,对应上述标准套用。

  3、集体企业职工的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其主管部门核定结果执行。

  4、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 记15%;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三)计算公式

  存量补贴:现职级年补贴额×1998年前实有工龄(含1998年)

  六、增量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均享受增量补贴。为确保住房资金 良性循环,我市近期增量补贴采用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过渡办法。原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5%不变,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交率调整为15%。有条件的单位经省、市房改办批准,可高于此标准。房价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 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减发或不发增量补贴。

  七、新老房改政策的衔接

  过去历年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住房的住户,继续享有原政策规定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权益。本 方案实施前经批准并已开工、在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集资建房,允许职工按已核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并给予全 产权。

  上述房改房上市交易时,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94>43号)的规定 ,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过去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继续按原规定办法补购全产权。199 9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补购全产权的,按1998年房改成本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1999年7月1日以后补 购全产权的,按该住房所处地段当时的经济适用房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

  八、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

  为加快培育住房市场,允许和鼓励已按房改价购房的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即补交包含土地收益的房价与原实 付购房款之间的差额。为体现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在计算差额时对已购房职工给予适当政策优惠。该差额按届时相应地段微利 住房价格减去职工已交购房款及其投资收益,再减去存量补贴所得的数值核定。

  购房职工补足土地收益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不再缴 纳土地收益。为简化操作,对差额在1998年底一次核定,以后每年按银行基准利率加算利息。

  九、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略)

  十、住房的出售和上市交易(略)

  十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略)

  十二、住房管理(略)

  十三、培养新的住房消费方式(略)

  十四、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略)

  十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肃政策(略)

  十六、属地原则和郊区、县(市)房改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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