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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 广东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10日 11:40 南方都市报

  (记者 邹高翔 通讯员 刘洪群)

  本报讯:在刚刚结束的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上,《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获得通过,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法 律援助的地方法规。昨天,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蒲皆祜接受 了本报记者专访。他说,《条例》颁布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法 律援助是一项政府行为。法援经费将有保障

  广东在全国最早成立法援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最早 成立省级和区级法援机构(分别为省中心和深圳市宝安区中心)。 目前,全省所有地级市和44个县区成立了法援机构。

  法援机构都面临着经费紧张的问题。因此,《条例》明确政 府是法援的主体,必须在机构和经费上给予保障。经费由政府财 政拨付,由法律机构管理,专款专用。援助对象拓宽

  经济困难、案件具备胜诉可能的公民,及由法院指定需要提 供辩护的刑事被告人,都是法律援助的对象。非广东户籍人士案 件发生于广东,亦可申请法律援助。但有一个前提:必须持有公 安部门发放的暂住证。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福利组织也可申请 法律援助。开展工作更为便利

  《条例》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 支持、配合法援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这项规定具有法规的强制约 束力。

  对法院配合法援工作,《条例》有明确规定:法院对指定的 辩护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或 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有管辖权的法援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经济困 难的证明材料。行政机关向法援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也应当减 收或者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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