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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加强监督 又不越俎代庖 析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24日 22:53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四日电 题:既要实施监督 又不越俎代庖——析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

  中新社记者 陈建

  来自平民百姓和人大代表的反反复复的呼吁,今天上午终于有了一些确实的回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开始制定有 关加强监督的法案,以清除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司法。

  此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审议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

  人民要求“外部监督”

  执法不公,执法犯法,循私枉法,越权办案、违反诉讼程序办案……一些发生在司法机关中的问题,已成为当今内地 百姓议论的焦点。要求加强监督的呼声正日益高涨起来。

  一九九三年以来,每年一度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先后有一千六百多人次代表提出五十一件议案,要求制定监督法,并 制定对司法机关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

  现行法律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既应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工作汇报,专题报告,也应包括对审 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对审判检查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不仅是为了督促其纠正某个错案, 更重要的是为了督促和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监督依据五项原则

  总共二十四条的监督规定草案,体现了下述五项原则:

  ——依法原则。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要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后原则。从草案界定的实施监督的范围来看,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主要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进行,即 重大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并且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干预后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集体原则。遵循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草案要求,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时,也要按照人大常委 会的议事特点和程序,集体研究,依法进行,以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不干预司法原则。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人大常委会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办理或审批具体案件;二是对重大违 法案件,人大常委会可以督促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纠正、处理,而非自己出面处理。

  ——必须接受原则。草案规定,对于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大违法案件,有关法院、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做到有错必 纠,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这也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

  不受监督就换“位子”

  为维护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草案对有关人员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

  例如,草案列举了四种需受到处分或者惩戒的行为:对于受监督的案件,不办理或不按期办理的,不提供资料或提供 假资料的,打击报复提供资料者的,泄露秘密或徇私舞弊的。

  如果有上述四种行为,情节严重者,根据草案,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 ;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构成犯罪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对于违反草案规定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可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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