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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汇报:取缔法轮功於法有据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8月9日 15:48 中新社

   对於内地依法取缔以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本港有传媒和政客故意从三个方面误导 市民:(一)声称本港没有取缔法轮功组织为何内地要取缔?(二)声称练习法轮功的人是善良本份的好人,为何法轮功会变 成非法组织?(三)声称中国政府只是惧怕参加法轮功组织的群众太多而威胁到其统治,才取缔法轮功云云。

   上述论调,是企图蒙骗对情况不太了解的部分市民,企图借事件挑起港人对内地取缔法轮功的误解与反感,值得加 以辨析澄清。

  体现“一国两制”

   首先,本港为何没有取缔法轮功而内地为何要取缔?其中原因是本港的法轮功组织是已登记的合法社团,而内地以 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这当中“合法”与“非法”的分界,是十分清楚的。而且,这 也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即内地是依照内地的法律来处理法轮功组织,而本港则是依照本港的法律来处理,本港没有取 缔法轮功但内地予以取缔,这是“一国两制”下两地法治的表现。本港有传媒和政客用本港没有取缔法轮功来质疑内地为何取 缔法轮功,是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界线,混淆了“一国两制”下两地不同的法律制度。

  不应混淆罪与非罪界线

   其次的一个问题,是本港有些传媒和政客故意混淆“罪”与“非罪”的界线。练习法轮功的人毫无疑问绝大多数都 是善良本份的好人,他们参加法轮功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特别是其中有许多练习者受到法轮功歪理邪说蒙骗而致残致 死,他们是无罪的受害者。

   而有罪的,是以李洪志为首的少数法轮功组织头目。河北省三河市法院已受理一宗二十名参加法轮功的受害者控告 法轮功组织头目李洪志并要求赔偿的案件。案件的代表律师指出,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者违反了刑法第二六六条、第二九六条 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七月廿九日发出的通缉令写明:“李洪志组织和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 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未经依法申请和许可,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 活动,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予以通缉。”

   公安部通缉令明确指出李洪志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涉嫌犯“扰乱公共秩序罪”,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李洪志及少数触犯刑律的法轮功头目理当依法通缉和逮捕,法轮功非法组织也理当依法取缔。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不应颠倒善良与邪恶

   可见,是李洪志和少数法轮功头目利用法轮功组织迷信蒙骗群众并致人死亡(致死个案达七百多宗,致残或导致身 心严重损害不计其数),被蒙骗的那些善良本份的练习者是无罪的,而李洪志是有罪的,他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是非法的。因此 ,本港有传媒和政客以练习法轮功的人是善良和本份的好人为由,来为蒙骗和残害这些善良本份的练习者的李洪志及操纵的法 轮功组织辩护,实在是移花接木,指鹿为马,颠倒是非。

   刑法第二九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 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李洪志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几年来未依法律规定申请,频频非法集会、示威,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四月二十 五日李洪志还指挥一万多名练习者包围中南海。按刑法规定,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是要处 以刑罚的,但一般参与者则是受蒙骗的,刑法并未规定有罪。

   可见,法轮功之所以被判定为非法组织,是因为它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了种种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活动,其中就 包括李洪志等利用该非法组织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并举行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本港有传媒以参加法轮功的人大多数 是善良本份者,来为蒙骗和损害这些善良人们的李洪志及法轮功组织辩护,是混淆了“非罪”与“罪”的界线,颠倒了善良与 邪恶的位置。

  取缔法轮功四法理依据

   至於本港有传媒及政客声称中国政府只是惧怕参加法轮功组织的群众太多而威胁到其统治,才取缔法轮功云云,也 是故意混淆“合法”与“非法”的界线。例如,中国内地参加基督教、佛教等合法宗教组织的人,都比参加法轮功组织的人要 多,为何中国政府不取缔基督教、佛教等合法宗教组织?可见,本港有传媒及政客企图通过混淆“合法”与“非法”界线,既 为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开脱罪责,又攻击中国政府维护法治取缔法轮功的合法措施。

   为何要取缔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中国民政部副部长李宝库七月廿三日在北京举行 的中外记者会上,列举了四个方面的法理依据:

   (一)以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

   (二)法轮功组织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

   (三)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宣扬迷信邪说;

   (四)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蒙骗群众,危害群众身心健康。

   这四个方面,均充分证明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於法有据。而本港有传媒和政客的种种不实和蛊惑人心之辞,才是 於法无据和与事实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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