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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规定居留台湾的港澳居民需缴就业安定费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9月14日 10:38 华声报

  台湾消息:台“行政院劳委会”就业安定基金委员会13日决议,不具华侨身分的香港居民若在“九七”之后获准居 留在台从事蓝领工作,雇主必须缴交就业安定费。而年底澳门回归后,这项规定也适用于澳门在台工作居民。

  依照该决议,1997年7月1日前已入境来台;不具华侨身分或未获准在台居留;未取得华侨身分但在97之 后获准在台居留的香港居民,若继续受雇从事家庭帮佣等“蓝领工作”,雇主必须从97年7月1日起追缴就业安定费。

  台职训局表示,由于“九七”之后,“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已限制香港居民受雇在台工作,因此必须缴纳就业安 定费的雇主可能不多。但澳门即将在年底回归,为避免澳门劳工在这段时间大量来台,因此澳门纳入港澳条例施行对象后,新 规定也将适用于非华侨在台工作的澳门居民。

  不过就业安定费的新规定仅适用于聘雇蓝领工作者,未具华侨身分香港居民若在台从事“白领工作”不须缴纳就 业安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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