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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也在爆炒人民币 1角券被炒至7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5月12日13:24 南方日报

  成都已有人在爆炒仍在流通的第三套人民币,这一消息引发强烈反响。然而,记者昨日采访发现,广州收藏界炒卖第三套人民币的狂热程度较成都尤甚,其中“背红”1角券价格已达700元!更令记者“大开眼界”的是,第四套人民币中的个别券种身价也陡然翻了一番!

  香港报纸成宣传噱头

  昨天上午9时许,记者以钱币收藏者的身份进入位于海珠中路的中圆邮票钱币交易中心。这是广东省唯一一家经批准的邮票钱币市场。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交易中心正门口,醒目地竖立着一块大木板,其上书“通知”二字,内文是“继3月13日香港《xx日报》独家报道我们市场之后,本月8日《xx日报》再次大版面报道市场经营情况,对我们交易中心给予充分肯定,扩大了影响,带旺了市场。并贴出该报原文《第三套人民币将退役,势必掀起炒卖高潮》”。该文也明确指出炒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是违法行为,然而,它却成为造势的宣传品。

  公开炒卖流通人民币

  记者在该中心一楼转了一圈发现,几乎每个柜台都摆放着一匝匝不同券种的第三套人民币,但真正成套的却极少见。一些柜台的档主干脆在墙上张贴着“高价收购第三套人民币”的告示。也许记者的陌生面孔和硕大的背包引起档主们的较大兴趣。许多档主主动招呼记者。记者故意在一个“货品充分”的档口驻足,称自己有第三套人民币,想出手。男档主立即热情起来,悄声而兴奋地问:“卖什么?有‘背红’1角吗?货带来了没有?”记者慢悠悠地说:“你给多少钱?你出价高,自然有货给你。”男档主说:“500元,怎么样?我猜你可能没有‘挺版’货,六成新的‘背红’1角就500元,前段时间曾炒至600元。若是‘挺版’货,可给你700元。”记者漫不经心:“这个价,我不卖。反正它肯定会升值。”档主正犹豫中,记者转身到了另一个档口,该档主是个近50岁左右的妇女。记者指着一张车工布图2元币,问“多少钱?”女档主应道:“不骗你,八成新的,70元。”“我卖给你多少钱?”“我至少赚点辛苦费,65元吧?”记者又指着一套第三套人民币(不含背红、背绿1角)问价,女档主称,九成新的250元。记者无意买卖,便找个借口溜到交易中心二楼。该层的档主也很热情地拉住记者看样本,第三套人民币依然是各档口的共同生意。但记者遍寻各档,都难觅稀有品种“背红”、“背绿”1角,全直版布图2元币则偶尔看到。

  令记者吃惊的是,正在流通的第四套人民币中的80年版50元币和100元币也成为炒卖对象。一档主告诉记者80年版50元币价格约130多元,身价翻了一倍多,100元币价格为150元左右。不少档口将成套的第四套人民币,尤其是连号或4码同号(指不同券种的编号后4个数字相同)的券种价格就更高。

  非法炒币由来已久

  记者随后“拜访”了一位熟人介绍的档主,亮明身份,就第三套人民币的行情向他请教。此人对记者的惊奇表示出行内人对行外人的理解。他说,自20世纪80年代起,第三套人民币已被炒卖。1997年,该套人民币被疯炒至“天价”,车工2元币的价格曾达到170元。后其价格有所回落,久涨必跌嘛。今年1、2、3月,该套人民币价格突然暴升,人们借其7月1日停止流通的利好消息提前热炒了一把。近期,其价格有些微跌,市场有些淡静(记者所见顾客不多),但‘背红’和‘背绿’1角的价格非常坚挺。该人士还透露称,港、澳、台的商人和钱币收藏爱好者也来到该交易中心买卖第三套人民币,且出手十分大方。行情好的时候,一个客商在一个柜台买卖数百元的货!

  记者观察到,随着第三套人民币的炒卖热潮,介绍其特征和市场行情的书籍有多个版本,且都标明是“2000年最新版本,市场权威版本”。这些书籍都未注明出版单位,售卖者都是买进来的,却无论如何不肯讲出货物来源。记者以40多元的价格买了一本《新中国纸币目录》。但发现,其上所标价格早已与市场价脱节。

  -权威说法

  广东省集币协会会长甄伟钢:第三套人民币即将停止流通,这对于钱币收藏界是件大事,肯定会引起关注。它将很有升值潜力。但目前因其买卖量不大,影响范围有限,尚未扰乱金融秩序。目前炒卖第三套人民币,肯定是违法行为,人行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人行广州分行货币金银处有关负责人:人民银行虽鼓励发展钱币文化,鼓励钱币收藏,但绝对不允许炒卖流通中的人民币,但该行没有执法权。《人民币管理条例》已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严禁炒卖流通中的人民币,否则将受到惩处。我行将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和检查,并在此基础上联合工商等部门对市场进行整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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