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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将有重大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6月11日13:55 解放日报

  本报讯: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现正加紧制定《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具体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仅将规定对侵犯他人贞操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等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将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定赔偿标准。

  此次新的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明确,对不法侵害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害人除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外,单独或一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可斟酌具体情形判令不法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插足、侵犯贞操权、隐私权、监护权、美容手术致人毁容……将可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利益受到侵害以及监护权、配偶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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