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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卫广林):近日,广州地区有许多读者来电询问: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下岗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呢?针对这些问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笔者采访时作了详细解释。 据介绍,根据市地税局转发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对广州市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2000年6月1日起,广州市下岗职工从解聘单位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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