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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8月4日讯 (记者蒋典国张宏磊)曲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名刑警,为获取口供,对疑犯黄某刑讯逼供、殴打致死。今天,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5年、5年。 审理查明,1999年8月8日凌晨5时许,安徽省滁州康佳公司职工黄公元窜至曲阜市影视宾馆102房间行窃时被当场抓获。当晚,被告人陈新国、徐恒邦、丰宗祥在曲阜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值班室对黄讯问时,用手铐将黄坐姿固定在一木椅上,使其身体严重受限达十多个小时。其间,三被告人为了逼取口供,分别持脉冲高压电警棍,朝黄的左面部、左下颌、左乳头上方、右下腹、阴茎、阴囊、右大腿根部、右腋窝等部位反复电击,迫使黄供述了另外数起盗窃案件。黄因较长时间被动体位,体表多部位遭受电警棍电击,引起机体抵抗力下降,全身多器官感染、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1999年8月31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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