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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国企4名负责人受贿群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海长江轮船公司、上海长航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海运、外贸业务负责人货运部经理刘培其、副经理李福良、运输部经理姜顺懿、副经理高健4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底至1999年6月,4被告人在业务活动中收受5.4万美元;1997年下半年至1998年底,4名被告人在与中国外运连云港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一共收受人民币7万元;1997年6月,高健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往来中单独收受人民币10万元。原审判处李福良有期徒刑10年,高健有期徒刑8年6个月,姜顺懿有期徒刑8年,刘培其有期徒刑6年。4名被告人均上诉提出其所收受的美元是租船的中介报酬,并非利用职务便利所收的贿赂。 经二审查明,4名上诉人在办理上海长江轮船公司将航线经营权出租给斗宇株式会社的业务时,出租经营航线的协议与租船的协议,是同时商量进行的,该两协议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从而认为他们收受美元是介绍租船的中介报酬,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唐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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