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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青年起诉佳能追踪:法律程序上有些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08月23日11:09 检察日报

  编者按:与媒体上的许多言论相比,这篇建言文字更像是泼冷水。作者自己只是希望在一些令人激愤的事件出现的时候,我们能够有一些理性的思考和分析。我坚信,这种理性对于具体案件的稳妥处理有好处,对于我们民族的长远利益来说更是极其重要的。

  在重庆数家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唐卫江决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佳能香港公司在其促销宣传品光碟中将香港、台湾与中国并列为国家的行为提出四项要求:“立即向全中国人民道歉;立即停止光碟的发放;销毁这些光碟;索赔1亿元在全国建立500所希望小学。”由于各种媒体的广泛报道,这起事件在全国产生了很大反响。

  作为一个中国人,听到这样的事件,我也感到相当震惊。从情感上说,对于唐卫江的举动也产生了相当的同情。不过,既然唐卫江要“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跟他讨个说法”,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考虑更多的是“正规的法律程序”上的一些问题。结果不想则已,一想问题还真不少。我愿意将我的看法谈一下,野人献芹,或许对人们更周全、更理性地看待和处理这一事件不无裨益。

  第一个问题是唐卫江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问题又分大小两个方面。小的方面,据报道,唐卫江是“从刚买了佳能打印机的朋友处借来随机赠送的光碟”后发现佳能香港公司的这起严重事件的。那么,唐并非打印机的购买者,他与佳能公司并不存在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他是否有资格充任原告就大可怀疑。从法律上说,这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要如此规定,不仅是因为法律不倡导“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式的任意诉讼,而且还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相当的处分权,可以作出让步、妥协,甚至完全放弃某些主张。这种处分权必须由利害攸关的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

  当然,唐卫江的观点似乎是佳能香港公司的行为伤害了全中国人民的感情,因此他是“代表受伤害的中国人站出来,证明中国人不是好欺负的”,他的诉讼主张第一条便是要求佳能香港公司“立即向全中国人民道歉”。这样的立场便引出了诉讼主体问题更大的一个方面:他代表全中国人民的行为是否获得了适当的授权?《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第五十五条)这就是正规的法律程序,它要求严格完备的手续;没有授权或者正式的委托文件,一个普通人便可以代表中国人民提起诉讼,那么是否意味着全国人人都可以在所在地法院就同一事件提起诉讼,而法院都必须受理?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这起事件的性质。重庆的有关律师认为这是一起“伤害国民感情的严重的政治事件”,同时也是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事件。须知这两种性质混在一起会发生法律上的困难。通常政治事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为其中的是非曲直大抵并不依据法律的逻辑来界定。法官处理的事务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纠纷或案件,他需要根据当事人双方所提出的证据和法律理由作出裁判。虽然法官也要分清是非,然而法律上的是非跟政治上的是非是不同的。在我们的语境中,政治上的是非都是所谓大是大非,容不得半点妥协让步。但法律上的是非,尤其是民事案件中的是非,其中的界限经常是模糊的,有时不过是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之间选择更为合理的平衡而已。我们看到,由于唐卫江及其律师们力图把该事件解释为大是大非的政治事件,反而将法院置于一个难堪的境地。唐卫江称:“如果这个官司打赢了,以后外国的企业在中国投资宣传时就会避免有伤中国人民感情的事;如果输了,他们会更看不起中国人,更加变本加厉地在思想文化领域给我们造成混乱,使我们又回到清朝受人欺侮的状态。”既如此,法院还有任何独立决策的空间么?谁胆敢判决唐卫江败诉,谁就是纵容外国人在思想文化领域给我们制造混乱——是爱国,还是卖国,法官先生们,你们选择吧!

  唐卫江诉讼请求的1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额是我要讨论的第三个问题。他对记者称这不是一个具体调查的结果,“是按照一台机器就两三千,甚至上万元的逻辑估算出来的”。而且他的实际主张更彻底:“他们侮辱中国人的感情,这就是非法所得,应当全部没收,再赔偿我们的精神损失。”如果真的如此办理,“逻辑上的”赔偿额可能远不止1亿元。此外,索赔1亿元作为对中国人民感情伤害的补偿,数额也有过低之嫌。简单地说,加上港澳台同胞,中国人足有12亿以上,乍一看天文数字般的1亿元分摊下来,每个人居然只有区区约7分钱!中国人的感情未免太廉价了。还有,既然是代表中国人所进行的诉讼,胜诉所获得的赔偿金断不可由唐卫江一个人独自处分——哪怕是建500所希望小学;被代表的所有当事人都有权参加分配。唐卫江既没有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又擅自做主对诉讼收益进行处分,依据正规的法律程序,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以上只是荦荦大端,这起事件引出的话题还可以延伸出不少,篇幅有限,馀不一一。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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