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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们曾把近代基督教(天主教、新教和东正教的总称,下同)在中国的传播,简单地批评为“帝国主义侵华的工具”,把外国传教士称为“帝国主义侵略的急先锋”。近20年来的研究又多从文化交流等层面,认识到基督教也曾充当了中西文化交流的桥梁。然而,基督教对中国社会、政治、思想文化以及中外关系的影响是极其复杂的,比如,近代基督教在华传播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教案的频频发生,据统计,到辛亥革命前,全国大大小小的教案约500起以上,最终酿成震惊中外的义和团运动。由教案引发的中外交涉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进程,其影响可谓至深且巨。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教案呢? 教案并不是到近代才有,可以说自明末耶稣会士来华之后不久就有了民教冲突。儒生和僧道是反对天主教的主力,明万历年间(1616)曾发生过南京教案。到清代康熙年间,天主教因反对中国教徒祭祖祭孔,兴起礼仪之争,雍正下诏禁教,驱逐外国传教士。此后乾隆、嘉庆两朝,中国官方对天主教的态度并没有改变,禁止西洋人入境传教被写进大清律法。但近代教案则是随着西方殖民主义侵略中国而发生的,其发生原因、性质和影响都具有不同于以往历史上的特点。为弄清这些特点,必须先理解近代基督教在华传播的大背景。 清代严禁传教的政策一直持续到道光二十四年(1844),在这之前,虽然仍有外国传教士秘密潜入境内传教,但从法理上讲是非法的,清政府也严惩不贷,不是驱逐出境就是处死。鸦片战争,中国惨败,被迫签订中英《江宁条约》开放沿海五口通商,允许外人居住;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签订,第十七款规定,美国人可在贸易港口租地自行修建教堂;同年,中法《黄埔条约》第二十二款规定,如有中国人把法国教堂、坟地毁坏,地方官要照例严惩。这是允许外国人在华设堂传教最初的法律根据。同年,两广总督耆英在法国公使拉萼尼的要求下,奏请道光皇帝弛禁天主教。1846年道光帝正式颁布上谕,不但准免查禁天主教,还同意发还以前没收的天主堂。这是清廷对天主教政策的一个重大改变,从此,被查禁长达120年的基督教传布,从秘密非法转而成为公开合法。不过当时允许外国传教士活动的区域只限于五处通商口岸,并未准许他们进入内地传教。1858年英法联军北上侵犯,清政府被迫同俄、美、英、法4国签订《天津条约》,所有条约全都列有容许外国传教士在内地自由传教的所谓“宽容条款”。1860年英法联军再度向北京进犯,清政府又被迫与英法俄等国签订《北京条约》,除重新肯定《天津条约》中规定的内地传教的权利外,还做了进一步的扩充,中法《北京条约》的中文本里塞进了“任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条款。根据不平等条约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各国对这些传教特权也都“一体均沾”。 通过这些条约,外国传教士不但可以进入各省传教,且因本身具有各国公民的身份,还同样享有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依据条约,中国政府对基督教不但不能查禁,对于隶属中国的教民也不能依法处置。这可说是基督教在华传播史中千年未有的一大变局,外国传教士由非法变为中外条约保护下的合法,中国政府由主动变为被动。然而,外国传教士没有料到,由于当时中国人对西方和基督教的认识有限和早已有之的反教情绪,每项条约权利的实施都会招致无数错综复杂的问题,中外政府之间、官民与外国传教士之间、平民与教民之间都会发生无穷无尽的误解和纠纷。事实上,在《北京条约》实施后,教案一直是有增无减,在1899年之前的40年间,仅控诸官府而有文献可寻的教案就有200起以上。 我们考察教案发生的原因,固然可以从儒家传统和基督教教义、礼仪的捍卫处着手。但据台湾著名专家吕实强教授的研究,在造成近代教案频繁发生的原因中,这一方面并不占重要地位,而关键性的原因需要在宗教以外的层面中寻找。 首先是查还旧堂所造成的纠纷即占很大的比重。因天主教曾在全国三十多个城镇和许多乡村建有教堂,雍正禁教之后,教堂大多被没收充公。到咸同年间,这些房产有的早已翻拆改建,挪作他用,有的则是多次易手,查还已相当困难,但外国传教士仗着清廷上谕和法国公使的权威,往往不顾实际情况,任意索要绅民所尊崇的公所、会馆、书院、庙宇等,迫令退还,到后来发展到强迫买卖田地、低价勒索甚至霸占田地,此类冲突持续不断,愈演愈烈,许多教案遂由此产生。 其次是许多外国传教士强行干预词讼和地方公事。由于天主教在华传教事务得到法国保护,其传教士在这方面较新教传教士尤甚。每当教民与平民发生纠纷,往往不论谁是谁非,逼迫地方官作出有利于教民的裁定,对涉事的非教民还经常滥行诬指,向中国地方官控告,或请法国公使向总理衙门交涉。备受教案困扰的曾国藩在奏折中写道:“凡教中犯案,教士不问是非,曲庇教民;领事亦不问是非,曲庇教士。遇有民教争斗,平民恒屈,教民恒胜。教民势焰愈横,平民愤郁愈甚。郁极必发,则聚众而群思一逞。”曾出使欧洲且思想极为开明的郭嵩焘也在1877年明确指出:“天主教以护教为名,恃其权利,以纵庇之。于是作奸犯科,一依教堂为抗官之具。至有身犯重罪入教以求庇者,有与人为仇依附教士以逞其毒者。府、县、厅、镇凡建天主堂者,地方则不能安其生。”(《清季外交史料》卷10) 再如,有些外国传教士不尊重中国的礼制,滥用中国官吏的仪卫舆服,与中国官员打交道时往往肆无忌惮,骄横以至于流于狂妄。如贵州法国主教胡缚理,1861年收到依据《天津条约》而获得的传教护照,决定大肆庆祝,组织外国传教士和教徒举行大规模的游行,并乘坐中国巡抚专用的紫呢大轿,前往拜会贵州巡抚和其他高级官吏。这种举动自然引起中国官绅的极大反感,连法国公使都认为这样会“伤害当局者的自尊心”。许多外国传教士还要求在公文往来和会晤礼节方面与中国官员平行,1895年法国公使要求对待主教“均与省垣头品大吏平等,待传教士,亦如敬重有德望之先达”,这样的要求显然只会使地方官员更加厌恶外国传教士。但天主教会却一意孤行,直到1899年,主教樊国梁还要求总理衙门制定“地方官接待教士章程”,准许总主教或主教得以平行之礼见督抚,摄位司铎与大司铎准其以平行之礼见司道,其余司铎均可以平行之礼见府厅州县。 毫无疑问,外国传教士有很多人确实是抱着增进中国人幸福的良善动机来华布道,但其中良莠不齐,流品不一,固然有道德高尚、行为善良的君子,也有道德卑下的伪善之徒。有的外国传教士参与侵华战争,或参与不平等条约的制定,或干预民间诉讼。中法《北京条约》的法国传教士翻译,居然用欺骗手段,擅自在中文本增加“任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条款,导致中国权益的丧失,他们的所作所为不配称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还有的外国传教士自觉不自觉地怀着西方文化优越的心态,歧视、贬低中国和中国文化。教民同样也良莠不齐,许多人是为了真正的信仰而入教,有些人则是为了得到外国传教士对其世俗事务的保护而入教,这类人往往被称为“吃教徒”,更有不法教徒依靠外国传教士的包庇,藐视地方官员,逃避差役,跋扈乡里,也是导致民教相仇的原因之一。所以,连天主教内一些正直的传教士也极端不满于这种恶劣现象。早在1848年,泰噶哔神父(Joseph Gabet)出版《中国教会一览》,即已痛心疾首地指出:“教会变成了外国机构,是敌人侵略应用的手段。教友在殖民主义压迫下成为不知目的的秘密组织分子。” 当然,教案的发生也有一些原因在中国方面。如迷信的观念和风俗习惯,许多虚构传言的流行,使国人对基督教产生误解而导致教案发生;至于官员的积习,推脱敷衍,对民教冲突处置不公不力,或放纵国民盲目排外,或迫于外国传教士的干预偏袒教民,导致冲突升级等,但这并非大多数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如果对这些发生教案的直接原因追本溯源,就会发现根本症结还是在于西方列强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正是这些条约,赋予了外国传教士许多特权,使传教士和教民成为独立于中国主权和司法之外的特权阶层。保护传教的条款列入了西方列强依靠炮舰得到的不平等条约之中,这体现出传教利益和西方列强在华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同一性,政教不分使基督教在华传播呈现出侵略性的一面。外国传教士与西方列强在处理教案中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外国传教士依赖各国炮舰政策的支持和保护,而各国政府则利用教案进行交涉,从中谋求更多的侵略权益。这才是教案频仍的根本原因。在这种背景下,传教就不再单纯是宗教事务,近代反对基督教运动的性质也主要不是宗教的,而是政治的,这一点连许多外国传教士都承认。英国传教士宓克(Alexander Michie)在《支那教案论》中论到:“以武力强迫中国弛禁基督教,使基督徒与佛回两种外来宗教的信徒,立于不同的基础上。因为佛回二教之所以不受迫害,是自然发展的结果。而基督教的传布,则与中国的国耻相联系,在当代中国人的记忆中,创痛仍深。” 近代一些外国传教士把传教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为克服传教道路上的障碍,他们不是用和平手段,直接诉诸于中国人对其教义的领悟;也不是凭借自己对上帝的虔诚,而是依靠炮舰,叫嚣“只有战争才能开放中国给基督”。中国人从这些外国传教士的言行中看不到他们所宣扬的“仁爱”与“宽容”,与近代基督教自己所标榜的“政教分离”、“宗教自由”正好南辕而北辙!这是基督教在中国的不幸,也是基督教历史上的一个重大污点。由教案引起的战争和中外交涉中,中国政府被迫签订不平等的条约,出让更多的权益,不仅要付出巨额赔款,还要按外国传教士的旨意处罚涉事的中国人,包括很多高官被迫辞职或外调,甚至流放、处死,给中国人带来极大的耻辱与隐痛。在两个世纪交接的年代里,正是义和团运动这次全国最大的教案,引发了八国联军对中国的疯狂侵略,成千上万中国平民被屠杀,巨额财富被掠夺,使中国进一步走向痛苦的深渊。 但教案同样也给教会自身带来很大的痛苦,不是教堂被毁,就是外国传教士和教民被杀,在所谓“庚子教难”中,天主教堂被毁为数最大,天主教共有44名外国传教士和1万8千多教徒被害,新教有186名外国传教士及其亲属被害,传教事业遭到前所未有的重创。历次教案中死难的外国传教士和教民,很多是民愤极大的卑劣之徒,也有若干是由于群众性运动的盲目性而殃及无辜。外国传教士在义和团之后作了深刻反思,态度有所收敛,并改变了以前的传教策略和方法,以缓和民教冲突。在义和团运动中,英国人戴德生创立的内地会有58人被害,此外还有21名儿童。但在运动之后的索赔过程中,戴德生主动放弃赔偿要求,即使中国政府情愿赔偿,也不接受,以示与不平等条约划清界限,很多教案是由于外国传教士喜欢包揽词讼引起的,不仅传教士认识到这是错误的做法,连英国政府都在1903年也向在华外国传教士发出通报,禁止外国传教士直接找中国官府为教徒进行诉讼干预。其实,早在1871年总理衙门就曾拟具《传教章程》,其中一条规定“教士不得干涉词讼”,在1892年李鸿章的《酌拟教堂禁约十条》中也有这样一条,但当时都遭到拒绝。法国直到1906年才被迫放弃对他国在华天主教的保护权。 中国地方官绅也从惨痛的义和团运动中汲取教训,不再轻易与外国传教士较力。庚子之后,教案明显减少。民初反教运动与以前教案相比,最明显的是作为反抗主力的社会阶层与教育背景改变了,反教的途径也改变了。反教者是知识分子,其言论是说理的,态度是理性的,方法是温和的,把争论上升到文化层面,具有学术研究的精神,而扬弃了义和团运动时的盲目排外性。 毋庸置疑,基督教对近代中西文化交流、促进中国社会进步,确实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但从近代之所以发生众多教案的原因来看,在华外国传教士的确又有着许多不光彩之处,因教案而引起的列强对我国政治、经济的侵略加深,也是不争的事实。近代基督教一直有着“洋教”的丑号,除了因为它是来自域外,主要是因为基督教在华传播过程与侵略中国的西方列强紧密相连。今天,没有人再把基督教视为洋教,因为它早已摆脱了洋人的羁绊,成为中国人自治、自养、自传的爱国教会。现在,国外一些传教机构和基督徒仍不愿正视历史上存在的这些问题,甚至对教案中死亡的外国传教士不分良莠,狂热地为之唱赞歌,尊之为神圣,这只能进一步伤害中国人的民族感情,不利于中外教会的对话与交流。 基督教和其他各种正当宗教一样,受到国人应有的尊重和爱护。我国宪法早已明确规定信仰自由。我们珍惜这些来之不易的社会进步,深愿基督教与非基督教公民友好相处,也愿意与一切尊重中国主权与民族尊严的外国教会组织友好相处。我们本不愿再次揭开这处历史疮疤,重新勾起不愉快的回忆,而宁可共同书写光明灿烂的历史新页,但面对海外某些反华势力的无理挑衅,我们不能不起而捍卫历史的真实,维护民族的尊严,对我国人民曾经遭受严重伤害长达数十年之久的所谓“教案”问题,作出必要的客观分析。(章开沅 刘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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