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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具体规定 推进干部轮岗交流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5日 15:23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市日前出台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具体意见。意见规定,区县领导满一届的,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 担任县委书记、县长职务满一届的,以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在今后两年内调整交流;在同一区县党政领导班 子中任职满10年的,要在今后3年内基本完成交流;新提拔担任区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也要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任职的区县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公安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一 届的,必须在两年内完成交流;市区县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人事、财 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要有计划地组织交流。

  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凡没有在下一级 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等亲属关系的干部,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 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 交流。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两年内全部交流完毕。(徐新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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