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告急救中心不尽责 河南新乡“120”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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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6日09: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惠君 通讯员吕惠琴) 对于急需救治的重病患者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可是河南省新乡市“120”急救中心因在实施急救过程中,未给予必要救护,致使患者孔某延误抢救时机而死亡。近日,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120”急救中心赔偿孔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4547.50元。
1999年1月10日上午9时左右,68岁的孔老太太在新乡市西干道心脏病发作,市交电站商场职工刘某和周围群众连忙在地上铺上被子扶她躺下并拨打了“120”,同时通知了她的家属。孔的丈夫、儿子等迅速赶到现场,并为她喂服了10粒速效救心丸。当“120”医护人员赶到后,让家属把她抬到救护车上,并插上普通鼻导管氧气,家属六七人随车前往医院。此后两名医护人员坐到了驾驶室中,在运送途中老人两次出现病情危急,家属要求医护人员进行救治,医护人员均以“到医院再说”未予救治。老人送到医院后已无法抢救。
法院判决认为,“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接到出诊,医护人员与病人已形成医患关系,在对孔某进行院前救护过程中,车辆救护设备不齐全,医护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护理体检,在运转过程中,医护人员不能守护病人,病人出现病情变化,亲属及其他人员要求救护未给予救护,致使病人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死亡。对此被告有过错,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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