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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昨天结束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医疗赔偿提出了新的指导性意见,高法的这项意见将对今后各级法院审理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产生重要影响。 高法的这项知道性意见要求各地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将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仅仅依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赔偿数额过高,加重医疗单位负担。 指导意见指出: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以往计划经济下的处理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状况,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包括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三、要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赔偿数额过高,加重医疗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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