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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立法规定医疗患者是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30日15:09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杭州10月30日消息:在昨天下午刚刚结束的浙江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办法将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之后,《办法》在医疗、房地产、公用事业、文化娱乐、精神赔偿及消协仲裁等几大方面有了重大突破。

  医疗患者首次被列入消费者的行列。患者对于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及医疗费用明细有“知情权”。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因违反相关规范及常规等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除了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外,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侮辱、诽谤、非法搜查消费者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规定应给予5000元以上的赔偿。消协首次设立了仲裁办事机构,这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了方便。

  商品房首次被列入了“三包”范围。不仅规定商品房的防渗漏保质期不低于8年,还对保修期内有严重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房子,做出了可依法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规定。

  文化消费被纳入到一个大消费的概念里。规定演出经营者应保证演出的演员、节目、时间与广告宣传相符。

  对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修改案也做出了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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