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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将公司395万元巨款通过“地下钱庄”汇至菲律宾,欲想合谋侵占,但最终仍未逃过法律的惩罚。日前,河西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李某是某外商独资企业天津分公司总经理,与被告人唐某系中学同学,1999年2月,唐某得知李某公司账目上有400万元款项时,便以能为其办理菲律宾投资移民为诱饵,怂恿李某携400万元“移民”菲律宾。后二人合谋,唐某负责办理有关“投资移民”手续,李某则从赃款中“支付”给唐某“相关费用”。1999年3月16日至4月20日间,在唐某授意下,李某先后分五次以转账支票及现金支票形式,将分公司账上的395万元人民币转入中信天津证券营业部等处其个人及分公司名下,并提取现金112万元人民币,后兑换成美元10万元。4月中旬,二人携10万美元至菲律宾,一同办理了“投资移民”的相关手续。1999年4月20日,唐某先到达菲律宾,后指使李某将余下的283万元人民币由天津市商业银行红银支行电汇至福建省石狮市金城城市信用合作社王某名下,再由王某通过菲律宾籍人蔡某的“地下钱庄”,将283万元人民币在菲律宾兑换成28万余美元,并由唐某支取。 二被告人藏匿菲律宾期间,使用赃款办理逃往澳大利亚的护照等相关手续,并通过购买日本本田轿车,支付星级宾馆房租等方式将赃款挥霍。同年8月中旬,李某得知国内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进行缉捕,于1999年8月18日向河西公安分局投案。11月1日,唐某使用假护照潜回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唐某目无国家法律,将公司财产395万元人民币予以侵吞,据为己有并转移境外,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李某、唐某有期徒刑10年、11年。 见习记者张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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