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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了结的李如良请求枣阳市人民法院刑事赔偿案为中国刑事赔偿第一案。 经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查明,1994年5月26日,枣阳市法院在执行该院民事判决过程中,认定广西 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蓝天工贸公司经理李如良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李如良逮捕羁押到枣阳市看守所 ,并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有期徒刑3年。李不服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宣告李无罪,予以释放。 据此,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枣阳市法院对李如良实施的错捕、错判行为,直接侵犯了李的人 身自由权和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赔偿委员会决定,在该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由枣阳市人民法院给付李如良 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708.3元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4519.37元,两项合计8227.67元。通讯员张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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